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二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三十年。
乙酉。
六月。
庚申。
谕曰、德保、曹秀先、現已派典試差本年順天鄉試屆期。
成均錄科。
諸事需人辦理。
陸宗楷、久任祭酒。
于監務最為熟谙。
所有國子監事務。
仍着暫行兼管
○旌表守正捐軀之河南葉縣民陳四時妻吳氏
○辛酉。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昨李因培奏、盤獲究出水摸楊龍等、偷竊銅觔一摺。
已降旨該督撫。
令其盡法懲治矣。
因念銅鉛船隻。
經涉江河。
遇有沉溺等事。
必需雇覓水摸打撈。
乃此輩或乘機于水底倒翻銅包。
僅抽取碎磈搪塞。
甚或鑿通船孔。
将偷竊銅觔。
懸絡水底。
夜間移放淺灘。
以便私賣現據訪獲買銅價銀至八百餘兩之多。
夥黨朋謀。
久成積蠹。
殊屬可惡。
其已經發覺者。
固當嚴行懲處。
而将來通徹查辦。
尤不可稍存姑息。
蓋此等水摸。
以打撈銅鉛為業。
所得不過雇價。
豈能分潤餘銅。
若有裝載私賣之事。
其為偷竊。
不問可知。
蹤迹尤易為根究。
地方官俱應悉心查緝。
以絕根株。
湖北既有此惡匪則上遊之四川湖南。
下遊之江西、江南、各省。
皆系沿江毗連。
為銅鉛船隻經過之處。
安知不有此種匪徒。
商謀偷竊等弊。
着傳谕各該督撫。
嚴饬地方員弁。
所在設法躧緝。
毋得稍有疏縱。
再運河一帶。
所過銅鉛船隻。
向來俱經奏報。
亦間有沉溺打撈之事。
其中藏奸積弊。
亦複不少。
并着一體通行查究。
務使奸匪肅清。
以裨挽運。
将此一并傳谕知之
○正白旗蒙古都統奏、世襲騎都尉阿克棟阿、絕嗣。
請停止承襲。
得旨、争官妄控。
甚屬惡習。
不但絕嗣不應承襲之世職不可妄控。
即屬承襲有分者。
亦應靜候大臣等辦理。
不可徼幸妄控。
朕為此屢經降旨訓谕。
阿克棟阿之世職。
系伊高祖阿拜岱巴圖魯歸附。
伊子六人各賞一官。
阿克棟阿、班布拉、二支。
雖已絕嗣。
别支尚有四官。
且原立功績之人。
其名亦不至于泯滅。
今阿克棟阿絕嗣。
無應行承襲之人。
理應追交敕書。
而伊族人。
複妄行争控承繼。
殊屬不堪。
阿克棟阿之職。
着照所奏。
追交敕書。
其妄控之人。
及接呈轉呈之官員等、俱着交該旗都統。
查明交部嚴加議處。
兵丁俱着懲責
○命兵部侍郎陸宗楷、兼署吏部侍郎
○壬戌。
上禦勤政殿聽政
○伊犁将軍明瑞等奏、欽奉谕旨。
以納世通、卞塔海、俱系偾事之人。
應于軍前正法。
以觀音保代領其衆。
仍候阿桂到時辦理。
今五月二十五日臣阿桂、行抵軍營。
即将前奉谕旨。
傳示納世通、卞塔海、随派員監看。
即行正法。
報聞
○以戶部侍郎裘曰修。
充經筵講官
○旌表守正捐軀之直隸清苑縣民史國英妻王氏
○癸亥。
谕、向因補放副都統不得其人。
是以命頭品文武大臣等、毋拘品級。
各舉堪勝之人。
遇有副都統缺出補授。
特欲得賢能人員。
以期辦事有益。
今保舉副都統人員。
業經陸續用盡。
其中并無十分出色之員。
率皆常随伊等當差之印務參領等官。
若複令照此薦舉。
仍屬不能得人。
着該部将補放副都統本内。
開列人員查明。
俟朕回銮後。
由部帶領引見
○改鑄雲南順雲營參将、并劍川營都司、關防。
從雲貴總督劉藻請也
○甲子。
谕軍機大臣等、明瑞等奏稱、賴和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