諾爾塔向索銀兩之處。
殊不足信。
今僅将戛合。
尚膽。
交騰越州收管。
尚難保其必無遁逸情事。
着傳谕阿桂。
彰寶。
将此二人。
即派妥員押解來京。
毋稍疎懈。
再多朝相之弟多朝珍、摺内稱、系已革土司。
未知何時所革若久緣他事革退則可。
然或彼心懷怨望。
與緬匪交通代為偵探。
漏洩内地機密自當留心防範。
毋任逞其奸宄伎倆。
若因多朝相寄信此事。
将多朝珍土司革退。
則斷不可。
多朝相在外寄信。
多朝珍何由豫知。
設以此加罪。
于事既未允協且使沿邊土司。
心生疑懼。
尤非撫輯邊夷之道。
可即傳朕谕旨。
令其照舊供職以安其心而亦不可不留心查察。
有無暗通信息之處。
至所稱檄谕沿邊土司□□罷夷一節。
自屬應行。
但檄稿尚有未盡妥合處。
已另為改就寄發。
阿桂等即遵照速行。
将此傳谕知之。
尋阿桂等奏、多朝珍。
系上年失察段思瑞偷越案革職。
人尚小心。
請令戴罪供職。
仍加防範。
報聞
○又谕、據增福奏、鳳陽府屬宿州境内。
秦家湖等處。
偶有蝻孽萌動。
現經巡撫胡文伯。
藩司範宜賓。
前後親往查勘督捕等語。
前據胡文伯奏稱、宿州境内。
蝻子萌動。
于五月二十六日馳赴該處搜捕。
當于摺内批令俟淨盡後。
速行奏聞。
迄今已将一月。
想該撫早已到彼。
而旬日以來。
未見将該處撲捕情形奏到。
不知現在曾否淨盡。
着傳谕胡文伯。
一面率屬将所有餘孽。
實力上緊搜捕。
毋任稍有留遺。
仍一面将現在屋未撲滅情形。
即速奏聞
○吏部等部議準。
四川總督阿爾泰奏稱。
綿州城為涪河沖卸無地遷建。
應裁附近之羅江縣令綿州移駐。
原駐豐谷井州判。
移駐該州舊治。
添設驿站。
羅江縣知縣。
訓導二缺。
俱裁。
典史改驿丞。
兼管金山驿。
其魏成驿。
歸附近梓潼縣管理。
從之
○四川總督阿爾泰奏小金川僧格桑。
與沃克什土司。
彼此相攻委員查勘據禀。
僧格桑托詞觀望。
色達克拉請兵攻剿。
僧格桑複圍其官寨。
防守官兵進剿各路等語。
拟派官弁。
督各土兵圍攻。
俟其力盡求免。
再行請旨。
臣與提臣董天弱。
即親往查辦。
得旨、所辦尚是汝等既往。
情形如何。
速行具奏。
尋奏親往查辦小金川沃克什攻圍一案僧格桑聞知畏懼。
禀求徹兵現在圍兵已退。
而占地未還。
守兵未徹。
仍令各土司進攻示儆。
已将事宜交副将接辦。
臣回省辦理審案後。
再行前往。
報聞
○乙醜。
谕曰、額驸拉旺多爾濟。
身系蒙古。
不耐暑熱着赴張家口外。
在伊父牧廠地方避暑
○又谕、據楊廷璋奏、永定河北岸。
二工六号決口刷寬。
漸緻奪溜。
現已速馳赴工察看督辦等語。
永定河堤沖坍。
即應上緊堵築。
克日竣工。
着派工部侍郎德成。
即速馳驿前往。
會同楊廷璋、妥速督辦。
德成不必請訓。
即日起程。
俟辦理竣後。
再行回京。
○谕軍機大臣等、據楊廷璋奏、永定河北岸六号堤工。
沖決奪溜。
緻堤外各村莊。
均有淹浸。
請将該管官。
分别嚴加議處着賠。
并自請交部一摺。
已批交該部嚴察議奏矣。
河工沖決。
疎防各官。
自有應得處分。
其應賠之項。
俟将來工竣時。
亦當按例着落分賠至該督另摺聲稱、已經赴工督辦。
不能親往根查起蝗之處等語。
昨已降旨。
該督毋庸冒暑親往捕查。
現在又有緊要河工。
自應在工督辦。
