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九百人糾約擺夷商量攻破猛遮猛阿從猛緬雲州直抵大理又欲從整控江口直抵思茅等語。
是召猛烈實罪大惡極之犯茲四月初一日總兵華封。
探得召猛烈在猛補畀外深山藏匿初三日遊擊豆福魁等帶兵拏獲召猛烈。
并家屬共十一名口又召岩一名。
并家屬共五名口。
暨随從男婦二百餘名口。
現檄提召猛烈等親究召散下落其随從莽子。
除将婦女。
及年未及歲幼子。
賞給出力将弁土目為奴外。
概行誅戮。
其未獲賊首召散召猛珍。
伍定瑞凍等仍嚴饬躧緝。
以期必獲。
得旨好應行鼓勵示勸者即行賞赉
○以右庶子觀光。
署日講起居注官
○以漕标中軍副将胡大猷。
為湖南鎮筸鎮總兵
○旌表守正捐軀之河南甯陵縣民窦志仁婢魏氏
○丁卯。
谕軍機大臣等。
張若溎奏、考試情形一摺。
有告給衣頂生員置身考試之外。
無所拘管。
轉得為匪作惡。
官司鄉裡。
均受其累等語。
生員内果有包攬詞訟。
把持官府情事。
一經發覺原不必問其曾否告給衣頂。
均當嚴行懲治。
如實系入泮年久。
不能上進及齒逼衰邁。
笃疾難痊者。
定例準給衣頂。
行之已非一日于饬學校。
本無鬥礙。
若其人不安本分甘自暴棄即當年齒方壯現在應試之時亦未嘗不可恃符滋事豈必待告給衣頂之後始得逞其伎倆。
擾累闾閻況給頂生員雖不複與歲科兩試。
而名籍仍隸學宮該學教官例當一體管束如有過犯。
或申報劣行注冊。
或詳請禠革衣頂仍可随事示以懲儆又何至如所稱縱之宮牆之外。
得以曠蕩為奸乎。
若因此輩内偶有一二敗類。
生事犯科遂舉年例實在已符者亦不概準給頂未免過于拘泥該學政但當嚴饬教官。
于所屬生員随時訓饬防範有犯必懲則士習自漸整頓不必豫設成心緻涉煩瑣也可将此傳谕張若溎知之
○又谕、據方世俊奏樂平土司民楊國臣。
同貴定文生韋學文等。
在苗硐散給布照哄誘愚苗一摺。
此等案犯既敗露。
自應上緊根究。
嚴行查辦以示懲儆至黔省苗民雜處當使之共知守法安分斷不可令内奸匪。
潛入硐寨滋事。
昨黑賽寨地方。
已有董正源然靜等捏造誣言一案。
今貴定縣地方。
複有楊國臣等肆行煽誘之事。
看來近日該省各苗硐内。
潛匿漢奸不少。
倘任其往來引誘。
不加查察。
恐苗民被其蠱惑。
釀成事端于地方甚有關系。
不可不豫為防範。
着傳谕方世俊。
通饬各屬設法嚴查。
如有此等奸徒潛迹苗硐誘惑愚苗者務須密行訪察嚴拏重究。
盡絕根株庶民苗各循本分。
可以久安樂利。
尤宜不動聲色。
綏靖苗邊。
勿稍涉張皇緻胥吏借端滋擾将此谕令該撫知之
○戊辰。
谕、令日兵部帶領江甯咨到年滿教習領催穆隆阿等引見。
薩爾圖辦理非是。
兵部不行議駁亦屬不合。
此等教習。
不過教誨該處閑散餘丁數年。
有何奮勉出色之處如将伊等俱令升用則該處着有正項勞績者反緻壅塞但既由江甯咨送領催穆隆阿。
英格永安喇錫。
福森保。
貴昌。
海齡。
德楞額。
全福。
赓英額。
舒哥。
華泰。
着記名。
交該處将俟有應升缺出時。
同該處應升人等。
一體揀補。
嗣後該處年滿教習咨部引見之處。
永行停止
○湖廣總督前任湖北巡撫吳達善疏報。
乾隆三十年。
長樂縣墾地四頃十八畝
○原任署陝甘總督陝西巡撫和其衷疏報。
乾隆三十年。
狄道州墾地一頃五十二畝
○是月。
兩江總督高晉議奏、查營伍軍器地勢乎衍者。
宜用弓矢。
至山深林密。
能及遠緻勝者。
莫如鳥槍。
江西形勢。
或長江大湖。
或深林密箐。
汛地險隘。
利用鳥槍。
應如鎮臣邱若龍所奏、照沿邊沿海定例。
應于标營協弓箭額兵内。
每十名改鳥槍四名。
教演娴熟。
缺出另募壯丁頂補。
得旨允行
○山西巡撫彰寶奏、晉省寶晉局。
向設爐六座。
鑄錢尚少。
每年解貯司庫錢。
除搭放兵饷外餘錢夏冬設廠出易。
照時價每千減銀五分。
以濟民用。
嗣添銅加鑄搭放兵饷外。
餘錢更多。
均設廠平賣。
是給兵錢少。
而與民易者多且小民需用。
不過零換。
設廠期迫富商猾吏乘機囤積貧民沾惠仍少。
請将滿漢兵。
除搭放三分錢文外。
其應領月饷銀。
概照出易民間之價。
由司支給錢文即将應領饷銀扣存歸庫。
餘錢仍設廠換給民間。
得旨允行。
卷之七百五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