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蝕舞弊。
何至自甘那移掩飾若此。
況下年之稅補入上年下年再有不足。
輾轉提補。
無谕後任之人。
難以接受。
且由此日就虧缺。
勢又何所底止。
又所短止有一萬二千餘兩之數。
而提補乃至一萬七千有餘。
雖委員供系撥補石瑪等口缺額。
此等各口課項。
何以又不歸入閩海關正數之内。
種種殊不可解。
着傳谕鄂甯。
即将那掩情由。
徹底清查。
務使水落石出。
毋任稍有隐匿。
所有委員彭譽。
即一面革職。
并關口書吏人等。
嚴行究訊。
此摺暫停交部。
俟審有大端。
具奏到日。
再降谕旨。
先将此傳谕鄂甯。
速查奏聞
○又谕、刑部議駁尹嘉铨奏、竊盜滿貫。
及三犯竊盜。
贓至五十兩以上拟絞各犯。
再加監候一年。
照别項可矜人犯減流之處。
毋庸議一摺。
所駁甚是。
已依議行矣。
尋常可矜罪犯。
例得減等拟流。
若此等竊賊拟絞匪徒。
多屬積猾。
又經屢犯不悛。
即贓數未滿。
尚應拟遣。
乃因多禁一年。
即由外遣改易内地。
是為賊犯開徼幸之徑。
而囹圄亦徒滋聚匪之虞。
豈明慎庶獄本義。
尹嘉铨所奏外。
若加嚴。
而實則有意從寬。
未改沽名家習。
尹嘉铨着傳旨申饬
○以兩廣總督李侍堯、襲封二等昭信伯爵
○以大理寺少卿歐陽瑾、為太仆寺卿
○予福建出洋巡緝遭風淹斃外委呂梅、兵丁柯國鳳等八名。
賞恤如例
○戊辰。
上禦乾清門聽政
○谕、各省甄别教職佐雜。
及千總等員。
六年俸滿各摺。
前經谕令吏兵二部。
于年終核較。
彙奏一次。
但各省地方大小不等。
額設員弁多寡不同。
其在地狹員少之省。
每年酌量甄别一二員。
即不得謂之姑息。
若大省員數衆多。
而其甄别斥退者。
不過略舉數人塞責。
即較之小省。
為數稍多。
而統計該省員額。
所去尚不及百之二三。
且并有全行留任者。
勢必緻衰頹庸劣之員。
姑容戀棧。
而年壯應用者。
反阻升進之路。
豈核實澄叙之道。
嗣後吏兵二部。
于彙奏時。
各按省分大小。
屬員多少。
核其去留之數。
列單呈覽。
并統核三年内。
該督撫有無全未甄别。
及甄别過少之處。
一并奏聞。
則各督撫之是否實力察核抑或寬徇沽名。
底裡皆可立見。
着為令
○又谕、據鄂甯奏、台灣道張珽。
于辦理逆匪黃教一案。
平日既不能率屬稽查奸宄。
及賊匪蔓延。
又複安坐郡城。
并不親往督捕。
且一味存心諱飾。
捏混欺朦。
請旨革職等語。
張珽着革職。
仍留台灣。
令其自備資斧。
協拏逆匪。
俟事竣之日。
另行降旨。
所有台灣道員缺緊要。
必須熟谙強幹之員。
方足以資整饬。
孫孝愉着以按察使銜。
管理台灣道事務。
其四川按察使員缺。
着劉益補授
○谕軍機大臣等、各省奏到甄别教職佐雜千總等摺。
叙次多未清晰。
惟阿思哈所奏各摺。
條款較為明妥。
嗣後該督撫、俱應仿照豫省辦理。
所有阿思哈原奏摺底。
着鈔寫式樣。
于各省奏事之便。
寄令知之
○己巳。
谕曰、良卿奏、據高積詳請添建按察使監房。
收禁官犯一摺。
所見甚屬舛謬。
前經降旨。
令各省情實官犯。
在臬司監内收禁。
實法制所當然。
況該犯等身為職官。
幹犯國法。
其情視平人為重。
則在監羁禁。
何得轉較常犯為優。
若因提解司獄。
動項添建監房。
使此等劣員。
