乃兩次會禀。
不實不盡。
自應予以處分。
以示懲儆。
已如該撫所奏。
交部嚴加議處矣。
至請将張逢堯等、一并交議。
則未免過于張大其事。
素章阿貪縱不法。
罪無可逭。
然亦按律繩治足矣。
若因一人之不職。
而司道大員。
概挂吏議。
既于政體未協。
且恐無識之徒。
妄疑案外苛求。
亦不足以昭平允。
因将原摺删節交部。
前因輔德、與素章阿。
同系滿洲。
恐其或瞻徇情面。
是以批令秉公辦理。
原為防其流弊。
今輔德錯會前旨。
有意從嚴。
則失之過當。
朕辦理庶政。
鑒空衡平。
從不肯稍存畸經畸重之見。
輔德豈尚未之知耶。
又另摺稱藩司張逢堯。
才識不足。
且入冬以來。
耳稍重聽。
事每健忘。
未能擔荷重任等語。
現在廖瑛。
已交部議處。
即降調、朕亦不稍為姑容。
若張逢堯複以衰病去官。
藩臬兩司。
同時更易。
辦事亦殊費周章。
且張逢堯暫時重聽。
交春後或能向愈。
亦未可定。
此時不妨稍待。
俟部議廖瑛一案降旨後。
新授臬司有人。
彼時再行酌量請旨。
可傳谕輔德知之
○是日、駐跸绛河行宮
○庚午。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谕、朕清跸時巡。
道經山左。
昨已特沛恩膏。
降旨将所過地方。
本年額賦。
蠲免十分之三。
東省連歲豐稔。
民氣恬熙。
朕攬辔所睹。
深為欣慰。
但念該省尚有積年欠項。
皆系從前無力輸将所緻。
若按限催科。
仍恐稍有拮據。
着加恩、将濟南、武定、兖州、曹州、東昌等府屬。
乾隆二十六。
七。
兩年。
未完因災緩徵地方、暨民借麥本牛具等銀。
六萬二千九百五十餘兩。
又濟南、武定、兖州、東昌、曹州、沂州等府屬。
乾隆十二年、至二十七等年。
未完因災緩徵、暨民借年久常平倉谷。
七萬五千四百四十餘石。
概行豁免。
俾闾閻益資饒裕。
該撫其善體朕意。
率屬實力奉行。
務期膏澤下施。
均沾實惠。
該部即遵谕行
○又谕、吏部請将各部滿郎中、與漢郎中一體截取。
铨選知府等因一摺。
所奏甚屬非是。
朕臨禦以來。
滿州擢用外任者。
頗不乏人。
從前雖将截取道府之例。
暫行停止。
然年來如京察保舉及記名簡錄者。
遇有監司方面之任。
未嘗屏而不用。
即以現在藩臬而論。
滿洲并不少于漢人。
較之康熙、雍正、年間。
滿洲外用者。
有增無減。
何轉虞壅滞耶。
若謂滿漢司員。
同屬在部辦事。
欲令其一體升轉。
以示铨法之平。
尤為不揣其本而齊其末。
殊不思八旗人數。
與各省漢人。
孰多孰少。
顧于铨擢一途。
強為衡量。
如是而謂之平允。
有是理乎。
且滿洲漢人。
同為國家臣仆。
朕用人行政。
一秉大公。
從不肯稍存歧視。
吏部此奏。
亦全不善體朕意矣。
至摺中所稱漢郎中、曆俸三年截取之處。
尚屬可行。
但因此而欲飾其改例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