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颟顸了事。
又四十七等、至瑪爾噶朗。
查出綠旗兵劉偉。
系從前随兆惠在葉爾羌。
為額爾德尼屬人所獲。
屢次脫出。
俱被伊卡盤獲看守等語。
瑪爾噶朗之人。
久經内附。
遇内地官兵。
理應送回。
何敢拘禁看守。
着傳谕納世通。
于額爾德尼遣使之便。
傳谕申饬。
嗣後再有此等情事。
即行重究。
劉偉仍準回原營
○庚寅。
谕曰、修琳已受家人銀兩。
不準放出。
轉以竊銀逃走捏控。
雖有主仆名分。
但曾為職官。
似此不顧顔面。
殊玷官箴。
修琳着革職
○谕軍機大臣等、甘省被災各州縣處。
地土瘠薄。
災後民食未免拮據。
業經降旨加意撫恤。
并蠲免額賦。
因念新春尚須特降谕旨。
加恩展赈。
曾傳谕該督。
将現在如何赈恤情形。
查明具奏。
今據奏稱、災重地方十四處。
稍重地方十五處。
災輕者七處。
其狄道。
鎮原等、十州縣。
據稱尚未勘覆。
該十州縣秋禾既偏被雹水。
是否勘明成災。
暨被災輕重情形如何。
及災重災輕各州縣。
現在作何分别撫恤加赈之處。
摺内俱未經聲叙。
再河州。
狄道。
碾伯。
三州縣。
既稱俱已改種秋禾。
續經勘不成災。
而又将河州、碾伯、列入夏秋偏被雹水災輕之七州縣内。
狄道一州。
列入尚未勘覆之十州縣内。
所奏亦未甚明晰。
着傳谕該督楊應琚。
将以上各情節。
及明春應行展赈。
并酌量予赈各州縣。
速即查明具摺奏聞。
俟朕臨時降旨。
尋奏、明春應将災重之臯蘭。
金縣等、十四處。
展赈兩月。
稍重之固原。
張掖等、十五處。
展赈一月。
至狄道等八州縣。
勘不成災。
惟泾州、華亭、二處。
系一隅偏災。
按例撫恤。
無庸加赈。
又河州、狄道、碾伯等、三州縣。
前奏列入災輕及未勘覆之内。
另指夏秋間别有被災田畝。
非即改種秋禾勘不成災之地。
得旨、屆時有旨
○吏部議準、山西巡撫和其衷等奏稱、甯武府兼轄四縣。
俱山邑僻壤。
文風相等。
内甯武、神池、五寨、三縣。
各設教職一員。
惟偏關縣有教谕訓導各一員。
實屬閑冗。
請将教谕裁汰。
仍留訓導一員。
專司督課。
從之
○辛卯。
谕曰、耀海摺奏、原任義州知州那淳。
有應完核減銀五百餘兩。
該員現在捐升。
分發河南候補。
屢經咨催。
始則混請展限。
繼則請俟得有養廉扣補。
輾轉延挨。
請敕部議處等語。
那淳。
系巡撫常鈞之子。
既非尋常實在無力完項之人。
況能出赀捐升。
豈獨艱于五百餘兩應完之款。
何得辄将官帑任意懸宕。
那淳、着交部嚴加議處
○又谕、前因柏忠、所什紮木素、承襲佐領。
各旗辦理不一。
交該都統查核。
據正白旗滿洲都統奏稱、柏忠佐領與什泰事同一體。
照此請旨等語。
據正藍旗蒙古都統奏稱、紮什紮木素佐領。
應否出缺。
無例照辦。
因令承襲等語。
從前什泰補授遊擊。
該旗請将伊之佐領。
或委員署理。
或另行補放等因具奏。
朕即明降谕旨。
嗣後八旗有似此者。
将承襲家譜進呈請旨。
乃該旗等、于柏忠之佐領。
遵旨奏請委員署理。
而于紮什紮木素之佐領。
令伊子承襲。
甚屬錯缪。
此等補授外任官員。
無子嗣者。
願将佐領留于本身。
有子嗣者。
未免貪圖多得一官。
夤緣另襲。
但補授駐防。
與綠旗官員。
同一摺用外任。
并無區别。
嗣後承襲佐領。
悉遵前降谕旨辦理
○谕軍機大臣等、耀海奏、原任義州知州那淳。
于本分應追核減銀五百餘兩。
輾轉延挨一摺。
已降旨交部嚴加議處。
那淳。
系常鈞之子。
又現在捐升。
分發河南。
豈尋常實在無力者可比。
而應追五百餘金之數。
既不甚多。
且屬官項。
何至如此有意延挨。
始則藉詞展限。
繼複欲得養廉扣補。
常鈞平日不能管教之咎。
複何所辭。
着按應追原數。
令常鈞十倍罰出。
以示懲儆。
将此傳谕知之
○吏部等部議準、陝西巡撫明德等奏稱、西安省東二十裡灞橋地方。
系鹹甯縣所轄。
為晉、豫、川、甘、通衢。
因往來差務繁多。
設有所夫一百四十名。
凡饷鞘等事。
俱令按運護送。
惟是所夫衆多。
奸良不一。
俱應稽查督率。
知縣身居省會。
不能兼顧。
查鹹甯縣設有縣丞一員。
同駐省會。
并無專辦事件。
請将該縣丞移駐灞橋。
管理董率。
灞橋公館一所。
改作衙署。
另給钤記。
以昭信守。
再該縣丞管理所夫橋梁。
關系緊要。
必得幹練之員。
始克勝任。
應定為要缺。
在外揀調。
從之
○壬辰。
上禦太和殿視朝。
文武升轉各官謝恩
○軍機大臣等議準、黑龍江将軍富僧阿等奏稱、二十三年。
調赴西路軍營兵。
二千五十四名。
二十七年。
随總管羅爾本泰。
徹回二百一名。
本年全數徹回。
除留營效力、及陣亡病故、并逃兵六名外。
現存兵一千五百八十三名。
中途倒斃馬駝。
按例核計。
應賠馬二百八十四匹。
駝七十五隻。
均請于官兵俸饷内扣完。
其軍器系打仗損傷。
應免賠補。
請将所貯額餘器械。
照數抵補等語。
均應如所奏辦理。
得旨、依議。
内有逃兵之語。
若自軍營脫逃。
獲譴最重。
此項逃兵。
究系自軍營脫逃。
抑或徹回中途逃走。
并未聲叙明白。
着富僧阿等、将伊等均自何處逃亡。
此刻曾否拏獲。
及拏獲後如何辦理之處。
查明具奏
○以兵部尚書托恩多、充經筵講官。
卷之七百二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