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例上司經過地方。
許佐貳官。
于驿亭迎送。
正印官。
非公事傳詢。
不準出城。
外省積習相沿。
正印官不惟近郊迎送。
且竟奔走二三十裡。
或直抵交界處所者。
殊幹例禁。
但屬員于上司。
逢迎固當嚴絕。
禮節亦難盡廢若如例稱上司經過。
不許出城。
勢必仍蹈故轍。
請嗣後府州縣官。
遇上司經過該地方。
祇準城外接送。
不得擅過一二裡。
違者該上司指名參奏。
隐匿不參。
别經發覺。
将該上司交部議處。
應如所請。
正印官迎送過一二裡者。
請從重降一級調用。
該上司容隐不舉。
同律降調。
從之
○丙寅。
孝惠章皇後忌辰。
遣官祭孝東陵
○谕軍機大臣等、鄂寶奏、黔省赴滇兵丁内。
脫逃餘丁五十四名。
現在拏獲六名。
請旨正法一摺。
此時在逃應緝之犯。
為數尚多。
若先行正法。
恐各犯聞風竄匿。
轉難弋獲。
已傳谕該撫、令其暫行監禁。
俟全獲時再行請旨矣。
但此等餘丁派赴軍營各有将領管押稽查。
何至漫無約束。
聽其紛紛逃遁。
該管将弁所司何事。
從前黔省帶兵各官。
在途如何行走。
餘丁陸續脫逃。
皆在何處。
曾否報明滇省督撫查辦。
今明瑞已領兵進讨。
此時作何彼此照會。
嚴速密緝務獲之處。
着傳谕鄂甯。
令其詳悉查明具奏。
并滇省亦有似此者否。
一并嚴查速奏。
尋奏、黔省赴滇餘丁。
沿途脫逃。
各領兵官。
當時俱報明督臣。
所逃之處。
在入滇境。
以至永昌普洱兩路。
經由之昆明。
祿豐、廣通、楚雄、及甯洱、思茅等。
府廳州縣地方。
或行走時。
住宿時、潛逃。
報逃報獲。
兩省均有檔案。
關會督緝。
至滇省前雖報有逃兵。
而各營召募餘丁。
并無逃脫。
得旨、另有旨谕。
又批。
餘丁雖無脫逃者。
正兵反有。
不可謂滇省之律善也
○又谕、據鄂寶奏、黔省調滇兵丁内。
沿途脫逃餘丁五十四名。
現已拏獲六名。
請即行正法等語。
此等在逃餘丁。
一經拏獲。
自應明正典刑。
以肅軍紀。
但現在拏獲祇有六名。
而應行嚴緝者。
尚有四十餘犯。
若将已獲之犯。
先生正法。
恐在逃者益複聞風生畏。
潛匿遠揚。
且有為之掩飾藏匿者。
轉難克期弋獲。
着将現獲餘丁楊明龍等。
嚴行監禁。
俟躧緝齊全之日。
再行具奏請旨。
可将此傳谕署貴州巡撫良卿知之。
此時複續獲幾人。
亦令速奏
○吏部奏、臣等即傳詢稽察禮部之禮科給事中巴延三等。
據稱、各部按月注銷。
向于下半月注銷上半月事件。
本年閏七月初七日。
注銷七月十七日福撫請旌一疏。
注寫二十六日交本房。
并未谕限等語。
但科道既有稽查之責。
亦應随時查察。
未便一經注銷。
視為完結。
應請将巴延三等。
交部察議。
得旨、據奏、科道稽察各衙門題本。
俱以各堂官畫齊之日注銷。
既系向日相沿辦理。
巴延三。
費揚武等。
不必交部。
但一切應題事件。
該衙門曾否出本。
無憑考核。
究未周密。
嗣後應如何酌定章程。
不緻遲延之處,着吏部定議具奏。
尋議。
各部具題宋件。
應于交本房後。
限十日内具題。
至彙題限二十日内具題。
如遇例不進本日期。
仍按日扣算。
令督催所司員于題稿交。
到後。
五日一次造冊送科。
至注銷之期。
令本房按出本日期。
造冊送科。
踰限查參。
從之
○以廣東龍門水師副将孫宗夏、為碣石鎮總兵。
貴州清江協副将樊經文、為廣東右翼總兵。
甘肅甯夏鎮中衛協副将福昌、為四川川北鎮總兵
○丁卯。
谕、據阿桂奏、伊犁地處荒徼。
每年巡察哈薩克等邊界。
及照料夷使。
須得戴翎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