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銅陵、東流、當塗、蕪湖、繁昌、無為、廬江、巢縣、和州、含山等州縣。
并建陽、廬州、安慶、三衛。
乾隆二十九年分、水災民田蘆洲額賦
○戊戌。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吏部議準、湖北巡撫李因培疏稱、文泉縣治。
裁歸沔陽州管轄。
漢陽府通判關防。
鑄有文字。
自應删去另拟。
從之
○己亥。
谕軍機大臣等、明瑞奏、四月二十七日。
桑林内有馬賊二百餘名。
領步賊二千餘名。
斫取桑樹。
臣急速領兵進攻。
計捉生七名。
剿殺二百餘名。
得馬及烏槍無算。
又将拏獲小回人二名放回。
以離間城内人心等語。
明瑞此等意見。
甚不曉事。
豈欲圖賊人感激耶。
殊不知我兵初到時。
略示懲創。
賊即納降。
尚可酌量寬宥。
今已抗拒數次。
并無悔罪歸附者。
非阖城誅戮。
無以示儆将來。
着傳谕明瑞、仍遵前降谕旨。
不可稍事姑息
○吏部議覆、盛京兵部侍郎果爾敏奏稱、盛京庫使。
遇考試筆帖式時。
向例考中者仍留庫使。
未中者即行開缺。
請嗣後停其開缺。
仍留庫使效力等語。
查伊等既。
不能考中筆帖式。
複久任庫使。
亦無以示勸懲。
應令嗣後庫使考中筆帖式時。
除照例補用外。
未經考中者。
暫免解退。
令該堂官嚴加訓迪。
俟下次入考不中。
即行解退另補。
從之
○禮部議覆、安徽布政使程壽奏稱、生監不許充當牙埠雜役。
及莊書社長等項。
先經浙江學政李因培條奏、經部覆準在案。
伏思社長與雜役不同。
職司倉糧。
稽核借放。
祇當論其家道殷實。
為人端謹。
不必論其為生與監。
且生監亦有區别。
生員讀書應試。
原不宜以他務相妨。
至鄉民蓄赀捐監。
祇以頂帶榮身。
并非應考。
自嚴禁後。
貧民勾串吏胥。
冒認承充。
請嗣後除應試生員。
毋庸選充外。
其鄉民捐納貢監者。
仍準充選等語。
應如所請。
嗣後充選社長、社副。
準于該鄉不應考試之貢監生。
及願謹農民。
擇其殷實可任者。
一體選充。
其應考生員。
停其充補。
從之
○改鑄雲南東川府分防湯州通判關防。
從雲貴總督劉藻請也
○庚子。
上禦勤政殿聽政
○谕軍機大臣等、據莊有恭奏、審拟外洋劫盜龔老大等各案犯分别定罪一摺。
已交法司核拟具奏。
但如崇明縣事主張奎吉、在陳家河外洋被劫一案。
首夥共十七犯。
現據拏獲王長生等十一犯。
又投首之張恭補外。
其餘各犯。
自應上緊緝獲。
立正典刑。
毋使一人竄逸。
緻稽顯戮。
不得以首夥已獲過半。
遂稍存懈弛之意。
僅以通緝了事。
及将來續獲各犯。
亦不得任其巧飾卸罪。
幸逃法網也。
此等江洋大盜。
糾合匪徒行劫多案。
肆行不法。
已至數年之久。
皆曆任文武各員。
不能實力防緝。
姑息因循所緻。
現在龔老大等、雖已緝獲。
而其餘未破之案。
或事主隐忍未報。
或遠在外洋劫殺。
無人首告者。
恐複不少。
有司營汛各員弁。
尤當協力訪查。
設法擒捕。
務期洋盜根株盡絕。
估舶往來安行。
以收甯谧綏靖之效。
其如何嚴定章程。
饬屬巡防搜緝。
肅清海洋之處。
該督撫其悉心籌辦。
毋以具文塞責。
将此傳谕莊有恭。
并該督尹繼善。
知之
○戶部議準、直隸總督方觀承疏稱、候選員外郎範清濟、接辦銅觔。
自三十年為始。
每年辦解保定銅二十五萬斤。
較前多運銅五萬斤。
适符一爐之數。
請将前減二爐内。
仍添設一爐。
應配鉛錫。
一并委員采買。
所有局内員役公費工食。
俱照依五爐之數增給辦公。
從之
○辛醜。
谕曰、熊學鵬、因其子熊之台。
聽受書吏撞騙。
伊平日不能教訓。
請交部嚴加議處一摺。
已于摺内批谕寬免矣。
熊之台。
經部問拟杖徒。
熊學鵬并不敢為其懇請捐贖。
但念熊學鵬簡任巡撫以來。
于辦理諸務。
頗知認真。
亦能留心察吏。
且伊子因書吏撞騙。
僅系口許酬謝。
究與有心央浼營幹者有間。
熊學鵬僅有一子。
着加恩準其贖罪
○軍機大臣等議覆、直隸總督方觀承疏稱、萬全縣張家口縣丞倉支牧丁口糧一項。
前以采買周章。
撥運糜費。
請令銀米兼支。
經軍機大臣議。
令仍支本色。
但數年以來。
領取米石。
于牧丁生計。
愈覺無益。
請仍改折色等語。
查乾隆二十六年。
督臣方觀承。
因采撥維艱。
請将察哈爾牧丁口糧銀米兼半支放。
臣等恐牧丁領銀花費。
轉緻乏食。
不若仍支本色奏準。
今複據該督體察近年情形。
與都統巴爾品劄同。
稱張家口鋪戶。
與察哈爾牧丁。
長年交易。
牧丁所需茶布各項。
俱系賒取。
指米償還。
逐年遞壓。
豫賒至數年之後。
該鋪戶于貨則增價。
于米則減值。
輾轉盤剝。
無所底止。
是牧丁所領米石。
并非藉以食用。
而每年籌解。
祇為鋪戶罔利之端。
該丁轉不能實受其益。
自應如所奏。
按米石定價支給銀兩。
由張家口同知支放。
庶兵丁領銀到手。
或置買貨物。
籴買米糧。
皆得便益。
從之
○又議覆、河南巡撫阿思哈疏稱、直省各标營生息銀。
原為兵賞。
需用。
乾隆二十四年奉旨。
以其名非政體。
饬令各該督撫。
就本省情形籌畫議奏。
嗣經直隸。
山西。
江南等省。
俱請裁兵扣饷充賞。
而豫省生息原本久經歸清。
其現存以息作本銀三萬六千餘兩。
經前撫臣胡寶瑔奏、請照舊存留。
交鹽當商領運生息充賞在案。
今各屬鹽當商。
每年向有規禮。
多寡不同。
乾隆五年。
撫臣雅爾圖奏明。
府、廳、州、縣。
如數在三百兩以下者。
仍留在本官工費之用。
逾額者提存司庫以充賞恤計每年約有六千餘兩。
除賞捕工食外。
頗有存餘。
以之賞兵。
既與政體合宜。
并可久遠遵行等語。
查此項銀兩。
雖亦出自商人。
但久經充公。
即與公帑無異。
應如所請。
将各營生息銀。
截至三十年底。
概行停止營運。
定限一年。
将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