浮沙。
海山風勁。
仍恐不能堅固。
應請停緩。
惟關之南北水門。
及九門之旱口水口。
月城之沙堆。
老龍頭等處。
内外可以通行。
應設立高大栅欄。
以防奸民偷越。
并饬綠營官弁兵丁。
嚴密巡查。
報聞
○辛酉。
谕曰、阿思哈奏、封邱縣知縣徐碩士、盤獲大名縣盜犯田小和尚一摺。
于尋常佥點轉遞之事。
能悉心體察。
究出鄰省縣緝未獲巨盜。
甚屬能事。
徐碩士。
着該部行文調取來京引見。
候朕降旨。
從來除暴安良。
為牧民者切要重務。
第有司等奉行故事。
往往不能實力緝治。
使積匪贻害闾閻。
莫可究結。
甚非委任親民之義。
朕屢經降旨。
加意激勸。
牧令等近頗知所振刷。
深堪嘉尚。
使凡職任長民者。
果能似此交相誡勉。
地方何患不靖。
民生何患不甯。
自當明定獎叙之例。
俾吏治民生。
均有裨益。
嗣後有能盤獲劫掠等大案者。
準督撫專摺具奏。
送部引見請旨。
其查出尋常逃人賊匪。
自一案至數案。
令各省于年終。
詳具事實等差。
彙摺奏明。
交部分别議叙。
以示鼓勵
○又谕、從前派出王大臣等查倉。
距今已閱三載。
廪糈正供。
儲偫均關緊要。
着派和親王、陳宏謀、舒赫德、前往清查。
以重倉務
○吏部議準、浙江巡撫熊學鵬奏稱、地方官遇有應得處分。
案由外結。
毋論重大尋常事件。
司道瞻徇。
曲為求寬者。
督撫即将該司道指名參奏。
交部嚴加議處。
倘督撫聽從隐。
别經發覺。
一并嚴議。
從之
○壬戌。
軍機大臣等議覆、天津都統富阿疏稱、天津官兵共二千名。
而馬止四百匹。
其無馬兵丁。
不得乘騎。
未能演習騎射。
請于滿洲八旗二十四佐領。
設立四圈。
蒙古六佐領。
設立二圈。
每圈派官二員。
兵十二名。
将官馬四百匹。
均分餧養。
以備每年春秋操演騎射等語。
查乾隆七年。
副都統達勒當阿。
奏請将熱河官馬。
按佐領分養。
奉旨準行在案。
富當阿所奏。
事同一體。
應如所請。
從之
○吏部議準、調任湖北巡撫署湖廣總督常鈞奏稱、廣濟縣堤工。
離城百裡。
該縣典史。
分管江堤。
計長二千四百餘丈。
典史駐劄縣城。
專管監獄。
豈能分身遙管。
黃梅縣縣丞。
經管正堤月堤。
約計一萬四千餘丈。
實難周遍。
亦且駐劄縣城。
離堤甚遠。
大黃梅縣新開鎮巡檢。
原兼水利。
向不經管堤工。
查廣濟縣之武穴鎮。
于二十六年。
奏準移駐同知一員。
專司捕務。
其駐劄地方。
系廣。
梅。
二邑堤工适中之處。
應将該二縣堤工。
歸該同知統管。
武穴巡檢。
似屬間曠。
查武穴下遊。
有能坪鎮。
商賈聚處。
建有倉廒。
亦屬要地。
即将該巡檢移駐龍坪。
分管堤工。
将廣。
梅。
二邑堤工。
均勻酌派。
查廣濟縣所屬。
自茅林篷至龍頭篷。
計長一千九百二十丈。
原系馬口巡檢經管。
工殺太短。
将接連之窩坡穴下二篷。
計長八百四十丈。
加入馬口巡檢經管。
武穴巡檢。
原管堤工二千七百九十丈。
除撥歸馬口巡檢八百四十丈外。
餘歸武穴同知經管。
又自五裡篷至保賽篷。
計長二千四百三十丈。
改歸龍坪巡檢經管。
黃梅縣所屬堤工。
自保賽口至沙灣。
計長三千六百十八丈零。
附近新開鎮。
改歸該巡檢經管。
自潘興口至馬路口。
計長五千三十六丈零。
附近孔壟鎮。
改歸該巡檢經管。
自潘興口至董家口。
計長六千三百七十二丈。
仍由該縣丞經管。
其該縣丞衙署。
應移駐清江鎮。
所以經管堤工各員。
統歸武穴同知管轄。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之河南睢州民李玉妻趙氏。
廣東開平縣民胡永發妻陳氏。
卷之七百二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