雖系囹圄。
猶得優遊安處。
又豈所以肅憲典而示創懲。
伊等不過欲藉隔别稽查之名。
陰示曲庇市恩之實。
似此官官相護。
最為明季惡習。
此風斷不可長。
高積辄敢以此詳請良卿亦即據以具奏。
明系巧為嘗試良卿。
高積俱着交部嚴察議奏
○谕軍機大臣等、良卿奏、據按察使高積詳稱、秋審情實官犯。
提解司監。
請添建監房六間。
于司庫餘租銀内動支一摺。
所奏甚屬舛謬。
已降旨将良卿。
高積。
交部嚴察議奏矣。
官員身犯國法其情且較平人為重。
何得于犴狴之中。
複令安頓得所。
使劣員罔知懲創。
名為隔别稽查起見。
其實有意曲庇市恩。
不惜蹈前明官官相護惡習。
曾不思身為大員。
乃敢假公濟私。
巧為嘗試若此。
雖動項無多。
而此風斷不可長。
良卿。
高積。
如自度必應添建監房。
即多構數楹。
亦聽其各出己赀。
自為營度可耳。
将此傳谕知之
○又谕、據崔應階奏、查審浙省濫制鳥槍一案。
永德家人王六。
何姓。
亦有扣克銀兩情弊等語。
昨永德到京陛見時。
曾詢及制造鳥槍一事。
伊彼時。
若即将家人王六。
何姓。
需索之處陳明。
請并案審究。
其應得處分。
不過失察家人而止。
何竟隐飾不言。
僅委之經手同知。
及書辦等串通作弊。
今既據崔應階查出王六等扣克索贓。
現有張铎供詞可據。
自應一并解京嚴行質訊。
着傳谕永德。
即派妥幹員役。
速将伊家人王六。
何姓。
押解來京。
若永德尚欲稍為回護。
任伊授意串供。
指使狡卸。
斷無不水落石出。
則罪上加罪。
惟其自取。
至沿途倘有疎虞并自戕之事。
則是欲以身徇其家人。
無難立将伊革職拏問也。
所有摺内附參司道等員。
俟審明日再降谕旨。
并谕令崔應階知之
○又谕、本日阿裡衮由六百裡加緊馳奏、達禮善。
海蘭察等。
于南坎登拐地方。
各剿殺賊二三百名。
将糧米器械。
盡行燒毀一摺。
朕詳加披閱。
南坎登拐地方距邊境不及百裡。
達禮善等。
并未深入賊巢。
辄将附近犭□罷夷。
濫殺塞責。
此等犭□罷夷。
與緬匪何涉。
從前珠魯讷。
妄殺犭□罷夷四十餘名。
因而走險附賊。
即前車之鑒。
達禮善等。
理應加之撫慰。
取其牲隻糧石。
以資進兵之用。
乃概行殺戮。
并将現有糧石。
無故燒毀。
實屬不曉事體。
達禮善等。
着嚴行申饬。
阿裡衮等于伊等回時。
并不嚴斥其非。
反以為功。
加緊奏捷。
亦屬非是。
着傳谕阿裡衮等。
仍派達禮善。
海蘭察。
前往奮剿。
阿裡衮亦即多帶勁兵。
随後策應。
如獲有糧石。
即為往來口糧。
勿得燒毀。
仍将如何辦理之處。
速行奏聞
○吏部等部議覆、前任廣西巡撫錢度奏稱、平樂府屬賀縣地方遼闊。
有大會、大甯、兩墟。
五方雜處。
俱離縣窎遠。
須專員彈壓。
該府原設經曆。
司獄。
二員府屬解犯既少。
司獄事務。
可歸經曆兼理。
請裁司獄缺。
改為賀縣會甯巡檢。
移駐該地管理附近墟寨編甲賭博等事。
嗣後缺出。
歸部铨選。
司獄原設禁卒十二名。
留四名。
撥供經曆管司獄之役。
餘作為巡檢弓兵。
所遺司獄舊署。
作經曆署。
其巡檢署。
于會甯兩墟建造。
均應如所請。
從之
○烏梁海散秩大臣圖布慎故。
以其子伊蘇特、襲職。
卷之八百二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