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糧捏報。
未完。
通同侵蝕一案。
已交三法司核拟速奏矣此案該書吏等串通舞弊甚屬狡狯巧詐。
非尋常作奸犯科可比。
如該糧書等。
将糧戶所完銀錢私自那用于連三串票流水簿内。
先用淡墨細筆。
将大數混寫小數送署查驗。
發出後再用濃筆改寫大數或先寫零數再添整數給付本人。
不但掩飾納戶耳目即拆封亦無從查察而該縣黃汝亮于徵收錢糧止就糧書開送簽追遂緻該書吏等。
将糧多大戶。
設法按捺任意侵那。
并将南米折收侵用及至奏銷屆期概系先侵後吐。
那掩彌補積弊相沿不止一日迨昨春降旨。
将浙省曆年緩帶銀米。
悉行蠲免該縣糧書等。
知事已敗露遂商同冊總張黻将從前侵用銀米。
捏作民欠。
希冀開銷。
複恐糧戶執票告發。
托言劃抵新糧。
騙回滅迹。
及經該府訪聞。
查調徵冊。
該書吏等又賄通該縣之子黃其聰。
抽換冊簿。
補印申送冀圖狡飾朦混。
該縣黃汝亮。
見事已發覺。
遂乘機告病回籍種種情弊。
俱經逐一審明按律定拟。
自當盡法懲治。
以儆其餘。
第恐一縣如此。
他省州縣。
亦未必無此等情弊。
迩年蠲免錢糧。
恩施稠疊。
原期實惠及民若不肖官吏。
通同侵蝕分肥。
以緻澤不下逮何以清積弊而祛民害。
着傳谕各該督撫。
嚴饬所屬實力防範。
仍不時留心查察。
如有似此弊端即行據實嚴參。
毋得稍事姑息
○以戶部員外郎珠魯讷、為荊州副都統
○戊寅。
谕、近據江蘇、浙江廣東等省。
節次拏獲海洋盜犯多人業已盡法懲治。
此等積匪或一人連犯兩省之案或一案牽連數省之人。
累累劫案已閱多年此時始行發覺。
皆由從前各地方官遇有商船被劫之事。
每以事涉海洋畏難不肯訪緝又或因水面所轄。
地界毗連。
可以互相推诿。
彼此捺擱。
遂緻縱盜養奸。
釀成積案已将各年疎防之文武各員。
交部嚴加議處矣。
今三省盜夥。
就獲者幾及數百名。
恐匪船往來洋面。
潛蹤劫竊。
似此者尚複不少。
若不嚴加搜捕。
盡絕根株。
何以靖海疆而安旅舶。
當思此等海盜。
糾夥行兇。
雖在洋面。
而所竊贓物。
不能不向城市變賣。
其妻拏家屬。
亦必于陸地寄居。
即如浙省獲盜之案。
亦因賊犯宋三竊贓包褲敗露。
遂得尋線根求。
弋獲多犯。
誠使地方員弁。
平日留心察訪。
見有行蹤詭秘。
并衣物可疑者。
随時盤诘。
鬼蜮複何所遁形至界連數省之處。
盜匪出沒。
每聞此地嚴拏即竄入彼境。
以圖避匿。
若彼此同心上緊協緝則四路堵截。
匪徒又何從狡脫乎。
總在封疆大吏。
嚴饬有司實力稽查。
設法躧捕使洋面永遠清靜方不負戢暴安民之意倘此後該地方官複敢因仍故習。
玩視盜案。
不行嚴密查拏及諱匿不報者。
一經發覺。
必重治其罪。
該督撫等不能嚴切董饬。
責有攸歸。
朕不能為之寬貸也。
将此通行曉谕知之
○是日起。
上以祈谷于上帝齋戒三日
○庚辰。
上詣南郊齋宮齋宿
○谕軍機大臣等、英廉奏、查辦江弼、與王永成互控地畝案内。
查出乾隆二十四年查丈地畝時。
兩造俱丈有餘地雖例應入官招買。
但伊等争控之地。
尚未勘斷明确乃前鋒那蘇圖等。
觑此項餘地。
尚未勘斷明辄行認買。
該将軍及盛京戶部估價。
亦遽準其認買。
彼時正值那蘇圖之父布顔達赉身任該處副都統。
若非伊等囑托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