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意
○谕軍機大臣等、福建漳浦逆犯蔡烏強。
謀為不軌一案。
前據崔應階奏、親往查辦。
并據續奏、将要犯李阿闵拏獲。
尚有未獲之犯。
現在嚴拏究拟等語。
迄今又隔半月。
尚未據将如何審辦之處奏聞。
此案散劄糾衆。
系李阿闵主謀。
而蔡烏強則系代為糾夥之犯。
二人既已就獲。
即可從此究問黨羽。
窮治根株。
其蔡烏強所供朱姓。
亦當急訊蹤線。
嚴拏務獲。
毋使漏網。
此等不法要犯。
一經審得實情。
即可先行從重辦理。
若久羁候質。
恐防範或有疎虞。
轉非事體。
着傳谕崔應階。
即就已獲各犯。
速行審明定拟。
将應行正法之犯。
一面辦理一面奏聞。
其未獲各犯。
仍饬屬迅速查拏。
毋令遠揚免脫
○福建巡撫溫福奏。
福建省會。
人多産薄。
上遊雨少水涸。
客米較少。
青黃不接。
查廈門離省七百裡。
海運可通。
該同知經管倉糧。
有從前議由台灣撥之監谷。
現存六萬餘石。
饬即碾運三萬石。
分交閩縣。
侯官。
兩縣平粜。
得旨嘉獎
○是日、駐跸趙北口行宮
○己醜。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谕、前次巡幸津澱。
閱視堤防。
為畿輔民生勤求利賴。
曾加恩将天津所屬曆年積欠。
曆予蠲除。
俾群黎各得其所。
乃者恭奉皇太後安輿。
展谒兩陵。
複俞直隸臣民籲請。
親扶鳳辇。
臨幸天津。
以慰萬姓胪歡祝厘之悃。
業已降旨、蠲免所過錢糧十分之三。
茲跸途所至。
小民扶老攜幼。
夾道歡迎。
愛戴之忱倍切。
朕心深為嘉悅。
着再加恩、将經過州縣、及天津府屬。
所有乾隆三十一年、至三十三年、未完尾欠地糧銀。
共五萬一千八百餘兩。
地糧項下。
本色谷豆。
共五千九百餘石。
又節年常借。
及因災出借谷、共十二萬六千一百餘石。
普行蠲免。
俾郊圻蔀屋益遂盈甯以示錫慶施惠之意該部即遵谕行
○又谕、朕此次恭奉皇太後安輿。
巡幸天津。
恩施疊沛。
業經降旨、将天津府屬、及經過州縣。
節年災欠。
概予蠲除複念畿内地方。
共切近光之慕。
恺澤亦應量予均沾。
着加恩将直隸通省。
自乾隆三十一年、至三十三年、未完尾欠地糧銀、一千二百餘兩。
及應徵本色、尾欠谷豆二千八百餘石改折銀二千六百餘兩。
概行蠲免。
俾近畿氓庶。
共樂恬熙。
益洽阜甯之慶。
該部即遵谕行。
○是日、駐跸泰堡莊行宮
○庚寅。
上閱文安堤
○谕、朕恭奉慈辇。
巡莅天津。
闿澤覃敷。
俾群黎各得其所。
而清理庶獄。
予以自新。
亦恩施所宜逮。
所有直隸省軍流以下人犯。
着該督饬屬查核案情。
分别減等發落。
以示矜
○又谕、此次辦差文武官員。
任内所有降級、罰俸、住俸之案。
俱着開複。
其無此等案件者。
各加一級
○又谕、此次辦差綠營兵丁。
着給兩月錢糧
○又谕、朕恭奉皇太後巡幸天津。
業經降旨、将天津府屬、及經過州縣、節年尾欠災緩各項。
概行豁免。
并将直隸通省。
未完尾欠銀谷等項。
普予蠲除。
用敷慶澤。
連日跸路所經。
老幼扶攜。
趨迎載道。
其歡欣愛戴。
實出至誠。
且布衣絮襖。
悉見整齊。
即此恬熙景象。
亦非僞飾。
此皆數年來頻獲豐收。
是以闾閻康阜。
朕心實為嘉悅。
着再加恩、将直隸通省自乾隆三十一年、至三十三年、因災緩帶徵銀十二萬四千九百餘兩。
