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貝勒楝羅布紮木素、翁牛特多羅貝勒諾爾布紮木素、阿巴哈納爾多羅貝勒車登紮布、喀喇沁固山貝子紮拉豐阿、輔曾公拉紮布、敖漢固山貝子垂濟紮勒、鎮國公羅布藏錫喇布、科爾沁和碩親王固倫額驸色布騰巴勒珠爾、綽羅斯多羅郡王羅布紮、回部郡王品級貝勒霍集斯、輔國公圖爾都、蘇尼特多羅貝勒恭桑紮勒、阿巴噶固山貝子朋楚克、青海固山貝子羅布藏色布騰、烏珠穆沁輔國公敦多布色棱等、至禦座前。
賜酒成禮
○是月。
升任江蘇布政使李湖奏、江蘇社倉。
自乾隆二十四年。
經前撫臣陳宏謀徹底清厘。
奏定成規。
遵辦在案。
奉行既久。
事熟弊生。
應酌改者二條。
應增添者一條。
一、社長一年一換。
鄉保舉報。
非盡端謹之人。
不免侵漁濫借。
稍謹饬者。
或顆粒不放。
冀期滿交卸脫累。
請嗣後令該州縣、選本社不應試之殷實監生舉充。
司事三年。
如出納公平。
倉無虧缺。
詳報道府。
給扁獎勵。
再令接管三年。
如始終如一。
舉充鄉飲。
六年。
另選充補。
若辦理不善。
随時更換。
如無不應試監生。
即舉誠實鄉民充當。
一、社長專司出納。
官役不得掣肘。
但春借時。
常有強項勒借。
秋後又複拖騙等弊。
請遇春借秋還時。
社長禀明州縣。
示期借給交還。
開倉、封倉、或州縣親赴。
或委佐雜及教職赴倉彈壓。
如有勒借拖騙者。
究處比追。
一、社倉谷石。
立有正副簿。
一存州縣。
一存社長。
出借收還。
登記明白。
凡州縣造報季冊。
及交代。
止須按簿查辦。
如有以造冊出結等事。
苛累社長者。
官則嚴參。
役則立拏重處。
得旨、已用汝貴州巡撫。
此所奏似可行。
交薩載妥辦
○又奏、謝升貴州巡撫恩。
得旨、貴州本屬事簡之區。
然被方世俊、良卿、阘茸之後。
吏治官方。
竟緻不可問。
因用宮兆麟。
圖其整頓。
孰知伊竟徒恃口材。
而無實際。
茲特用汝。
一切汝其勉之
○升任江蘇按察使吳壇奏、江蘇捕役。
無論州縣沖僻簡。
額定八名。
地廣役少。
偵緝難周。
至越省越府躧緝。
不得不私帶在官無名之白役。
故滋事者。
頗難稽查。
查巡檢所管之地。
不過一隅。
而額設弓兵。
自數名至三四十名不等。
似屬費糜役冗。
請酌裁此項弓兵。
将各州縣捕役。
按缺繁簡酌添。
永禁私帶白役。
得旨、此恐有名無實。
仍滋繁擾耳。
交薩載酌看
○是年。
追予緬甸出兵陣亡之參領吉勒彰阿等三員。
參将許斌一員。
遊擊六十七等三員。
佐領部委參領輝佐一員。
守備曾榮國等十六員。
護軍章京全祿等五員。
領催委署閑散章京圖薩鼐等三員。
護軍校廷柱一員。
藍翎長前鋒校拖爾布等三員。
藍翎長同祿等三員。
把總劉辟門等四員。
外委李洪魁等七員。
領催護軍披甲馬步兵等四百零三名。
祭葬恤賞如例。
俱入祀昭忠祠
○旌表孝子。
安徽等省申屠開基等二名。
守節合例。
八旗滿洲烏什泰妻史氏等九十三口。
蒙古七十妻李氏等十四口。
漢軍樸其林繼妻劉氏等十五口
○内務府正黃旗羅漢保妻吳氏等四口。
奉天等處駐防陳國士妻孟氏等二百零六口。
直隸等省劉毓俊妻楊氏等二百三十二口。
夫亡殉節。
江蘇等省焦敦仁妻韓氏等十口。
未婚守志。
直隸等省趙宏紹妻金氏等十五口。
百歲壽民婦。
江蘇等省徐珍等四十七名口。
各給銀建坊如例。
○一産三男。
直隸等省賈廷棟等九家
○會計天下民、谷、數、各省通共大小男、婦、二萬一千三百六十一萬三千一百六十三名口。
各省通共存倉米、谷、三千五百七十九萬三千四百三十七石八鬥一升九合四勺。
卷之八百七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