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部議覆、兩江總督高晉奏稱、武職官員子弟。
其随任入伍年久者。
向無禁止本省應試之例。
但伊等究系官員子弟。
一經中式。
即占該省武舉名額。
請将此項兵生。
無論在營年久概不準其應試等語應如所請。
嗣後不惟禁其應試。
并不準其入伍食糧。
即籍隸本省之遊擊。
都司。
守備其子弟入伍應試。
亦俱令各歸本籍州縣。
從之
○蠲浙江海甯、安吉、長興、蕭山四州縣。
乾隆三十五年。
被水災地應徵漕項額賦。
并緩蠲餘。
及各項舊欠銀米各有差
○是日。
禦舟駐跸馮家口
○甲申上詣皇太後禦舟問安
○谕前于寶稼營登舟見所備水營外圍蓆牆幂以黃布又添設坐落闆房。
均為過當。
楊廷璋并未先行奏聞。
辄爾糜耗物力。
不能體朕省方問俗之本懷業已降旨申饬。
布疋為民間應被所需。
豈宜妄費。
因即令沿途概行徹去。
而闆房則成工難于遽毀。
姑聽仍留。
然每日駐跸。
閱之辄為不怿。
夫水營不過為舣。
舟一宿而設。
朕所禦安福橹。
大小合宜。
日常理庶務。
見臣工至為便适。
且于岸上張設氊廬。
尤極寬敞。
雖召對多人。
亦能容列。
從前四巡江浙。
及年來再莅天津。
規制未嘗增易。
朕甚安之。
亦衆所共知者。
何今次獨藉此闆屋數楹為憩息乎。
且馭位置廊軒。
增華飾美。
心益憎厭。
是以所至之地。
竟有不登岸寓目者。
構此何為。
雖一切裝修。
皆系舊存物料。
其工作之用。
則由大吏等自效悃忱。
然朕巡幸所經供頓儲備。
絲毫不欲累及官民。
每一水營。
準令開銷數千金。
俾之承辦寬裕。
今乃不知撙節轉事此無益之耗費。
實所不取。
昨已面谕楊廷璋令将所有料物。
于回銮後即速自行變售毋許再存。
嗣後或有安設水營。
悉遵舊規。
不得稍有點綴。
緻幹咎戾。
此次着賞給鹽庫銀一萬兩以償其費并為明白宣谕。
使知朕禁奢崇實之至意
○谕軍機大臣等李侍堯奏、據安南國王移咨。
鈔錄彰寶覆文。
駁饬咨索黃公缵文牌等件。
聲稱續複委員赍遞奏本。
現已飛移滇省辦理。
俟彰寶覆到。
或以己意作檄駁回。
或為代遞奏本。
請旨遵行等語該國王既有移咨。
自應即為檄覆。
無庸更俟彰寶查辦。
今已令軍機大臣代李侍堯拟定檄稿。
知會該國王李侍堯接到。
可即照例妥速發往。
李侍堯曾奏請來京陛見。
業經允行。
該督此時如已起程。
中途奉到此旨。
即移交德保妥辦文内仍列該督全銜。
将此傳谕知之外寄軍機大臣代拟檄谕一道。
檄谕安南國王知悉接來咨。
稱黃公缵等投入内地經該國王索取未經發回一事。
欲本督部院代為轉達等因查此案系雲貴督部院所辦。
其案情始末。
俱在滇省。
本督部院未能細晰其中原委如何可渎天聽。
但細閱來咨爾國辦理此事始終原未得當。
若其人果系逋逃當其匿迹之初即當及早咨明雲貴督部院防其竄入則公缵等既無從藉口。
雲貴督部院自斷不肯收留。
即彼匿迹荒陬。
亦必代爾搜捕。
及公缵等投入。
雲貴督部院以爾國臣服有年。
素為恭順。
爾國窮黎。
即屬天朝赤子。
憫其流離而安插之所。
以仰體大皇帝遍覆懷遠之深仁。
亦所以為爾鸠加颠連也。
及該國王知其逃入内地并已經安插止應叙明黃公舒父子得罪之由求雲貴督部院查辦。
滇省自必為爾查明。
豈肯容留屬國負罪之人。
爾前次竟向雲貴督部院索回處治。
未免徑情直遂。
無怪其有責言也茲爾接雲貴督部院咨文。
辄謂過于苛厲。
憤形于詞。
尤非審慎之道。
至所稱繕寫奏本。
委員赍遞等語。
查外藩定制。
惟例貢具有奏本系先期題奏。
準到部覆始行轉進其餘文案。
均屬咨會核辦。
該國王如當應貢時附有奏摺本督部院自難阻止但呈覽後。
大皇帝必交部議。
部中亦必不準行。
若無端具摺。
即遞至近邊在本督部院亦不敢違例代奏。
但該國王既以本督部院為鄰邊大臣。
具辭來請。
不得不以誠告。
該國王向來恪恭知禮。
大皇帝恩眷有加。
今乃狃于一偏之見。
措詞過激。
殊覺失于慎重。
倘或以此上聞。
獨不慮幹天朝譴責乎。
至此案情由本督部院當移會雲貴督部院辦理。
先此覆知。
該國王務斟釀發辦。
毋負本督部院諄誡商覆之意
○又谕、據李侍堯奏、安南國王咨文内稱、黃公缵一事。
欲具摺奏聞。
已代李侍堯拟檄稿照例發去。
該國王從前經向丙地索取。
原屬非是。
而此次咨文。
措詞未免過激。
尤屬非體但黃公缵等究系該國逃人。
如果該國王向後具咨。
情詞恭謹。
原不妨酌量辦理。
即發回亦無關礙。
然須措置得宜。
不可稍露遷就了事之意。
将此傳谕影寶知之。
所有傳谕李侍堯及代拟檄稿。
并着鈔寄閱看俟彰寶到京時仍面谕詳悉
○又谕、據高晉奏、查審知府李枝昌代屬員認補虧空一案。
李枝昌呈出原審之饒九道汪鐘。
于前任南昌府時給伊書劄一封令各府公幫南昌。
新建兩縣。
墊用修理撫署等銀五千餘兩詢據汪鐘開出墊款内前任巡撫明山修理書房。
并明德修理大堂頭二門等處。
用銀一千兩等語。
撫署書房。
理應自行修理。
何得派令屬員代辦至有損墊公幫之事。
現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