谷豆八千二百餘石。
改折銀一千二百餘兩。
普行蠲免。
俾畿輔群黎。
益臻饒裕。
稱朕加惠無已之至意。
該部遵谕速行
○又谕、據馬蘭鎮總兵旺保祿奏稱、本月初六日。
雙洞子汛一帶地方。
因該汛守兵孔文秀。
燒香遺火。
燃及草房。
以緻延燒乾樹。
現已督率兵丁撲減。
業将孔文秀、及外委王文賓等。
革退名糧。
交遵化州嚴訊治罪等語。
陵寝火道。
内外皆風水重地。
派撥弁兵防守。
原為防護火燭之事。
該兵丁敢于遺失香火。
延燒草樹。
情罪甚為重大。
外委等不能實力防查。
亦難輕縱。
該總兵僅交遵化州審訊。
殊屬不知事體。
孔文秀等、着拏交刑部。
按律分别治罪。
旺保祿、并約束不嚴之各該管将弁等。
俱着交部嚴加議處
○是日、駐跸左格莊行宮
○辛卯。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豁免福建遇風沉沒兵米。
三百六十石
○是日、駐跸台頭行宮
○壬辰。
谕、朕因澱神祠工落成。
親詣瞻禮。
并允直隸臣民之請。
恭奉皇太後巡幸天津。
共伸慶祝。
地方官于澱祠旁。
及左格莊二處。
添建行宮。
以供安憩。
臨幸時。
因其事屬已成。
不能複為禁饬。
但工作未免繁費。
雖伊等義效尊親。
朕實不欲其過耗物力。
着将此二處行宮。
各賞銀二萬兩。
于鹽課應解内務府銀兩項下撥給。
俾資興葺之需。
并谕該督等、嗣後毋得稍有增飾。
及新建行宮。
以副朕體恤崇樸至意
○又谕此次巡幸天津。
需用船隻。
業經降旨。
每水手一名。
增給行糧銀三分。
俾裕口食。
但伊等從南來守候。
為日已久。
所有地方官捐給每名每日坐糧四分。
着一并準其報銷。
該督務饬屬按數妥給。
俾得均沾實惠
○又谕、前據喀甯阿奏、貴州桐梓縣刁民趙式璧等、聚衆滋事一案。
以護副将李中隆。
辄将要犯交與典史童士奇收管。
緻令潛逃難以辭咎。
業經降旨、将李中隆交部嚴加議處。
今複據彰寶奏、于喀甯阿原參李中隆各情節外。
并稱李中隆怯懦苟安。
且僅據把總李翊。
二次專差禀報。
前往查辦。
而于初次之禀。
稱系郵塘尚未遞到。
其中似另有隐瞞别情。
請将李中隆革職究審等語。
李中隆着革職。
交與宮兆麟查審具奏
○閩浙總督署福建巡撫崔應階奏、所獲匪犯。
隔别研訊。
确由李阿闵因貧起意搶奪。
糾蔡烏強等入夥。
欲俟人衆起事。
捏造朱姓。
實無其人。
據平和縣解送兩朱振興。
俱系安分良民。
人所共知。
除将各首犯分别磔斬枭示。
餘二十八犯照律治罪。
又據報獲楊山一犯。
尚有張石貴未獲。
勒限嚴緝得旨、有旨谕部。
谕曰、崔應階奏、審辦诏安縣逆犯李阿闵。
蔡烏強等捏造僞劄一案。
按律将該犯等、定拟正法請将此案失察之督撫藩臬等交部議處等語地方遇有糾夥為匪案犯。
文武各官。
原有應得處分。
但伊等于此案未經發覺之先。
即已訪知。
将首夥各犯。
拏獲治罪。
所有督撫提督司府等員。
俱着免其議處漳浦縣知縣杜琮。
親率兵役。
弋獲首犯。
頗屬能事。
着同诏安縣知縣方鼎、一并送部引見。
其在事出力佐雜人員。
并着該督撫等。
查明辦理。
至案内所有問拟餘犯罪名及監斃遣犯應議職名。
着交各該部核議具奏
○是日、駐跸揚芬港行宮。
卷之八百五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