今已派侍郎德成。
馳驿前往。
會同該督。
上緊堵築。
克期竣工。
該督務多派集民夫以期迅速集事。
毋稍延緩。
至前此飛蝗起于何處。
據稱、已密谕周元理确查。
仍着速饬查明。
據實參處。
不得稍有姑息。
本日又據索諾木策淩等摺奏、白家灘地方蝗蟲。
業已生翅。
查系昌平州。
宛平縣。
所屬。
該州縣并不派人前往撲打等語。
已谕令楊廷璋明白回奏。
今年春夏少雨。
恐沮洳之地。
久晴蒸曬。
蝻孽易萌。
曾谕令該督。
嚴饬各屬。
及暢搜查。
毋任滋長。
今白家灘蝗蟲。
竟緻長翅飛揚。
該地方官于查辦蝻子時。
何以漫不經心。
并不早為捕治。
緻生翅滋蔓。
又不申報上司。
及今蝗已長發。
尚不親赴撲。
捕。
實屬玩視民瘼。
着楊廷璋即速查明參處
○軍機大臣等議覆、管理八旗火器營事務鑲藍旗蒙古都統色布騰巴勒珠爾奏請将八旗滿洲火器營官兵。
移居舊營。
以便操演等語。
查乾隆二十九年另設八旗滿洲火器營。
兵丁散處城内外。
時集時散。
不便習藝。
其舊營已賞給無房貧兵居住。
且僅有七百間。
不敷移住。
應擇附城高阜之地另建移居。
所遺房間。
又可添賞無房各兵。
該營移後。
其兼管炮甲之參領。
骁騎校。
應撥回本旗。
令營總。
護軍校等、就近管理。
再兵丁操演需馬現有馬八百餘。
本不足用。
應如所請于直省撥馬二千餘拴足三千。
得旨、依議。
建造此項營房。
不必擇地。
即于安定門。
聽勝門外。
黃寺兩旁。
地既寬闊。
距京亦近。
分左右翼。
建立二營居住。
不惟兵丁便于操演。
抑且有壯觀瞻
○丙寅。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今日召見推升溫州府知府福隆阿。
因其久任江防同知。
詢及瓜洲城外江工據稱、每年由龍潭将碎石運往填入近岸江中以禦急溜歲需二三千金不等。
其石塊有無沖失。
無由深考等語。
瓜洲城近瀕大江。
乾隆二十九年。
江漲沖刷。
漸及城根。
沙岸多有損齧。
曾經高晉等、以碎石填禦。
潮水不緻内侵。
近年以來。
俱經奏稱、江漏恬瀾。
洲城安鞏并未聞歲煩工作。
今福隆阿之言。
則江岸填石。
竟成年例。
如果思保衛城垣。
自當籌。
一勞永逸之計。
若徒事補苴下策歲複一歲。
長此焉窮。
且碎小之石。
抵禦洪流。
豈能保無随波漂蕩。
石投水底。
又無形迹可稽。
其是否如法施工。
憑何考核。
每年雖僅二三千金之費。
而積十年以計。
已數萬金。
似此虛糜。
又有何益。
況高晉、李宏、伏秋防汛。
亦底經意于湖河緊要工程。
此等江防事宜。
斷未必留心查驗。
不過委之該同知。
而河廳人員。
賢否不齊其果能核實濟工者十不得一其阘茸無能。
受人愚蔽。
及藉口開銷從中染指之弊。
皆所不免并不止于有名無實因思江岸如必須用石填護。
亦非荦确細塊所能勝或改用大石墜積。
庶根腳堅牢足資永久。
而大學士尹繼善則雲此法起于嵇曾筠為總河時。
相沿至今原屬補偏救敝之策究無實濟至江水東坍西漲。
其勢靡常非人力所能強禦。
設或侵至城根不若将南面城牆少收向内較之水底施無可考校之工似為省力以朕論之。
積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