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有無缺雨地方。
是否普沾渥<?雨澍>。
并現在田禾光景若何。
着傳谕吳達善、詳悉查明。
即行據實覆奏。
吳紹詩摺片。
并鈔寄閱看
○經略大學士公傅恒奏。
臣于七月二十九日。
至南底壩河。
水勢寬深。
難以搭橋。
有賀丙豫備渡船運送。
臣親指示官兵。
随到随渡。
于八月初一日渡完。
臣即統領噶布舒所帶索倫兵五百。
與提督哈國興所帶綠營兵二千。
一同進發。
已于初一日。
令賀丙前往戛鸠。
催辦渡江船隻。
查盞達以外。
均系野人地界。
官兵經過。
伊等初懷疑懼躲避。
臣令通識言語之人曉谕。
互相笑語。
環集聚觀。
每人于竹木叢密處。
砍伐枝株。
以見盡心。
臣賞給銀牌鼓勵。
伊等不複心向緬匪。
俱各安堵。
得旨。
欣悅覽之
○以四川松茂道李本、為福建按察使
○是日、駐跸齊爾伯庫昂阿大營
○辛未。
上行圍
○遣官祭賢良祠
○谕軍機大臣等、永貴奏、阿布勒比斯、遣頭目阿克塔木拜爾底前來。
懇請将雅爾看守之逃犯家屬等釋回。
伊等即躧緝逃犯解送。
永貴即準其所請。
随将逃犯家屬交彼帶回等語。
此案盜犯拏獲之初。
即行正法。
何至有脫逃之事。
及脫逃後。
巴爾品又辦理不善。
是以降旨、将伊褫革。
并釋放看守之人。
嗣因哈薩克不将逸犯全解。
複降旨令将看守之人。
不必釋回。
今永貴所奏辦理之處。
實有畏懼哈薩克之意。
此案永貴、巴爾品、不能辦矣。
着舒赫德速赴伊犁。
會同永貴、至雅爾将巴爾品、帶往塔爾巴哈台。
與阿布勒比斯面見。
務須秉公徹底查究。
如系巴爾品在邊境滋事。
即将伊在彼正法。
舒赫德等稍存瞻徇。
必從重治罪
○又谕曰、舒赫德現赴伊犁。
着期成額前往更換旌額理。
令旌額理往烏什辦事。
旌額理奉到此旨。
即速前往。
着傳谕知之
○軍機大臣等會同兵部議覆、陝甘總督明山奏稱、遞送新疆公文。
除藩臬兩司、及經費局文移。
封發辟展以外南北各城者。
準其遞送外。
其餘内地各衙門。
自道員副将以下。
俱令呈送督、撫、将軍、副都統、提、鎮、兩司、移行查辦。
概不準自行移咨。
應如所請。
從之
○兵部奏請各省修制軍器。
向無年限。
臣部辦理。
無所遵守。
請嗣後出征調戍者。
仍照舊不拘年限外。
至營中各項軍器。
自應按初制年分。
酌核應修應補之期。
應饬令督、撫、将軍、都統、提、鎮、确查各項軍器工料。
援照成案。
豫估幾年應修。
幾年應造。
酌定限制。
報部查核。
着為定例。
從之
○工部議準、廣東巡撫鐘音疏稱、陽山縣高橋底等處煤山。
采挖日久。
并無出産。
應請封閉。
從之
○貸給湖北黃梅、黃岡、蕲水、蕲州、廣濟、江夏、武昌、鹹甯、嘉魚、蒲圻、興國、大冶、漢陽、漢川、黃陂、孝感、沔陽、天門、雲夢、江陵、公安、石首、監利、二十三州縣。
武昌、武左、沔陽、黃州、蕲州、荊州、荊右、七衛。
本年被水貧民口糧耔種。
分别緩徵額賦。
