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大臣等、前以陝西采辦解滇騾頭太多。
且沿途飼秣運送。
合計需費不赀。
恐到滇急難銷售。
因降旨将陝西所辦正騾。
除已起解二千外。
其停解二千。
毋庸解往。
今據傅恒奏稱、現在滇省牲隻稀少難以購覓。
請将陝西采辦之四千頭。
全行解滇。
并可否于四千頭外。
酌令添解等語。
着傳谕文绶、将從前停解之二千頭。
仍即派妥幹員弁、迅速解往雲南軍營備用。
并饬令解員等、沿途加意餧養。
如數解往。
無任稍有。
疲斃遲延。
仍将買價及沿途餧養各費。
知照雲南。
照數合計發售。
至陝西所解騾頭。
已足敷滇省買補之用。
且距進兵之期已近。
若續行辦解。
亦恐趕運不及。
所請額外再行添解之處。
毋庸辦理。
将此并谕傅恒知之
○又谕、據鄂甯參奏、署台灣令曾曰琇、審辦林椿匿名揭帖一案。
不令供出黃教為逆實情。
玩視巨匪。
現在拏解來省。
詳悉究審等語。
鄂甯已經革職。
此案即交崔應階、将署令曾曰琇、及案内各犯。
徹底根究。
務得實情。
按例定拟。
至鄂甯于縣令之諱飾養癰。
則知嚴參治罪。
而伊前在雲南總督任内。
于緬匪竄入内地、搶掠民人之事。
匿不具奏。
自問當得何罪。
已批令鄂甯自議。
着将原摺封寄崔應階、轉交鄂甯閱看令其自行定議具摺。
仍交崔應階代奏
○又谕、福建古田縣奸民聚衆一案。
前因福州府知府宋豐綏、聞報即往擒拏。
頗屬勇往。
曾降旨将該府及在事各員。
查明分别送部引見。
及咨部議叙。
今據鄂甯奏、署古田縣知縣張謙、密遣丁役躧獲在逃要犯等語。
張謙于此案初起。
一有訪聞。
即能親身往擒逆匪多名。
複于鄰境密拏脫逃要犯。
看來尚屬能事。
着崔應階即行出具考語。
送部引見。
至此案現獲奸匪。
多至九十餘名。
同系囹圄。
防範非易。
前已谕令迅即審明。
速行從重辦理。
着再傳谕崔應階、仍遵前旨。
一面辦理。
一面奏聞結案。
鄂甯摺、并着封寄
○又谕、京師春雨沾足。
直隸。
及山東、河南各省。
亦同日優沾。
今自四月初十以來。
京畿複頻得透雨。
為數年來所未有。
麥收大可有望。
前據傅恒奏沿途情形。
黔省尚覺雨多。
惟雲南境内望雨。
昨經明德亦奏稱、現在雨水短少。
不知日來曾否得有甘<?雨澍>。
田禾景象若何。
朕心深為廑念。
着傳谕傅恒等将曾否得雨之處。
即行具摺奏聞
○又谕、據永瑞五福奏稱、伊等帶兵二千。
由普洱起程。
前至小猛養因通事沈聯奎告稱、召綱與召散接戰召散退守孟艮城。
召綱不能攻取。
退兵至大猛養。
土練悉回猛混永瑞等是以由小猛養回至思茅等語。
召散系逃往緬地滋事要犯。
前永瑞等奏帶兵由普洱前進朕即恐其辦理不能決斷故降旨令其務獲。
方免罪譴。
伊等禾接谕旨以前已經進兵至小猛養。
又得召散下落。
自當乘機進取。
即伊占據孟艮。
尤應及時擒獲。
乃永瑞等、并未進兵。
反藉稱外夷言不可信。
道路不通。
将兵回至思茅。
甚屬庸懦無能。
可恨之至。
着将永瑞、五福革職。
賞給三等侍衛銜。
自備資斧效力贖罪。
并傳谕經略傅恒、将伊等調至永昌委用。
又據永瑞、五福奏稱、前移付南掌谕文。
該國深知欣感。
但該國裝束。
原類緬夷。
應造給号衣。
以便識認等語。
永瑞等前此何以不行奏聞。
及降旨詢問。
尚稱外夷言詞不可輕奏。
實不可解。
看南掌如此情形。
自是誠心助順。
乘此由落卓進兵。
會同南掌進攻。
以分賊勢。
于正路大兵。
亦有裨益。
前經朕降旨、于阿思哈、伊勒圖二人内。
派一人督兵。
由此路前進。
倘一人不能周備。
可令傅恒傳谕傅顯、協同前往。
并着傅恒熟籌落卓進兵之處。
一面奏聞。
一面妥辦。
再永瑞等此奏。
傅恒雖經路遇。
以為尋常事件。
并未拆閱。
故未行夾片。
将此詳悉傳谕傅恒、令其遵辦
○又谕、據傅恒奏稱、賊酋苗溫、率賊五百。
尋覓線甕團、前至毗連我界孟戛地方。
經侍衛克車德、巴朗等、率滿兵百餘。
奮勇攻擊。
斬首二百餘級。
生擒賊匪四名。
獲馬匹器械無算等語。
克車德等、甚屬奮勉。
經略傅恒甫經到彼。
即得此捷音。
可謂順利。
但克車德等、若再奮力前進。
擒獲苗溫。
則愈善矣。
茲既退回。
且休養兵力。
俟進兵時。
再悉心籌辦。
其随從克車德等前往官兵。
着照傅恒所奏。
分别獎勵。
至奏請停止調派猛密雜谷瓦寺兵丁之處。
似應另有專摺。
乃反覆詳閱。
即叙于陳奏苗溫摺内。
甚屬含糊。
可傳谕傅恒、再繕摺時。
務須明晰
○以成都副都統雅郎阿、為荊州将軍。
調正白旗滿洲副都統烏三泰、為成都副都統。
以雲南普洱鎮總兵本進忠、為雲南提督。
調四川建昌鎮總兵喀木齊布、為普洱鎮總兵。
以湖南靖州協副将馬之驸、為建昌鎮總兵。
卷之八百三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