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秀士皆得乘時利見自九品官人。
三途并用時勢較異或以猥雜為譏或以壅滞為患。
唐之铨法。
有十數年不得親政者選途之積自昔而然。
朕念士之列賢書者需次稽時或少壯策名淹及皓首特令甄選廣其途而登用之俾無積薪之虞既為疏通繼此果無慮其複壅欤且及鋒而用為舉人計即為民社計也膺茲選者何以奮勉供職以毋負拔擢之意欤夫崇經術昭法戒饬官常勵儒修皆惟其實不惟其文也多士習聖賢之業。
明治理之要其悉意敷陳以無負循名責實之義。
毋剿毋泛朕将親覽焉
○谕軍機大臣等阿思哈奏、豫省土城暫緩改建一摺所辦是已于摺内批示矣惟所稱儀封。
夏邑。
考城三縣積水難消之處前曾據該撫奏明。
将此三處城垣緩修距今又閱年餘。
何以積水尚未消退之豈該地方官平日竟未設法疏消。
抑曾經疏治未能涸出耶該撫自當相度各該處情形。
視水所歸宿處。
迅為宣洩。
毋使日久停彙。
若地勢實處低窪。
難于疏導。
則是消涸無期。
又豈宜久置城垣于沮洳。
而不為酌議遷移。
着傳谕阿思哈。
逐一确勘。
如積水尚有消之勢。
即上緊實力經理。
勿緻因循誤期。
如或卑濕不可施工。
即量遷高地。
另建城垣。
以資保障。
着該撫速即查明妥議。
據實奏聞
○軍機大臣等議奏據雅爾辦事大臣阿桂奏、請将各遣犯攜眷者盡改發烏噜木齊屯田等語烏噜木齊。
地土肥美。
招募民人。
一時難以足數。
且起程一切需費亦繁。
不如将應遣人犯悉令攜眷遣發該處。
其能改過者。
拟定年限。
給與地畝。
準入民籍不費帑項。
地方漸至富庶。
日久即可編成衛所。
查例載發遣應攜眷屬者。
準給官車口糧不應攜眷而自願攜眷者不給但烏噜木齊地屬邊陲極遠該犯有例不攜眷而情願攜眷若非官為料理勢必無力攜往請照阿桂所奏不分例應攜眷與否凡攜眷者一并給與口糧車輛至募民遣往之處仍宜照舊以一千五百戶為一所。
三千戶為一衛。
令地方官管轄。
又據稱、現在烏噜木齊遣犯未曾攜眷者。
皆以該處地廣田腴易圖生理。
自悔未曾攜眷。
請令烏噜木齊大臣等曉谕伊等。
有情願在彼入籍者。
即行文該省督撫将伊等家眷照送遣犯例辦給口糧車輛送往。
從之
○辛酉。
大學士傅恒等奏、前奏将陸續選擇清文舊語。
彙輯成卷現在選擇之文。
足敷十卷。
恭繕一卷進呈。
餘陸續繕進。
謹拟實錄清文舊語輯略名目。
載入卷首。
得旨允行
○江西巡撫明山疏報。
乾隆二十九年、新喻萬安、臨川、上饒、廣豐、鉛山、貴溪、樂平、建昌、南康等、十縣。
墾田地十二頃二十七畝有奇
○旌表守正捐軀之河南阗鄉縣民員近秀妻王氏
○壬戌。
廣東巡撫王檢奏、粵民多聚族而居。
每族祠置祭田。
名為嘗租。
大戶多至數千畝。
小戶亦有數百畝。
租谷按支輪收。
除祭祀完糧外。
積至盈千累萬。
赀财豐厚。
往往倚強淩弱。
恃衆暴寡。
其勢均力敵者。
不能取勝。
則祠内糾衆出鬥。
議定族中鬥傷人。
厚給嘗租以供藥餌。
因傷身故者。
令木主入祠。
給嘗租以養妻孥。
如傷斃他姓。
有肯頂兇認抵者。
亦照傷故例正犯漏網奸徒愈無顧忌。
前經按察使潘思榘請将嘗租仿宋臣範仲淹義田例。
設族正族副經管。
仍令地方官稽核。
奉行日久。
而械鬥之風未悛竊思聚此赀财适以濟其兇惡。
不如散彼田産可以息其鬥争請饬查嘗租田自百畝以上者計每年祭祀所需。
酌留數十畝擇安分族人承充族正經理。
嗣後嚴禁添積。
其餘田新置者仍歸本人收管年遠及遞年租利所置按支派均散。
俾貧民有田以資生兇徒無财以滋事得旨、另有旨谕。
谕、據王檢奏、粵東随祠嘗租。
每滋械鬥頂兇之弊。
請散其田産。
以禁刁風等語。
其意特為懲兇息訟起見但欲豫防積弊。
遽将通省鄉祠田産。
紛紛查辦。
恐有司奉行不善。
吏胥等或緻借端滋事。
而族戶人等。
賢否不齊。
亦難免侵漁争攘之弊。
徒多擾累。
況建祠置産。
以供祭祀贍族之資。
果能安分敦睦。
如宋臣範仲淹義田之制。
閱今已曆數百年。
其遺規何嘗不善。
若倚恃族蕃赀厚。
欺壓鄉民。
甚至聚衆械鬥。
牟利頂兇。
染成惡俗。
其漸自不可長。
此等刁風閩廣兩省為尤甚。
迩年來遇有械鬥傷人之案。
皆究明兇手盡數抵償入于情實。
不與尋常鬥殺同科至買兇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