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漂散無存。
查内河失風。
例應賠補。
但至七百餘石。
一時全償。
窮丁力難措辦。
請于本年抵通。
令買米四百石交納。
其餘寬俟下運買足帶交。
得旨、如所議行
○江西南昌鎮總兵邱若龍奏報、赴任經過地方雨水。
并察閱營伍情形。
得旨、覽奏俱悉。
但期言行相符。
勉之
○浙江巡撫熊學鵬奏、浙省制造各營火藥。
及各縣官匠傾銀火硝。
每年赴豫。
江。
二省。
采辦硝三十六萬斤近年豫。
江。
二省産硝稀少。
委員赴買。
俱未足額。
除運回先供各營應用而銀匠傾镕之硝。
每緻等待需時。
上年十二月内。
經司道等會詳。
以官匠每年傾镕饷銀。
約需淨硝三萬八千斤。
與其候委員辦回繳價給領。
停爐等待。
請令誠實官匠。
備價随同委員購買。
先行運回濟用。
至硝觔抵浙。
另委妥員秤驗。
其所買之硝。
仍即在原額三十六萬斤數内扣算。
不許額外多買。
臣查司道各庫饷銀。
例應按卯傾兌。
需用硝觔。
難以遲緩。
今令官匠自行備價赴買運回。
應于在省同知。
通判内。
委派一員監督。
及時镕淨。
以濟實用。
嗣後除營中需給各處硝觔。
仍聽杭協設廠監镕外。
其司道庫所需傾課之硝。
俱照此随時派委丞倅辦理。
得旨、如所議行
○湖北巡撫李因培奏、湖北糧米。
向仰給湖南。
川東。
春間川省少雨。
湖南去歲歉收。
客米稀至。
湖北米價漸增。
因飛饬各屬。
開倉平粜。
并屢饬武、漢、二府。
自四月初間開粜起。
至本月底止。
分設多廠。
減價而粜。
貧民資以糊口。
又各營兵。
例給折色之時。
按名一例借給米石。
即于伊等應領饷内。
照平粜價值。
分作三個月扣還。
兵民甯怗。
近日客米漸通。
市價驟減。
俟早禾一登。
民食愈足。
得旨、覽奏欣慰。
凡事豫則立。
如湖南所辦似遲。
而又不得當。
故緻成事端矣
○河南巡撫阿思哈奏、彰德府屬安陽縣。
舊有萬金渠一道。
系引洹河之水分流縣境。
下達衛河。
該縣地畝。
既資灌溉。
亦藉宣洩。
康熙年間。
建閘啟閉。
極資利賴。
日久淤塞。
乾隆三年複浚之後。
地方官不甚留心。
緻漸淺阻。
茲複據該府禀。
萬金渠不可不修。
但須立定寬深丈尺。
大加挑挖。
方能收效。
克期興工。
逾月竣事。
又安陽縣、向有羑河一道。
乾隆二十二年。
河決馬官屯。
水勢沖刷成河。
而舊河反緻淤塞。
亦經該府禀明。
新河土松地窪。
應仍挑複舊河。
計淤塞一千六十丈。
照舊規谕令沿河居民。
用力開挖。
亦已告成。
堵築新河。
複歸故道。
并定歲修之例。
逐漸加寬。
以資暢洩。
得旨嘉獎
○大學士管陝甘總督楊應琚奏覆、據升任陝西布政使方世俊、以陝省潼關至長武、路通新疆。
護解遣犯。
民壯不敷。
請按照沖僻分缺裁撥。
經部議以陝甘二省。
俱通新疆。
甘省現俱照舊。
陝省因何更調。
請敕下督臣通籌詳議。
查陝七十六州縣廳。
惟潼關至長武十三處。
為通新疆之孔道。
甘省六十四州縣廳。
惟泾州至哈密二十處。
為毗連新疆之上遊現在護解遣犯。
多系各該處于各班人役内通融派撥。
并捐給往返口食。
數年辦理。
尚無贻誤。
至民壯一役。
設自順治四年。
因各州縣捐解俸工。
以緻有名無實。
雍正六年敕部定議。
令将壯丁按額選足。
用以捕絹盜賊。
防守城池倉庫。
原非專為遞解遣犯而設。
計自節經裁汰以來。
俱系确按繁簡酌定數目。
實難再行裁撥。
臣悉心通籌。
二省民壯。
應請仍循其舊。
毋庸更張。
惟嚴饬各屬。
務須選用精壯。
如有老弱充數。
及不知技勇者。
即令該管府廳。
據實揭參。
以示懲戒。
得旨、如所議行
○又奏、甘省巴裡坤鎮标中左右三營。
與安西營從前額設把總。
每營四員。
嗣于乾隆二十六年經臣奏明。
在巴裡坤鎮标右營内。
酌撥把總一員。
前往蔡把什湖率兵屯種。
歸哈密協管轄是以巴裡坤鎮标右營。
祇有把總三員。
其安西營。
因将百齊堡把總一員。
兵一百名。
移撥安西。
所以現有把總五員。
兩處營制。
未臻畫一。
再查巴裡坤孳生馬廠。
所需牧馬兵丁。
向因鎮标三營不敷派撥。
每于各協路撥用。
未免需費滋繁。
經臣奏請在安西營兵内酌撥二百名移往。
以資牧馬。
并請于安西營把總五員内。
酌撥一員。
移往巴裡坤鎮标補額。
庶于牧務營制。
兩有裨益。
得旨、如所議行
○兩廣總督李侍堯奏、廣東省各營兵紅白事件。
原經酌定規條。
分别賞給。
嗣緣改減息銀不敷支放。
又奏定照原定賞格八折給發。
乾隆二十四年。
廣州各屬時氣流行。
兵屬事多賞倍。
所收息銀盡用外。
尚不敷銀二萬一百餘兩。
數多難補。
是以臣前任内奏請。
将兵丁父母身故。
及祖父母身故。
原定賞銀六兩四錢者。
減為四兩。
原定賞銀三兩二錢者。
減為二兩。
俟歸清借項。
仍照例給發。
今查自酌減以來。
除清還借頂。
截至乾隆二十九年。
餘銀一萬九千九百零。
足敷原賞。
請仍照八折賞格一例給發。
得旨。
着照所請行。
下部知之
○廣東巡撫明山奏、崖州境内皆山嶺。
産谷無多。
比來生齒日繁。
流寓甚衆。
每商販鮮至。
米價增昂。
查該州原貯額谷五千三百七十八石四鬥。
另貯谷一千一百七十四石。
遞年碾放。
所存無幾。
必須酌量加貯。
以備緩急。
但各州縣倉谷。
久經定額。
毋許浮多。
茲查高州府屬之電白縣。
有滋額谷七千餘石。
堪以撥運五千石。
同崖州額貯谷共一萬一千五百五十二石零。
長為定額。
再查惠州府屬之歸善縣、額谷一十一萬餘石。
為數甚多。
上年平粜。
尚有未經買補。
谷價。
應即截出六千一百七十餘石價銀。
批解充饷。
即以抵崖州加貯之額。
如此通融辦理。
是并未額外加增。
而邊海要區。
積谷稍充。
于民食實有裨益。
得旨、如所請行。
卷之七百三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