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不即為他日之督撫。
朕所欺待于伊等者甚厚。
而顧可深自暴棄。
負簡畀之任耶。
嗣後藩臬等。
遇地方緊要事件。
有應陳奏者。
即具摺奏聞。
倘仍觀望因循。
及僅以空言塞責。
必懲其不率以示警。
若因有此旨。
辄複逞私挾詐。
以行其傾軋督撫之技。
則是自幹重戾。
更難逃朕洞鑒。
再從前保舉堪勝知府。
皆以督撫為政。
藩臬兩司。
均不與聞。
是督撫各舉所知。
安保無徇一人之私、以淆薦牍者。
亦不可不防其流弊。
将來再有應行保舉時。
并着藩臬會同參核。
以昭公慎。
或所舉非人。
兩司亦不得辭其咎也。
将此通行傳谕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和其衷奏、逆犯胡中藻之子胡得玉、供詞與從前原案。
情節迥不相符一摺。
已密谕該部議奏矣。
此案當日江西查拏犯屬時。
稱伊一子已亡。
一孫尚幼。
今胡得玉所供。
兄弟原有五人。
其次兄胡友、頂替長兄胡論洙解京身故。
尚有二人。
不知逃避何處等語。
與從前查辦原案。
大相懸殊。
其中情弊。
不可不徹底根究。
着将原摺鈔寄輔德、令其詳悉查明的确情由。
據實速奏。
可将此密谕輔德知之。
尋奏。
查胡得玉所供尤義烈、左義、鞏磻溪、俱無其人。
志胡中藻之弟中藩、妻兄丁開健、并出戶之老仆萬聯貴等。
佥稱中藻并無名友、名得玉之子。
複查胡氏家譜。
中藻妻丁氏。
生長子論洙、名下注明生庚。
二子論淮、名下注幼殁。
繼妻徐氏生三子論泗、名下無注。
供稱徐氏并未生子。
系屬望丁。
豫拟論泗一名載入者。
論洙系生員。
于十八年身故。
有學冊可憑。
乾隆二十年。
中藻犯事解京。
并無并解伊子論洙案據。
是胡友頂替之事。
應屬子虛。
又遍查該族草譜、及中藻中式朱卷齒錄、并僧道齋醮簿。
止載長子論洙。
其胡得玉所供胡友、并查出之論淮、論泗、等名。
均無登記。
論淮佥供生未一歲即死。
論泗雖供望丁拟載。
但譜内既有此名。
或即得玉。
或實屬望丁。
尚難懸拟。
應将胡中藩、丁開健、萬聯貴等。
解部質審。
得旨。
此事必陝省原問有不妥處。
亦将是摺鈔交部詢問矣
○吏部議覆、江西按察使廖瑛奏稱、各省府、州、縣、官。
遇一切承審獲咎、及失察瞻徇、因公挂誤等案。
向例咨參後、并不離任。
恐啟侵漁等弊。
請嗣後先由各督撫、查明例得處分。
除罰俸、降級留任。
并降級有級抵銷者。
仍照舊例外。
其降級、革職、應離任者。
題咨時、即委員署印。
清查倉庫。
聽候部文到日。
分别辦理。
查承審錯誤。
情節不同。
瞻徇失察。
因公挂誤。
事有輕重。
降、革、尚須酌議。
未便概令離任。
應俟部議降革奉旨後。
部咨到日。
即委員接任。
惟錢糧、盜案、限滿應降革、無級抵銷者。
該督撫于查參日。
先令離任。
俟部議奉旨後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