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荊州營馬之缺。
于河南附近标營撥補。
河南馬缺。
于直隸撥補。
從之
○吏部議準、升任浙江按察使歐陽永<?礻奇>奏稱、督撫新莅。
司道大員。
止許差役至本省境内。
迎接一次。
府州縣官。
許于本管地方十裡内躬迎。
其并不經由。
及離城十裡之外之屬員。
概不準其迎接。
違者請議處。
從之
○又議準、陝甘總督吳達善奏稱、烏噜木齊特讷格爾地方。
舊設巡檢一員。
所管民戶屯糧等事。
均關緊要。
任重職微。
實難彈壓。
請裁事簡之陝西扶風縣縣丞一缺。
改為特讷格爾縣丞。
再迪化城。
路當伊犁雅爾之沖。
現設同知一員。
遇有查辦事件。
難以遠離職守。
請将特讷格爾巡檢一缺。
改為迪化城巡檢。
從之
○戶部議準、直隸總督方觀承疏稱、乾隆三十一年。
奉旨賞給額魯特牧廠。
占用熱河廳民地五頃四十三畝有奇。
請除糧額。
并照例賞給地價。
從之
○禮部議覆、陝西學政吳绶诏、條陳學校規制各事宜。
一、生童命名。
往往好為怪異。
甚至僭越誇大。
毫無避忌。
現饬各學嚴查更正。
請通饬府州縣。
于收考時。
查勘更改。
一、府州縣試閱卷。
近例不許延請本屬教官。
查本地書院院長。
及他省流寓文人。
地方官往往延請校閱。
殊非遠嫌防弊之道。
請通行禁止。
其隔屬延請者。
仍令謹密迅速。
于途行署宿之際。
一體關防。
一、童生未隸庠序。
原與生員有閑。
頂冒各案。
地方官或委各學查詳。
虛實固難憑信。
甚或扶同捏飾。
請責成提調辦理。
不得更委教官。
均應如所請行。
至所奏庠生濫保槍倩。
除知情受賄者。
革除衣頂問拟外。
其一時疎忽。
及被人欺蔽者。
請即停廪開缺。
降作附生等語。
查冒保槍代。
例應斥革。
若分别降附。
則知情冒保之廪生。
轉得藉詞托故。
避重就輕。
更開有意作奸之漸。
應毋庸議。
從之
○河南巡撫阿思哈奏、豫省辦理兵差。
蒙恩賞銀十萬兩。
當即謄黃遍行曉谕。
據各屬士民。
環集謝恩。
并呈稱、大兵即日凱旋。
請将賞銀暫存公處。
俟官兵過境。
盡先給用。
事竣。
将此項即作為民閑協濟等語。
查豫省一百八屬。
每屬有車糧戶。
不下數千百家。
雖有細冊可稽。
而逐戶零星賞給。
勢難一一清楚。
似應俯如所請辦理。
報聞
○甘肅布政使佛德奏、雲南茂隆廠。
在滾弄江以内。
與木邦遠隔一江。
并不毗連。
臣前率據訛謬傳聞。
冒昧陳奏。
請交部後重議處。
得旨、汝在京言之鑿鑿有據。
何謂率據訛謬傳聞。
足見汝諸事不留心據實。
惟循外官欺罔惡持耳。
實應議處
○辛未。
上詣暢春園。
問皇太後安
○自圓明園啟銮。
谒泰陵
○谕、前據方觀承奏、寶直局淘洗餘銅。
請照京局之例。
變價賞給等因。
經戶部以各省鼓鑄工價。
原題給錢。
并無以銀給發之案議駁。
今念保局開鑄之初。
原即與京局相同。
且爐匠雇自京師。
而目下錢價。
又為較賤。
其但願領銀。
不肯領錢。
亦應情理所應有。
着加恩将寶直局所有淘洗餘銅。
準照京局之例。
一體變價賞給爐匠。
俾得寬裕辦公。
以示體恤
○又谕曰、佛德前在京陛見。
因伊曾任永昌府知府。
詢以該處情形。
據稱木邦南境。
有茂隆銀廠。
凡行廠事件。
及廠委文禀。
俱由木邦等語。
當經傳旨詢問鄂甯。
則茂隆廠在木邦東南。
中阻一江。
彼此隔越。
并不毗連。
佛德所奏。
全屬舛謬。
因令明白回奏。
伊亦自知難以自解。
惟有請旨交部從重議處。
足見平日于地方諸事。
并不留心。
據實辦理。
雖在任有年。
而該處情形。
全然不知體察。
一經垂問。
辄爾冒昧陳奏。
此等随口支吾。
言之轉似鑿鑿有據。
深屬外官惡習。
佛德、着交部嚴加議處。
尋議上。
得旨、佛德、着降二級調用
○又谕、大兵進剿緬匪。
所有鄰近雲南之四川省。
前經調撥兵丁牛馬。
以濟軍行。
現在尚有續行調撥之事。
所有該省兵丁等項經過州縣。
一應接遞護送。
除動支公項外。
不無稍資民力。
着加恩将川省赴滇兵丁等項所過該省地方。
本年應徵地丁錢糧。
緩至次年徵收。
以示嘉惠閱閻至意。
該部遵谕速行
○谕軍機大臣等、現在添派滿兵六千。
索倫兵一千。
吉林兵一千。
及福建水師兵三千。
進剿緬匪。
但必知該處實在情形。
方可定議。
着速傳谕明瑞。
如秋冬可一鼓殲賊。
則各處之兵。
即應迅發。
或事有不能萬全之處。
亦未可定。
明瑞系閱曆谙練之人。
