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三十一年丙戌四月乙卯谕曰楊廷璋奏稱小鎮安守備土司等巡查隘口見怕懷隘外山頂山洞聚集多人随據交趾夷目報稱。
該國隘口谷旁村夷匪聚集搶掠現在起兵擒捕懇求内地堵截等語。
已派委将弁嚴守卡隘慎密堵截一摺内有慮邊臣孟浪稍不持重或生事端。
切谕該地方文武鎮靜彈壓詳慎防範之語楊廷璋此論似是而實非。
交趾素屬恭順謹守藩服原不宜無故加兵即其現在剿捕夷匪。
并未幹涉内地亦不過攔其竄逸而止。
設夷匪竄入隘口。
自當協力擒捕付彼處分以示懷遠之道或交趾兵目藉緝匪為名擅至邊境滋擾豈可輕縱不究僅以驅逐出口了事又或内地人犯逃匿彼境。
即應向其索取倘索而不予即當聲其罪而追攝之又豈可置之不問乎此等邊地夷情惟應審度事理之當辦與否因時制宜若務為持重鎮靜之說則養癰贻患其弊有不可勝言者即如雲南莽匪一案于乾隆二十七八年間即有搶劫沿邊土司之事而總督吳達善不即發兵擒捕早絕根株以緻日久玩延究歸于用兵剿除始得肅清邊徼已将伊交部嚴加議處并将其辦理不善之處宣示中外今楊廷璋複有此奏是督撫等惟以息事為禦邊要領。
且恐無識之徒轉以持重不生事為得體其所關于封疆者甚大。
殊不知邊地當無事之時自當示以鎮靜固不可無端滋擾。
緻邊釁自我而開。
若番夷一有騷擾情形則是彼自取罪戾。
随時懲創。
理所宜然使一味巽愞因循。
聽其猖獗是欲省事而轉以滋事。
所為持重者又安在乎将此通谕各督撫知之
○又谕、昨因舉人選途壅滞特派王大臣通行揀選。
候朕酌量錄用。
已據吏部将揀選一等舉人八百四十七名。
帶領引見。
二等舉人一千一百五十一名。
開列名單具奏。
所有選列一等舉人。
着該部簽掣分發各省。
以知縣試用。
其借補州同。
州判。
縣丞經曆。
鹽庫大使。
河工等官。
悉照部議行。
至揀入二等人員。
即照該部議定班次。
以教職用。
此内有會榜已經中式。
将來于新進士引見時歸班者。
其曾經選入一等人員。
着照新進士分發之例。
發往各省以知縣用二等人員着先以教授用。
仍按進士原班铨選
○旌表守正捐軀之江蘇贛榆縣民丁智妻李氏
○丙辰。
孝端文皇後忌辰。
遣官祭昭陵
○谕。
前據步軍統領衙門奏稱、北營守備。
接準鞏華城關移緝拏逆犯馬朝柱圖牌。
稱系在于貴州黎平府開泰縣飯店脫逃等語。
上年七月間方世俊曾奏、徐獻朝陷害徐占鳌捏造逆犯馬朝柱在伊家中住宿。
經該撫等親往搜查并無影響。
審出徐獻朝誣陷實情。
問拟完結即系黎平府開泰縣之事。
何以開泰縣同時複有此案該撫不另行奏聞之理。
彼時即疑其事屬荒唐。
因派員前往各路。
根究文書來曆今據查至江南地方。
始知由四川提督嶽鐘璜。
僅據營員風聞禀報不揣事之虛實即遍處行文偵緝。
輾轉關查。
高晉亦不加深察。
複行通檄緝拏崔應階及方觀承。
俱依樣葫蘆。
饬屬通緝。
殊不知逆犯馬朝柱。
罪大惡極。
經各省嚴密查拏。
曆有年所設使其人尚存早應弋獲。
斷不能幸逃顯戮。
今閱時已久。
諒應早伏冥誅嶽鐘璜身為提督。
遇有查緝奸匪之事。
如果訪有确據。
自應上緊緝查。
乃以黔省已結案件。
輕信綠營妄禀。
冒昧關拏。
張皇滋擾。
殊屬不識事體。
着交部察議。
高晉崔應階。
方觀承。
因仍前路來文。
率行轉緝亦屬不合。
并着饬行
○谕軍機大臣等。
據阿桂等奏稱有哈薩克塔塔拜等十一人懇請内附現令暫居雅爾。
又有一二鄂拓克人戶亦願内附可否令其在珠勒都斯空地居住等語伊犁等處土地遼闊。
人煙愈多愈善哈薩克如不得遊牧地方。
或畏懼劫掠情願内附者即行收留。
派員彈壓日久人衆即可編設佐領昂吉但收留後即令居附近地方易資彈壓不必令其往珠勒都斯居住。
即哈薩克性情無定或私自逃遁亦無關緊要。
将此傳谕阿桂等将現在内附之塔塔拜等。
即在雅爾居住不必支給糧饷委派差役嗣後有來歸者悉令于雅爾地方安插。
由厄噜特哈薩克内酌派官員彈壓并谕明瑞等知之
○又谕據成衮紮布等奏稱霍尼邁拉呼等處已設卡座哈薩克前來就近遊牧不免有鬥毆盜竊等事請派雅爾大臣或派彼處王公紮薩克帶兵駐劄該處嚴禁遊牧等語。
現據雅爾大臣阿桂奏稱有哈薩克塔塔拜等。
懇請内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