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三十一年丙戌五月甲申谕軍機大臣等阿思哈奏流犯陳治學捐銀贖罪一摺。
措辭非體不便交部定議該撫從前為陳治學奏請援贖。
經刑部以罪名未當議駁即欲複為申請。
亦止當核其本罪情節。
與例尚符另行請贖。
于義庶為允協。
乃該撫摺内将部核瑣屑聲叙。
并雲該犯之父情願捐銀若幹等語。
并不論其情罪應贖與否竟似較量銀數多寡以定準駁。
所見殊小。
不知贖刑已屬格外矜原。
若複執锾數為詞。
則是饒于赀者。
即得幸生。
又豈欽恤本意乎。
阿思哈摺發還。
并着傳谕知之
○又谕、前以儀封、夏邑、考城、三處積水。
久未消退。
谕令該撫相度情形。
迅為宣洩。
若實在難以疏導或酌量遷建城垣。
所降谕旨甚明。
茲該撫尚未親往查辦。
遽稱現饬司道督同地方官另籌擇地重建等語未能得此事要領。
儀封等縣雖積久沮洳必非全城盡容水占。
竟無居民之理且據稱。
城堤堅厚。
客水亦不能入則是該處即遇夏秋河汛。
可無外來浸漫之虞。
止将城内積潦設法疏消。
便可免于遊墊或視積水最低地面挑挖成湖。
俾資潴蓄或就城外窪下處所。
開引深溝使水有歸宿。
皆為正辦若遽議遷徙匪但工程浩大。
一切衙署倉庫改建為難。
而居人日久相安一旦驅之他徙。
亦未免迹涉張皇安土重遷尤非恒情所願向年江南邳州臨淮等處。
另建新城該地民人至今仍聚居舊地不聞以遷居新土為樂此固其明驗也若以另建城垣之費。
為該地宣洩疏浚之用。
通盤籌畫。
自為事半功倍而舉從前積水之區以次化為膏壤于民間尤為至便何必輕事紛更耶。
着傳谕阿思哈切按實在情形。
悉心籌度。
另行妥議具奏尋奏儀封。
考城。
夏邑三城積水。
已閱百年。
其地勢外高内低。
形同釜底疏浚難施。
若另建城垣。
遷徙不易。
茲查夏邑考城。
水逼城根實難修理。
幸城身堅厚無虞沖漫商民現在高處居住。
相安無患。
應請停修。
儀封積水雖多。
尚有露出城腳處。
應就城根淺灘培壅。
隔住積水。
然後将城池修建完固。
得旨如所議行
○兵部議準、兩江總督高晉奏稱江南綠營紅白賞恤銀。
向系營運生息。
各就标營銀數多寡酌給現停止營運。
以裁減兵丁空餘糧饷充賞規條自應畫一白事宜優。
紅事略減娶妻。
賞銀三兩。
娶媳嫁女各二兩祖父母故父母故本兵故各四兩如該兵出差。
因公身故五兩妻子故。
各二兩盈餘銀報部撥用。
設遇賞恤過多之年或有不足請于八旗賞恤餘銀内撥給從之
○乙酉。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軍機大臣等議奏、據伊犁将軍明瑞等奏請将發遣伊犁人犯。
俱佥妻子遣往等語查現在發遣烏噜木齊人犯。
不分例應佥妻與否概令攜眷前往屯田。
議準在案伊犁亦系新疆。
應照烏噜木齊。
一體辦理嗣後發往伊犁者。
概将該犯眷屬遣往又據稱賞給屯田兵為奴人犯。
皆系積惡盜賊綠營兵得項無幾。
或難養贍約束。
請将此項人犯。
該兵願留用者聽不願留用者。
改賞侍衛及滿兵役使等語。
查從前屯田。
止有綠營兵。
故專賞綠營令服耕作之役。
現駐官兵甚衆。
若綠營不願留用者。
即改賞能約束之滿兵為奴。
嗣後有似此者。
應請照此辦理。
從之
○丙戌。
上詣黑龍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