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年。
該督撫照以工代赈之意。
酌量奏請辦理等語。
所議停止勸捐之處。
頗合朕意。
但直隸等六首。
應修城工甚多。
若俟該省水旱不齊之年。
再行奏請以工代赈。
未免曠日持久。
完工無期。
而已經捐塌之城垣。
愈至艱于修整。
據摺内所稱、直隸等省不敷銀。
不過五百餘萬兩。
現在軍需已罷。
各省多報有收。
正府庫充盈之際。
而朕所念者。
庫中所存者多。
則外間所用者少。
即當動撥官帑。
俾得流通。
而城工亦藉以整齊。
且如戶部收捐貢監一項。
每年約計可得百餘萬。
若以五年為期。
即可敷所需之數。
着該部按照各該省需用銀數多寡。
每年酌撥銀一百萬兩。
統計五年。
而省城工。
遂可一律告竣。
其如何分别省分酌量派撥之處。
仍着該部妥議辦理
○旌表守正捐軀之直隸遷安縣民于可璠妻劉氏
○戊寅。
谕、向來奉天府尹事務。
令盛京将軍兼轄。
今思将軍與府尹。
所屬旗民事件。
各有專司。
若令将軍節制。
于公務未免牽掣。
莫若照京城侍郎兼管順天府尹之例。
于盛京五部侍郎内。
派出一員管理。
永着為令。
于體制更為畫一。
現在奉天府尹事務。
即着雅德兼管
○谕軍機大臣等、理藩院奏稱、紮薩克輔國公旺楚克。
年老有疾。
該将軍奏請開缺。
令尹子承襲公爵等語。
旺楚克。
系紮薩克中舊人。
出力多年。
如因其年老有疾。
将公爵開缺。
朕心實為恻然。
其爵原應伊子承襲。
着仍留伊身。
應辦事務令伊子經理
○又谕曰、熊學鵬奏、鄭謝天。
現在撥醫調治。
俟病痊解往粵省一摺。
辦理甚屬非是。
已于摺内批示矣。
鄭謝天雖以老病告休。
其在瓊州副将任内。
尚有藥局被轟。
經該督參奏。
乃并不在粵靜候查辦。
辄自搭船回籍。
任意徑行。
不知君臣大義。
熊學鵬接到該署督明山咨文。
自應持正辦理。
且摺内始稱、鄭謝天在粵即已患病。
既可由粵至浙。
何不可由浙解粵。
該撫既見及此。
即行派員押解。
方得辦事正理。
何又惑于李治運之請。
僅将伊子鄭文剛等解粵候訊。
而鄭謝天則撥醫調治。
俟病痊起解。
非姑息而何。
即使其病果未痊。
何妨緩程遞解。
顧任其托故遷延。
緻參案久懸不結。
有是理乎。
熊學鵬身任封疆。
于此等事件。
明知其非理。
複徇屬員之意。
依違遷就。
殊失大臣公正之道。
鄭謝天着即派員解往粵省。
熊學鵬着傳旨嚴行申饬
○又谕、據戶部議奏、各省修理城垣一摺。
其停止勸捐之處。
已依議行。
城垣捍衛民生。
所關綦重。
是以不惜帑金。
令其上緊興修。
以資鞏固。
但向來地方官承辦城工。
往往浮冒開銷。
草率了事。
徒費工作。
而不能經久。
此次特發内帑。
一律普修。
更非尋常陸續黏補可比。
該督撫。
務須嚴饬應修城垣之各州縣。
确核估報。
實用實銷。
并專派大員。
董率經理。
覆估核查。
務期工料堅完。
足資久遠。
毋令不肖有司。
糜公帑而飽私槖。
以緻玩視工程。
亦不得僅以結報保固塞責。
将來工竣奏報之日。
朕當特派大員前往。
逐一查驗。
如有浮冒草率等弊。
惟該督撫是問。
前此尹繼善條奏、查驗江省城工事宜。
頗為詳盡。
着将原摺一并鈔寄閱看。
遵照辦理。
可将此傳谕各督撫知之
○泰陵承辦事務輔國公弘晁等奏、陵寝樹株。
應行補種。
得旨、陵寝儀樹。
關系重大。
必須專派大員經理。
方足以昭慎重。
東陵着派公義。
泰陵着派蘇赫讷。
實力承辦。
以專責成。
至此項樹株。
定例查明限内回乾者。
着落原栽之員賠補。
但伊等每以細小樹株。
補栽充數。
多不能生活繁茂。
相沿日久。
幾至有名無實。
蓋由向來雖有三年保固之例。
并未計及限内賠種。
果否長成。
亦不查核所栽樹株圍尺。
是否如式。
則一屆限外。
既可希圖謝責。
而限内補種。
率皆視為具文。
殊非敬謹之道。
嗣後回乾補種之樹。
應行保固三年者。
務核其實能成活。
始準報銷。
亦不得聽其以小樹搪塞。
倘有仍前因循草率者。
惟派出之總管是問
○是日起。
上以冬至祀天于圜丘。
齋戒三日
○己卯。
谕軍機大臣等、據高晉奏、托庸欲将安省修城餘剩銀二十七萬餘兩。
全撥直隸協濟修城之用。
與尹繼善原請撥給江蘇十四萬餘兩之奏不符。
請旨遵行等語。
安徽捐修餘剩之項。
已準尹繼善所奏、撥給江蘇十四萬餘兩。
以補該省城工不足之數。
今若全解直隸。
則江蘇又須另為籌辦。
況直隸各省城工。
現在降旨酌動帑項五百餘萬。
分年撥修。
更可無需多為協濟。
着傳谕高晉。
托庸。
直隸止須撥銀十萬兩。
其撥給江蘇。
及酌留安徽備修城工之項。
仍照各原奏辦理。
并谕莊有恭。
方觀承知之
○又谕、各省書院延師訓課。
向有山長之稱。
名義殊為未協。
既曰書院。
則主講席者。
自應稱為院長。
着于各督撫奏事之便。
傳谕知之
○軍機大臣等議準。
西安将軍新柱等奏稱、前派涼州。
莊浪。
滿洲蒙古兵。
攜眷駐防伊犁。
遷西安兵二千。
移駐涼州莊浪。
頭起兵各将官房二間交出。
其自蓋房盡皆拆賣。
緻居不聯絡。
明歲二三起兵遷移時。
其自蓋房禁止折賣。
業經賣給旗人。
及現今遷移兵。
出旗漢軍人等、交出空房。
俱按該佐領地方。
作為官學。
并設馬圈。
分給家口衆多之兵居住。
從之
○刑部奏、舊例職官負罪逃竄。
一經拏獲。
除應斬決絞決者。
無庸另議。
餘俱加重治罪。
但由笞杖徒流。
遞加至絞。
仍屬法經易犯。
應請嗣後軍流以下等犯。
逃脫被獲者。
俱改為絞監候。
從之
○庚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