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虧空。
至一萬餘兩之多。
實為深負朕恩。
李因培、着革職拏問。
解往湖北。
交與侍郎期成額等質訊。
至常鈞。
辦事本屬平庸。
特因其前此曾在軍營出力。
是以屢用為巡撫。
今于侯七郎毆死侯嶽添一案。
回護固執。
庸懦無能。
毫無主見。
不堪複勝封疆之任。
因降旨令其來京。
然尚欲畀以侍郎。
或副都統。
以策後效。
今觀其面谕張宏燧等、于會印禀帖内。
倒提月日補送。
是竟為欺詐矣。
又豈表率屬員者所應出此。
但較之李因培、于虧空之屬員。
顯然授意徇庇欺朦之罪。
尚可稍從末減常鈞。
着革職。
赫昇額、身系滿洲、乃受張宏燧投拜門生。
始終徇庇。
實屬卑鄙無恥。
應俟此案審明定拟到日。
再降谕旨。
向來各省虧空案件。
最為锢弊。
雍正年間。
經皇考嚴加整頓。
稍知斂戢。
每恭繹朱批谕旨。
于此事不啻三令五申。
人亦不敢輕犯。
意諸弊漸就肅清。
朕禦極以來。
三十餘載。
雖未特降旨查辦。
然亦有犯必懲。
乃迩年來不肖之員。
營私骩法之案。
疊次發覺。
豈若輩因稽察稍疎。
故智複萌耶。
朕惟自愧水弱之失。
與寬誠之不能感人。
若再不能執法。
則朕亦非甚懦弱姑息之主也。
至督撫為國家大吏。
乃于屬員虧空。
曲為徇隐。
其欺罔實法所不容。
在伊等平日。
未嘗不以彌縫隙漏為得計。
孰知天理昭彰。
終歸敗露。
即如段成功一案。
其貪黩發自江蘇。
而侵虧遂敗于山右。
此案本為查究侯七郎命案正兇。
乃于張宏燧供吐現在虧帑情形。
輾轉究诘。
遂至馮其柘之事。
水落石出。
足見天道可畏。
斷無久而不敗之理。
外省似此巧為掩飾之伎倆。
未經舉發者。
尚恐不免。
朕亦不肯令人告讦。
惟俟其自敗。
即行按法懲治。
決不稍為寬貸也。
将此通谕中外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李因培前在湖南巡撫任内。
有徇庇屬員虧空。
授意代為彌補之事。
現已降旨革職拏問。
着傳谕阿爾泰即将伊鎖拏。
慎派幹員。
解往湖北。
交與期成額等質審。
并将李因培任所赀财。
嚴密查封。
并傳谕明德。
湯聘。
将伊原籍。
及尚在江陰家口赀财一并查封。
毋使稍有隐匿
○戊辰。
谕、昨因李因培、令張宏燧代馮其柘彌補虧空一案。
将李因培革職拏問。
解往湖北質審。
所降谕旨。
未将李因培徇庇欺罔之罪叙明。
恐不知者或疑李因培已将虧空之員。
參革究拟。
似無袒護情形。
何以複治其罪。
因命取李因培原參本細閱。
即以李因培原參兩論。
其欺隐實迹。
已不能掩。
今為一一指出。
不特衆人知其情真罪當。
雖李因培亦無可置喙。
如疏内稱馮其柘虧空谷價。
系署武陵縣任内之事。
此必因交代時。
後任不具接收。
是以敗露。
且據該道及該署府揭報後。
複令張宏燧往查實數。
則馮其柘虧空至二萬餘兩。
雖未詳晰指出。
而為數之多。
已隐躍言外。
及據張宏燧所查。
謂伊正雜錢糧。
尚無虧缺。
惟谷價一項。
實虧銀八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