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處。
查收工程。
着傳谕該督。
順道查勘該處實在情形。
悉心确核。
将肆行刨挖傷堤者。
申嚴禁止。
務使漕運民田。
兩無妨礙。
并将如何酌定章程。
饬屬永遠妥辦之處。
即行具摺奏聞。
瑪興阿原摺并鈔寄閱看。
尋奏、乾隆九年。
前督臣高斌、通饬各州縣開渠引水。
以利農田。
準民于河岸挖坑、引水灌田。
共有一百九十二處。
又于運河傍、汲水開井四十四口。
曆來報明有案。
查挖坑之處。
俱貼河邊。
自十餘丈。
至四五十丈不等。
所開之井在田園隙地。
均與堤工無礙。
惟農民做坑汲水之時。
正值運河水淺。
河傍多一坑溝。
河水即多一去路。
現在一百九十餘處坑溝。
概令平墊。
惟通杆井四十四口。
二十餘年從無溢井傷堤之事。
主仍聽民便。
惟以後不許再添。
得旨、目今夏令。
非急辦此事之時。
待朕啟跸後面奏
○庚申。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禮部所奏、向來一二品大臣、身後未具遺未。
及該處未經具奏者。
禮部将應否賜恤之處。
奏聞請旨。
嗣後請将奉旨予恤者照例具題。
其餘概無庸置議等語。
大臣身後議恤。
乃國家飾終令典。
未便概行停止。
嗣後一品文武大臣身故。
除已經特旨予恤外。
着吏兵二部。
及各該旗。
随時咨報禮部。
該部将應否議恤之處。
專摺具奏。
候朕酌量加恩。
其二品大臣。
着照部議、毋庸奏請
○又谕、兵部前次議處解馬倒斃各官一案。
馬之驸解馬一千有餘。
倒斃八十餘匹。
為數雖不及十分之一。
但其人本平常。
是以照議革職。
至周成谟。
管解營馬三千餘匹。
竟倒斃至一千一百九匹之多。
較馬之驸數甚懸絕。
革職之外。
自應治其餘罪。
以示懲儆。
舊例所定例斃六十匹以上。
不計多寡。
概予革職而上。
實未平允。
着軍機大臣、會同該部。
另行按所解馬成數。
分晰定例具奏。
周成谟、着即照新定之例辦理。
尋奏、凡解送軍營馬匹。
其分起解送之文武各員。
照軍營賠補馬匹之數。
每百匹、準其倒斃三匹。
如倒斃至四五匹者。
定以罰俸六個月。
六七匹者、罰俸一年。
八九匹者降一級留任。
十匹十一匹者、降一級調用。
十二三匹者、降二級調用。
十四五匹者、降三級調用。
十六匹至二十匹者、革職。
二十匹以上者、杖一百。
三十匹以上者、杖六十。
徒一年。
三十五匹以上者、杖七十。
徒一年半。
四十匹以上者杖八十。
徒二年。
四十五匹以上者、杖九十。
徒二年半。
五十匹以上者、杖一百。
徒三年。
如有盜賣别情、從重治罪。
至總理督解之員。
合其督解總數。
按其倒斃多寡。
亦即照此分别議處治罪。
從之
○谕軍機大臣等、據高晉奏、清口東岸、平成台地方。
因四月内清黃并弱。
緻生淤灘。
糧艘至此。
必須起剝。
一面于水淺處所。
築兜水小壩。
以通水勢。
并将惠濟等三閘。
遞相啟閉。
使湖水多由清口暢出。
以資沖刷。
并督率地方官。
多雇剝船。
令重運之船。
起剝貨物。
俾得遄行等語。
已于摺内批示。
令從長詳議。
設法疏浚矣。
及閱所繪圖樣。
則淤淺處所。
适當清黃交彙之沖。
若聽其淤積。
日久必緻清水不能暢出刷黃。
難免無倒漾之病。
于運務阿防。
所關甚屬緊要。
高晉等、自當上緊熟籌。
極力浚治。
以期妥協。
至該處現築兜水小壩逼水。
不過一時補偏救弊之計。
因思木龍一項。
于挑溜較為得力。
今陶莊對岸舊設木龍。
節年來以資其利。
現在似可毋庸多設。
或于清口外淤沙之處。
相度形勢。
将舊有木龍移建一具。
以資挑溜之留。
自為有益。
且以舊料改作。
或擇其材之堅實者。
以二三具改造一具。
抵需略用匠工。
亦不至于多費。
高晉等、務即悉心妥酌。
是否可行。
一面辦理。
一面奏聞。
并将作何設法浚治情形。
一并具奏。
又據稱、江北各屬高阜之區。
尚望雨澤。
五月初一日。
清江一帶得雨。
各屬曾否曾遍沾足。
已飛劄确查等語。
夏至已過旬餘。
望雨尤為急切。
并着将各處曾否得透雨确情。
迅速奏聞。
以慰廑念。
尋奏、清口東西壩外。
為清水彙黃之要路。
春夏之交。
黃水方漲。
清水微溺。
清黃蕩漾。
溜緩沙停。
緻有淺澀。
臣拟于平成台兩岸。
各紮小木龍一具。
以資挑溜。
因數日内。
重運尾幫。
全數渡黃。
是以中止。
目下黃水倒漾。
該處業已刷深。
猶恐以後停淤。
應将木植<??亶>纜。
備貯兩岸。
如遇清黃相平時。
察看淺處。
趱紮小木龍。
俾逼溜刷深。
遇水長發。
仍行拆起。
至清江一帶。
于初六日得雨後。
嗣于初八九等日。
疊沛甘霖。
一體沾足。
得旨、覽奏俱悉
○又谕、據桂林等奏滇省派員知州德敏領運京銅七十餘萬零行至四川雲陽縣磁莊灘及湖北歸州新灘。
湖南巴陵縣下反嘴等處三次沉銅至三十九萬二千餘觔等語解運銅觔。
中途猝遇灘除風暴人力難施緻漕運溺。
亦屬情理所有。
然或一次事出不虞尚非意料所及何至接連三次。
處處如出一轍且沉銅如許之多。
其中保無沿途盜賣虧缺。
捏詞掩飾情弊。
不可不徹底根究着傳谕各該督撫等、各就該省沉溺處所詳細訪查。
有無弊混情由。
據實專摺奏聞。
毋得稍存瞻徇。
尋富明安等奏、德敏領運京銅。
上年十二月初九日。
行至雲陽縣磁莊灘。
遇風船碰石梁。
将第一号銅船沉溺。
除陸續撈獲。
未獲銅三萬六千三百餘觔。
委無盜賣虧缺捏報情弊。
于本年正月十八日。
行抵新灘。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