又深悉雲南形勢。
可一面熟籌奏聞。
一面來京
○又谕、進剿緬匪。
綠營兵甚為無用。
着派永瑞。
帶領荊州滿兵二千五百名。
雅郎阿。
帶領成都滿兵一千五百名。
迅往永昌。
其荊州将軍印務。
着永瑞奏派副都統一員署理。
成都副都統印務。
着阿爾泰兼署
○又谕、雲南永昌等處。
宜速派滿兵以壯軍勢。
現于四川、湖廣、簡調滿兵。
業經另降谕旨。
着傳谕舒赫德、将由京派往之滿兵六千。
速即會同該管大臣等。
按隊料理起程。
健銳火器二營。
皆系豐讷亨管轄。
着即回京。
與舒赫德會同該管大臣等妥辦
○雲南巡撫鄂甯奏、木邦台站。
被賊沖散。
将軍大兵在外。
急須援應。
額勒登額等。
擁兵不進。
臣前後十次飛催。
置若罔聞。
茲于二月初一日。
據副将王振元。
孫爾桂禀稱、額勒登額。
譚五格。
因猛卯有賊沖出。
将滿漢官兵沙練。
俱徹回蠻籠駐劄。
并徹虎踞鐵壁等關官兵。
同至蠻籠。
另候分撥等語。
不勝駭異。
查蠻籠在隴川之内。
系内地土司地方。
額勒登額等。
何以漸次退回内地。
即使猛卯有賊。
何難奮力剿逐。
乃退入蠻籠。
離宛頂木邦一路。
更為遙遠。
臣飛行總兵喬沖杓。
帶兵星夜前往通路。
接應将軍大兵。
額勒登額等可痛恨之處。
實難枚舉。
得旨、實實可恨
○又奏、據木邦軍營之前鋒委署筆帖式官德禀稱、木邦四面被賊圍困。
至正月十八日晚閑。
将參贊珠魯讷中營圍住。
五更時。
珠魯讷自盡身故等語。
查木邦既已殘破。
急須整頓恢複。
現将陸續調到之兵。
飛令前進。
其已調未到者。
催令随到随即撥往。
并覓素谙緬地道路之人。
給與清字書劄。
令其探聽将軍明瑞大營投遞。
知會明瑞現在兩路光景。
酌量統兵剿回。
再圖進取。
得旨、一得信息。
即速具奏
○是日、駐跸黃新莊行宮
○壬申。
兵部奏、八旗武職官員。
一品至八品。
近俱增有從階。
惟查旗員降補。
例分滿洲、蒙古、漢軍。
指有一定應補之缺。
其統領大員。
及品級相當而職任不相類者。
俱不以為降補之階。
若照正從階級。
分别降補。
如從一品之都統、将軍。
俱系統領大員。
從二品之散秩大臣。
并非額設之缺。
從三品至從八品之護衛、典儀等官。
俱系王府所屬。
均未便定為降補之階。
嗣後旗員降補。
請仍照中樞政考内。
指缺補用其降留之員。
應照降級食俸者。
亦照舊例辦理。
毋庸分别正從。
從之
○是日、駐跸半壁店行宮
○癸酉。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額勒登額帶兵至老官屯。
不能剿辦賊匪。
反移兵旱塔。
緻賊乘隙紮立多寨。
仍不奮勉打仗。
安坐贻誤。
抄其家産時。
以伊所犯之罪。
尚不至連坐弟兄。
故止拏伊父子監禁。
伊弟隆安保家産。
仍行賞還。
今明瑞深入木邦複被賊圍。
鄂甯咨催十餘次。
伊并不急速援應。
帶兵退回蠻籠内地。
伊隊内有兵數千。
反調取孫爾桂之兵。
使棄要隘。
保護伊等。
情甚可惡。
着傳谕舒赫德。
仍将隆安保家産查抄。
并拏交刑部監禁
○又谕、征剿緬匪。
前經降旨派索。
倫兵一千名。
由京發往。
但為數無多。
恐到滇不敷差遣。
着傳谕富僧阿等。
再于索倫達呼爾内。
派出一千名。
照軍機大臣原議辦理。
陸續由京前往。
續派之兵。
即着達什紮布、裡古子、統領前來。
應得之項。
照噶布舒、阿提木保之例給予
○又谕、據良卿覆奏、恩賞兵差銀兩。
現在确查散給。
務期無濫無遺等語。
所辦非是。
前該撫摺奏幫貼夫馬銀數。
多系鄉保措辦。
地方官無從核算。
則現在散給。
憑何稽核。
若約略村莊分派。
其勢非濫即遺。
況有胥吏地保。
從中高下其手。
民閑安得均沾實惠。
殊不中事理之窾要。
前經軍機大臣議準。
行令各督撫酌量情形。
将官賞銀兩。
或留給大兵凱旋。
或即以為繼進官兵。
一切協助運送之用。
該撫奉到前次知會。
自可遵照妥辦。
至所稱封貯銀兩。
亦已谕部撥給三十萬兩備用矣。
将此一并傳谕知之
○署貴州巡撫良卿。
貴州提督李國柱奏、準雲南撫臣鄂甯來咨。
于黔省再采買馬二千匹。
查下遊各府。
距滇較遠。
惟恐采送稽遲。
當饬上遊之安順、遵義、南籠、三府。
各買馬四百。
貴陽、大定、二府。
各買三百。
平越一府。
買二百。
派員速解備用。
報聞
○是日、駐跸梁格莊行宮。
卷之八百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