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六月以來。
下遊一帶。
雨澤稀少。
現在設壇祈禱。
如月内即得甘霖。
可望豐收。
倘得雨過遲。
收成難免稍歉。
已于摺内批示。
曾否得雨。
速即奏來。
至今未據奏到。
着再傳谕蘇昌。
将現在曾否得雨。
并秋收有無妨礙。
速即查明。
據實具奏。
以慰廑念。
尋奏、七月初一日至初八等日。
各屬先後連得大雨。
未種高田。
趕緊栽插。
尚不失時。
二十七日。
及八月上中二旬。
又連次得有透雨。
本年晚收。
可期豐稔。
得旨、欣慰覽之
○辛醜。
刑部議準。
江蘇巡撫明德奏稱、向例搶竊滿貫。
及三犯竊盜。
贓至五十兩以上。
拟絞各犯。
秋審緩決三次者。
俱改發烏噜木齊伊犁等處。
給兵丁為奴。
但此等人犯。
情罪本不甚重。
既經議緩。
即可仰邀寬典。
若必羁禁多年。
始行改發。
恐有年力漸衰。
不任耕作之人。
請嗣後秋審緩決一次之後。
查明該犯年在五十歲以内者。
即行佥妻改發。
從之
○壬寅。
湖廣提督李國柱奏、湖南常德、嶽州、沅、辰、地方。
本年被水較重。
曾經節次奏明。
茲複查得湖北嘉魚、沔陽、廣濟、黃梅、石首、監利、等州縣。
濱臨江河。
民間田廬。
亦有淹浸。
臣已批饬各該營縣。
确查被水浸淹田畝。
現在作何疏洩。
曾否補種雜糧晚禾。
星飛具報。
得旨、倉猝被水之際。
汝所辦頗妥
○癸卯。
谕軍機大臣等、劉藻前在雲南總督任内。
辦理莽匪一案。
張皇失措。
種種錯謬。
繼複畏葸自戕。
是伊系已經革職。
應行治罪之員。
将來旅榇回籍。
止可照常人歸葬。
不得聽其家腼顔建立墓碑。
書刻原任總督。
及曆官事實。
欺诳鄉愚。
着将此傳谕崔應階知之
○又谕、據李國柱奏稱、武陵縣低處村莊。
積水未消。
将來退出。
亦難補種。
其高處田畝。
陸續涸出。
随即補種晚禾。
不意六月初旬。
因積雨水漲。
又被淹浸。
其退出處所。
仍趕種晚禾。
亦有候地乾補種雜糧者。
乃摺中又稱未經被水高田。
現在收獲。
市米漸多等語。
所奏殊未明晰。
是否該處高田中。
原有未經被水之處。
抑或另指他處而言。
着傳谕常鈞。
即将該處實在情形。
查明覆奏。
至武陵今歲被水較重。
着該撫查勘确實。
有應行撫恤者。
即速加意辦理。
毋使災黎稍有失所。
以纾廑念。
尋奏、武陵一縣四鄉。
其轄四十一村。
本年五月。
被水漫淹者。
計三十村。
其十一村。
地處高阜。
原未被淹。
至所淹之三十村。
因地勢高低不同。
内中稍高之處。
水退迅速。
旋經補種晚禾。
至六月初旬。
積雨水漲。
仍複被浸。
雖有陸續涸出。
補種晚禾雜糧之處。
究屬收成歉薄。
統計武邑成災田畝。
不及十分之四。
得旨、此奏明悉矣
○大學士管雲貴總督楊應琚奏、禦史周于禮所奏莽匪情形。
臣遵旨逐細确查。
如所稱莽匪起事。
約有六千餘人。
半皆湖廣及滇地流民。
以開礦失業。
附之者不下千餘。
近邊犭□罷夷。
脅從亦複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