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五日口糧。
每兵百名。
支給牲畜十隻。
并為十日口糧。
亦屬非是。
撲擊雖不必多帶口糧。
然亦無祇帶十五日口糧之理。
至調兵一節。
伊等摺稱、不必另帶兵丁。
仍在我土司近邊地方。
馬匹口糧。
亦不必紛紛辦理等語。
然則前此伊等、何以具奏。
欲調各處兵丁。
前後互相矛盾。
看來阿桂等、從前奏前往猛密撲擊之言。
特以空言罔朕也。
阿桂、彰寶。
着傳谕嚴行申饬。
伊等惟宜盡心相機。
以期有裨。
不必多調兵丁
○命諴親王允秘。
管理鑲黃旗滿洲都統。
調鑲藍旗滿洲都統努三。
為正白旗滿洲都統。
鑲藍旗蒙古都統色布騰巴勒珠爾、為鑲藍旗滿洲都統。
以署兵部尚書豐昇額、為鑲藍旗蒙古都統
○丁卯。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吏部議奏、兩江總督高晉等奏稱、蕭縣知縣謝宣境内。
蝻孽萌生。
不能實力撲捕。
應請革職拏問。
該管淮徐道姚立德。
知府邊廷掄、該撫薩載、總督高晉、均應議處。
除該道姚立德、己奉旨改為革職留任外。
應将知府邊廷掄掄革職。
巡撫薩載、總督高晉、均照例降三級調用。
高晉系革職留任。
又革任注冊。
無級可降。
應革任。
其不行查參之布政使。
并令該撫查取職名。
送部查議。
得旨、高晉。
着從寬免其革任。
乃注冊。
薩載。
着降三級從寬留任。
至該管知府邊廷掄。
雖例應革職。
但捕蝗不力。
究系州縣專責。
革職拏問。
罪無可辭。
知府統轄所屬。
應行督察事件較多。
與州縣身親民事者有間。
其咎稍屬可原。
如本年處分直隸地方官一案。
四路同知。
并予從寬留任。
邊廷掄。
職掌正與相等。
若照議斥革。
不足以示平允。
邊廷掄、着革職從寬留任。
餘依議
○戊辰。
谕軍機大臣等、刑部議駁、李侍堯審拟受賄縱私之把總吳定振一本。
所駁甚是。
已依議行矣。
吳定振。
身為把總。
領兵出洋巡哨。
見林亞攬、米船停泊。
即帶同兵丁莫裕揚等、持棍上船。
以緻莫裕揚。
用棍打傷水手陳亞應身死。
兵丁乃系聽其指使之人。
自應按律拟議。
不得專坐莫裕揚以擅殺之罪。
且吳定振。
于查獲私米之後。
複敢索銀賣放。
并一任兵丁等夥同詐贓。
殊幹法紀。
乃該督将莫裕揚。
拟以絞抵。
而于吳定振。
僅以計贓拟流改遣。
實屬輕縱。
李侍堯曆任封疆。
平時遇事。
尚知認真。
近日所辦。
看來漸不如前。
伊年力壯盛。
又曾任刑部堂官。
非不谙律例者。
此案定拟。
因何舛謬若此。
着傳旨申饬。
并令明白回奏。
尋奏、查吳定振帶兵巡哨。
在葛洲洋、見有船灣泊。
前往查問。
船戶林亞攬、因載有私米。
恐被查出。
水手陳亞應等、即開駕欲逃。
并聲言擲石抗拒。
吳定振、見情狀慌張。
匪形顯露。
遂帶兵莫裕揚等、持棍過船查驗。
莫裕揚、見陳亞應站立船頭。
辄用棍毆其手腕。
跌□□盍船旁。
吳定振、即時喝止。
各兵遂不複動手。
臣提犯質訊時。
各供明确。
是吳定振、當日實無主使喝令情事。
至帶兵持棍上船一節。
汛弁巡洋。
原準攜帶軍械。
過船查驗。
又其專責。
今林亞攬之船。
既已匪形顯露。
則吳定振之帶兵持棍過船。
實為查匪起見。
與無端滋事者不同。
似未便因此而即坐以主使之罪。
轉令擅打緻死之莫裕揚。
得以為從末減。
今臣覆檢原案。
再四酌核。
吳定振之罪。
究在于查獲私米後。
不即移送文員審究。
膽敢得錢賣放。
此則其貪縱不法。
計贓科罪。
僅止拟流。
臣以其情浮于罪。
是以從重拟以改遣新疆。
而莫裕揚将尚未拒捕之陳亞應、辄毆緻斃。
正與擅殺之例相符。
是以将莫揚拟抵。
此臣愚昧定谳始末。
謹據實覆奏。
得旨、這回奏情節。
該部詳議具奏
○調鑲黃旗滿洲副都統宗室弘旿、為鑲白旗滿洲副都統。
以侍郎銜署内閣學士邁拉遜、為鑲黃旗滿洲副都統
○己巳。
谕、據倉場侍郎實麟等參奏、祿米倉監督。
因接收麥石。
與直省委員、互相推诿一摺。
所奏甚不明晰。
此項運京平粜麥石。
若該監督有意藉詞勒掯。
不即接收。
該監督自難辭咎。
若東省起運後。
途中防護不謹。
緻有潮濕。
其咎專在東省原解之員。
或直隸接運後。
續經沾濕。
其咎又在直隸接辦委員。
乃實麟等、不辨是非曲直。
将監督、及直隸委員。
概請議處。
而于東省解員。
置之不問。
亦不究其濕自何處。
已屬含糊。
然此猶不足以盡其辦理錯謬之咎。
該侍郎等、現在駐劄通州。
麥石抵通。
聞有濕潤之處。
即當就近前往驗看。
應令轉運京倉與否。
無難立辨。
乃聽其率行運京。
及委員監督。
彼此推延。
實麟等、又不親赴查驗。
緻遲誤十餘日之久。
試問伊等所辦何事。
而在署養高。
竟置職守于不問耶。
似此颟顸怠廢。
豈複能勝倉場侍郎之任。
瓦爾達。
着調補倉場侍郎。
實麟、着調補盛京戶部侍郎。
仍革職留任。
俟瓦爾達到通州。
再赴盛京。
歐陽瑾。
着解任。
交部嚴加議處。
所遺員缺。
着劉秉恬補授。
此案監督推委延捱。
及山東解員。
直隸委員。
如何緻濕麥石。
咎在保人之處。
着尚書溫福、即日前往查明具奏。
再将贻誤之員。
一并交部嚴加議處
○谕軍機大臣等、據熊學鵬奏、浙省委員巡檢孔傳望、主簿溫頌、先後赴楚。
采辦鉛觔。
迄今二年。
尚未運回。
請敕下湖北、貴州、二省。
據實速覆等語。
鉛觔關系配鑄。
委員等、一經到楚。
自應上緊趕辦。
乃遲延日久。
未能回浙。
是否楚省轉辦黔鉛贻誤。
抑系委員等托故逗遛。
着傳谕湖北貴州巡撫、作速查明。
一面據實奏聞。
一面仍自行知照浙省。
毋緻展轉纡回。
久稽時日。
尋奏、黔省鉛觔。
因近年馱馬稀少。
先盡京運辦解。
緻楚鉛未能克期運貯漢口。
本年五月。
陸續運鉛到局。
兌交委員孔傳望。
溫頌。
均于七月起程回浙。
報聞
○又谕、戶部議覆、高晉等奏、清查江甯等府完欠各數。
分年帶徵一摺。
已降旨加展年限。
帶徵清完。
以示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