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進兵。
一至本布爾桑岡。
即距美諾不遠。
由東北四十餘裡。
可直救達木巴宗。
今沃克什土司色達克拉之弟雅滿塔爾。
自達木巴宗突出。
禀稱、知救兵已至。
專候速進。
内外夾攻等語。
臣思達木巴宗。
待救甚急。
全相離較近。
若将圍困達木巴宗賊兵。
先行擊破。
則已出巴朗拉之後。
俟副将軍溫福、迅赴西路。
兩面夾攻。
至巴朗拉道通。
則小金川進兵之地。
又不止于本布爾桑岡一處。
臣當會同溫福、妥商辦理。
分路進兵。
速期剿滅。
谕軍機大臣等、據董天弼奏、攻得甲金達山梁。
并占據牛廠。
所辦稍有起色。
其地既去達木巴宗不遠。
董天弼自當乘此勝兵。
進攻達木巴宗。
以扼巴朗拉之後路。
且色達克拉之弟。
既以能逸出。
則達木巴宗聲息已通。
内外夾擊。
施功尤易。
據董天弼奏稱、攻取牛廠。
繞道潛往。
可以邀截而得。
可見攻剿要策。
必當避其堅碉。
尋覓間道。
始為事半功倍。
至僧格桑敢于圍困沃克什。
抗拒官兵。
情罪實難輕宥。
設逆酋因我兵全力進攻。
勢難支禦。
窮蹙乞降。
斷不可許。
節次所降谕旨甚明。
阿爾泰、溫福、務須遵朕前旨。
分路夾攻。
直搗巢穴。
擒獲逆豎。
分定其地。
切勿稍存姑息。
遷就完事
○命大學士高晉。
戶部尚書素爾讷。
俱在紫禁城騎馬
○是日起。
上以冬至祀天于圜丘。
齋戒三日
○辛亥。
谕、兩淮商人于提引案内。
應行賠繳銀兩。
業經加恩分限十年完交。
上年巡幸天津。
複加恩于原限之外。
再展限六年。
以纾商力。
此次該商等來京。
恭辦慶典。
歡欣忭躍。
倍着悃忱。
所有應繳未完之項。
着加恩再行展限三年。
按數納完。
俾商力益得寬裕。
以示推恩體恤至意
○欽差侍郎桂林奏、臣馳赴軍營。
經過各土司地方。
見茂紐等處。
山隘橋梁。
俱屯兵防卡。
至駐兵處詢問宋元俊。
據稱、賊番狡惡。
日則全伏溝中。
夜則潛入拒守。
大炮攻擊石碉。
不能驟塌。
尚未攻克。
現在兵練雖有八千餘。
除分防各卡隘外。
漢土官兵。
僅一千九百餘。
每得一處。
即須防守。
兵數恐不敷用。
再此處近地别無間道。
惟汗牛一路。
距約咱一百六七十裡。
若多調官兵。
分路并進。
即可殄滅等語。
臣初蒙恩命。
軍旅重情。
何敢稍涉孟浪。
但止此用炮相持。
徒為坐待之策。
必至老師糜饷。
現令宋元俊等、駕馭巴旺、布拉克底。
土兵。
倘能越嶺壓山。
攻破約咱。
已據小金川險要門戶。
可将防兵酌量移徹。
并将成都所調滿兵一千名。
陸續到來。
以資調遣。
向後得地既多。
駐兵不可不備。
果有不敷。
副将軍溫福、将次可到。
容會議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據桂林奏、攻剿約咱情形。
未免過于遲緩。
桂林既至該處。
當同阿爾泰速籌剿擊之策。
督催進兵。
與溫福、董天弼、三面合擊。
使逆酋首尾不能相顧。
庶可克期集事。
至桂林以越嶺踰山。
專責土兵殊屬非是。
土兵雖較習地利。
亦須官兵酌配同行。
方為合理。
此等土兵。
并非額食官糧之人。
第因其原系内地土司所屬。
用兵時派令出力。
固未為不可。
但我綠營兵衆。
平日坐糜糧饷。
及遇越山剿賊之事。
辄存畏縮。
專以屬之土兵。
緻令勞逸不均。
于情理既未平允。
且國家豢養若輩。
有事不能得其實濟。
則常時之設營教養。
又複何為。
即伊等坐視土兵成功。
自甘無用。
亦甯不稍加愧恧。
況土境有事。
仍藉土兵攻剿。
官兵幾同虛設。
又豈不為其所輕。
此于邊務番情。
甚有關系。
顧可專用以克敵制勝。
不為熟思妥計乎。
至宋元俊。
前此收複明正土司侵地。
及攻克仲濃等處。
頗為奮勉。
是以加恩由遊擊特擢副将。
乃自抵約咱以來。
不知感激勵勇。
安坐不前。
此乃綠營庸劣惡習。
甚屬不堪。
阿爾泰等、當谕宋元俊痛自改悔。
毋自贻戚。
又桂林摺内稱、向後得地既多。
駐兵不可不備等語。
尚未合行軍要領。
現在我兵尚未深入。
所得明正侵地。
宜防賊匪來争。
自不得不駐兵防守。
若既已得其要害。
度賊匪不能于他道越過。
止須于扼要處所。
駐兵以斷其來路。
外此更無庸顧慮。
若得一賊境。
即添駐一路之兵。
無論兵力愈分愈單。
不敷奮擊之用。
且安得如許士卒。
分派防守。
從前平定準部回部時。
我兵乘勝深入。
并未瑣屑措置若此。
溫福深知其詳。
阿爾泰。
桂林等、無難劄詢也。
再所稱茂紐等處山隘。
現在駐兵防卡。
山後即系金川所占革布什咱地界等語。
我兵齊集合剿。
自可計日攻破賊巢。
擒殲逆豎。
若索諾木見小金川已破。
心知畏懼。
斂迹退歸。
或詣軍營謝罪。
原可宥其既往。
不必複加窮究。
止須查辦革布什咱。
勾通搗釁之人。
重加治罪。
于被戕之土司後裔。
慎選繼立。
撫定其地。
則革布什咱之事。
亦可完畢。
若索諾木于剿定小金川後。
仍然罔知忌憚。
屯聚不退。
即當以我勝兵全力。
剿擊金川亦屬一勞永逸之計。
阿爾泰。
溫福等、當深體朕意。
随機酌辦。
以靖邊徼。
○又奏、清溪以南。
至打箭爐等處。
運送軍糧藥彈。
最關緊要。
背夫運腳銀兩。
必俟司庫撥給。
未免緩不及事。
今打箭爐同知庫貯。
尚有銀二萬餘兩。
此内暫支八千。
分發附近各站。
俟司庫撥到歸款。
得旨嘉獎
○又奏、軍需各項。
用費浩繁。
川省備貯銀一百五萬兩。
原為緩急之需。
已支用三十七萬七千餘兩。
僅存六十七萬餘兩。
不敷應用。
懇敕近川省分。
酌撥銀三百萬兩。
迅速解川。
以備接濟。
得旨、該部速議具奏、尋議、湖北、湖南、各撥三十萬兩。
廣東撥六十萬兩。
又于廣東鹽課内撥六十萬兩。
廣西撥一百二十萬兩。
共撥銀三百萬兩。
令各督撫派員解往。
從之。
卷之八百九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