○赈恤甘肅臯蘭、河州、渭源、金縣、靖遠、循化廳、沙泥驿州判、紅水縣丞、安定、洮州廳、張掖、山丹、東樂縣丞、古浪、平番、巴燕戎梠廳、西甯、碾伯、大通、肅州、高台、二十一廳州縣。
本年被旱貧民。
緩徵新舊額賦
○是日、駐跸永安湃昂阿大營。
翼日如之
○壬申。
世宗憲皇帝忌辰。
遣官祭泰陵
○谕曰、喀甯阿奏、福建水師兵丁藍廷波、在雲南馬龍州地方。
割傷民夫耳輪。
行兇不法。
該州知州葉棠、不即馳禀辦理。
審詳至逾旬日。
殊屬玩公。
應請交部等語。
此案沿途滋事之兵丁藍适波、業據經略大學士傅恒奏明。
于該處正法示衆。
所有不即禀報查審之馬龍州知州葉棠、着嚴加議處
○谕軍機大臣等、喀甯阿審拟丁元甲傳貼符詞一案。
已批交三法司、核拟速奏矣。
丁元甲敢以此等狂悖符詞。
收藏鈔錄。
實為不法之尤。
着傳谕刑部堂官、即将該犯趕入本年秋審情實。
其王铎、丁人龍、郭炘、三犯。
俱身列黉序。
非比齊民。
乃亦惑于符詞。
辄行傳鈔。
雖與李玉、高崶、有間。
僅拟杖徒。
亦覺過寬。
着一并另議
○又谕曰、喀甯阿奏、審拟丁元甲傳貼符詞。
并搜獲應劫經一案。
已交三法司、核拟速奏矣。
據稱、經内有南京應天府張汝應、鈔寫散給之語。
江甯府在前明時。
稱為應天。
恐匪犯等、傳布悖妄經詞。
或假托舊日名稱。
以掩飾現在傳鈔之迹。
或果系舊時編造。
至今尚有存留。
均未可定。
着傳谕高晉、留心密行查察。
如果訪有蹤迹。
一面辦理。
一面奏聞。
至所據符詞。
有湖廣荊州府鹹甯縣董姓字樣。
現據湖廣總督覆稱、上年湖南巡撫方世俊奏、拏獲謠詞案犯李彩玉一名。
稱系荊州府江陵縣童姓。
童董字音相仿。
是否即系造作首犯。
業經飛饬查訪等語。
湖廣督撫準滇撫咨文後。
曾否追出符字來曆。
着傳谕吳達善、即行切實查明。
繕摺覆奏
○又谕曰、喀甯阿奏、福建水師兵丁藍廷波、在途滋事。
割去民夫耳輪一案。
僅請将該犯枷号通衢。
實屬失之寬縱。
前據經略大學士傅恒奏聞。
已行知将該犯即于本處正法示衆。
并據阿思哈具奏。
随傳旨将喀甯阿嚴行申饬矣。
此等兵丁沿途滋事。
關系軍行紀律。
非尋常事件可比。
理應由驿馳奏。
乃該撫僅差人赍奏。
殊屬不知事理輕重。
喀甯阿着再傳旨申饬
○刑部議覆、禦史成德奏稱、查律載祖父母父母為人殺。
而子孫私和者。
徒三年。
又收伯叔兄弟之妾者。
徒三年。
事關倫紀風化。
僅以徒完結。
未為平允。
請敕部另核定議等語。
臣等酌議、祖父母父母被殺。
子孫私和。
未受賄者。
仍依律拟。
一經得财。
毋論贓數多寡。
即拟杖一百。
流三千裡。
收伯叔兄弟妾者。
照奸伯叔兄弟妾律。
杖一百。
流三千裡。
從之
○癸酉。
秋分。
夕月于西郊。
遣理郡王弘<?日為>恭代行禮
○上行圍
○是日、駐跸鄂爾吉庫哈達大營
○甲戌。
上行圍
○谕軍機大臣等、據傅恒等奏、官兵跟役馬匹折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