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
但念其屢次領兵打仗。
頗屬奮勉。
尚不至竟予罷斥。
現在貴州古州鎮總兵餘大佐、尚未到任。
其員缺即着哈國興降補。
以觀後效。
餘大佐俟有總兵員缺。
另降谕旨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奎林等奏、大興縣之黃莊、定福莊、太平莊、高井四處。
現有蝗蝻。
該縣知縣、并不上緊辦理。
所帶民夫亦少等語。
着交楊廷璋、查明參奏。
其通州、密雲、懷柔、靜海等處。
飛蝗翔集無定。
若必根究其所起。
既恐查訪未确。
而該州縣轉得互相推诿。
于現在督捕之事。
緻有懈弛。
該督祇應就飛蝗停落處所。
無論其是否他處飛來。
督饬所在地方官。
盡力剿捕。
無得稍有餘孽其有怠緩從事者。
即予查參。
庶各知所儆畏。
蝗孽可盡得掃除。
将此傳谕楊廷璋知之
○又谕、據崔應階奏、巡查紹興所屬地方離水遠者。
稍覺乾涸及至杭州省城。
于二十五日。
得雨三四寸等語。
浙省皆系水田。
插秧之後。
全資雨澤浸灌。
與北方情形不同。
雖經得雨三四寸。
恐尚不足濟用。
不知現在曾否續經得雨。
所在農田。
是否一律優渥。
何以未據熊學鵬專摺具奏。
着将此傳谕該撫、速将各屬内所有短雨地方。
近日農田情形若何。
并是否尚有望雨之處。
即行據實奏聞。
尋奏、閏五月二十三四等日。
紹興稍覺乾涸。
旋于二十五日後。
與杭州俱得透雨。
各屬現無報旱處。
報聞
○又谕、今日阿桂、彰寶。
奏到各摺。
種種不協事理。
已于摺内嚴切批谕矣。
如請将賀丙移至内地安插一節。
可謂太不曉事。
賀丙去歲随經略傅恒、由戛鸠一路進兵。
身充向導。
乃緬匪所知亦猶興堂紮之不能複與緬合。
何慮在外滋生事端。
至其在句帽時。
向□□罷夷有勒索情事。
亦系倚仗大兵聲勢而然。
今我兵已徹。
則賀丙在彼。
不過一尋常土目。
安能複向□□罷夷需索。
彼既願在南底壩居住。
不妨任其去留又何必鰓鰓過慮。
強令搬移耶。
其另摺所奏、以黃海失事情節。
詢問賀丙。
因所乘船數不符。
細加诘訊。
尤屬拘泥可笑。
黃海蹤迹下落。
固當查問。
既據賀丙供稱、聞在宋猛地方。
遇賊被害。
似非盡屬荒唐。
其船隻多寡。
并非緊要關鍵。
何必複向其窮诘。
伊等于邊防要務。
每多疎略。
轉以此等細微節目。
辨駁不休。
豈如此遂得謂之辦事精到乎。
至所奏量移防兵摺内。
有賊匪敢于狂吠。
不可不防其暗蓄奸謀。
乘我不意等語。
尤屬不通之見。
緬匪詭詐反悔。
敢将蘇爾相拘留。
特欲激我用兵。
而彼據以逸待勞之利。
若慮其擾我邊境。
亦計及數年以後。
或乘我疎懈。
先侵沿邊上司。
漸及内地。
斷無敢有突然犯邊之理。
且此時邊外瘴氣方盛。
我兵既不能往。
彼又安能遽來。
惟當照例辦理。
何至為此張皇過當之語。
至邊口私販。
偷越往來。
或漏洩内地事機。
乃不可不實力查禁者。
伊等轉視為末務。
識見颠倒。
措置失宜。
尚得謂之稍知事體乎。
阿桂等、身膺重寄。
軍務邊情。
皆當籌畫妥善。
以副朕懷。
乃今日奏到三摺。
無一中窾。
豈萬裡以外。
必待朕燭照遠及。
豫為籌度。
伊等竟不能經理一事。
是其智且諾爾塔之不若。
複将何所倚望乎。
朕實為之太息憤恨。
伊等甯不知自愧。
将此詳悉饬谕知之
○軍機大臣等議覆、據雲南徹兵領隊大臣等咨到。
兵丁所帶民間幼孩。
計四百十四名。
俱系親屬受銀。
立契典賣。
并非私攜。
得旨、班師回京。
理合安靜行路。
不得攜帶民間之子。
該領隊大臣等、縱兵攜帶多人。
本應治罪。
但念系銀錢典買。
尚為誘拐情弊。
此次着加恩寬免。
然此風斷不可長。
若不嚴禁。
将來必緻強攜民間幼子。
嗣後幾奉差兵丁。
随往跟役内。
實有病故逃走。
必需添從人者。
在經過地方。
典買人口。
務須呈報該管領隊大臣等、查核後禀明将軍。
方準典買。
似此私行典買者。
永行禁止。
着為令
○吏部等部議準。
陝甘總督明山奏稱、淵泉縣移駐。
應添建文廟。
遷建道署、及知縣、典史參将、署各一。
千。
把、署三。
監獄房九。
兵房八百。
軍器堆撥房各十六。
餘仍住舊城。
從之
○辛巳。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曰、白和卓監放北新倉米石。
查出舒善、李樹芳、空誤未往。
據實參奏前此朕以厄魯特回子。
管理旗務。
未必兼能稽查。
今白和卓辦理。
頗屬能事。
況朕摺用伊等為大臣。
一切巡查差務。
俱系伊等分内之事。
自應一體行走。
嗣後凡遇赴倉監放米石等差。
所有禦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