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細及名物象數。
兼綜條貫。
各自成家。
亦莫不有所發明。
可為遊藝養心之一助。
是以禦極之初。
即诏中外搜訪遺書。
并命儒臣、校勘十三經、二十一史、遍布黉宮。
嘉惠後學。
複開館、纂修綱目三編、通鑒輯覽、及三通諸書。
凡藝林承學之士。
所當戶誦家弦者。
既已荟萃略備。
第念讀書固在得其要領。
而多識前言往行以畜其德。
惟搜羅益廣。
則研讨愈精。
如康熙年間。
所修圖書集成全部。
兼收并錄。
極方策之大觀。
引用諸編。
率屬因類取裁。
勢不能悉載全文。
使閱者沿流溯源。
一一徵其來處。
今内府藏書插架。
不為不富。
然古今來着作之手。
無慮數千百家。
或逸在名山。
未登柱史。
正宜及時采集。
彙送京師。
以彰千古同文之盛。
其令直省督撫、會同學政等。
通饬所屬。
加意購訪。
除坊肆所售舉業時文。
及民間無用之族譜、尺牍、屏幛、壽言等類。
又其人本無實學。
不過嫁名馳骛。
編刻酬唱詩文。
瑣碎無當者。
均無庸采取外。
其曆代流傳舊書。
内有闡明性學治法。
關系世道人心者。
自當首先購覓。
至若發揮傳注。
考核典章。
旁暨九流百家之言。
有裨實用者。
亦應備為甄擇。
又如曆代名人。
洎本朝士林宿望。
向有詩文專集。
及近時沉潛經史。
原本風雅。
如顧棟高、陳祖範、任啟運、沉德潛輩。
亦各着成編。
并非剿說卮言可比。
均應概行查明。
在坊肆者、或量為給價。
家藏者、或官為裝印。
其有未經镌刊。
祇系鈔本存留者。
不妨繕錄副本。
仍将原書給還。
并嚴饬所屬。
一切善為經理。
毋使吏胥藉端滋擾。
但各省搜輯之書。
卷帙必多。
若不加之鑒别。
悉令呈送。
煩複皆所不免。
着該督撫等、先将各書叙列目錄。
注系某朝某人所着。
書中要指何在。
簡明開載。
具摺奏聞。
候彙齊後。
令廷臣檢核。
有堪備閱者。
再開單行知取進。
庶幾副在石渠。
用儲乙覽。
從此四庫七略。
益昭美備。
稱朕意焉
○辛醜。
祈谷于上帝。
上親詣行禮
○谕、本年輪蠲奉天等省地丁銀兩。
其米豆一項。
例不在應蠲之内。
但念奉天省地丁錢糧。
向來銀糧并徵。
其額徵米豆。
即屬任土正供。
自當普予加恩。
俾得共樂殷甯。
益兆倉箱之慶。
着将奉、錦、二府。
乾隆三十七年、應徵米豆。
一體蠲免。
以廣惠澤。
該部即遵谕行
○又谕、本年輪屆浙江省、普免地丁錢糧。
該省溫、台、二府所屬玉環廳。
每歲額徵租谷、一萬一千八百五十餘石。
又海甯縣天漲沙地。
應納租銀一千二百二十餘兩。
向例不在蠲免之内。
第思此項租谷租銀。
原并出于田畝徵輸。
與阖省地丁無異。
自當一視同仁。
俾得并免輸将。
以安作息。
着加恩、将此二項應徵銀谷。
一體蠲免。
副朕愛養群黎至意。
該部即遵谕行
○又谕、朕嘉惠蒼黎。
降旨普蠲正賦。
山西一省。
應在本年輪免。
該省所屬各府州、有額徵本色米豆谷麥一項。
系供滿漢官兵糧饷之用。
例不蠲免。
但念此項本色。
原屬計畝輸将。
與地丁錢糧。
事同一律。
今應納地丁。
均經蠲免。
其額徵本色。
雖關兵糈支給。
未便概予蠲除。
而同屬授産編氓。
亦應令其均沾恺澤。
着加恩、将太原、平陽、潞安、甯武、澤州、蒲州、六府。
遼、沁、平、忻、代、保、解、绛、八州。
及歸化城各協理通判所屬。
乾隆三十七年、應徵本色。
俱酌免十分之三。
其大同、朔平、二府。
地處邊瘠。
着全行蠲免。
俾得廣被恩膏。
益裕盈甯之慶。
該部即遵谕行
○壬寅。
上奉皇太後幸重華宮侍宴
○谕、戶部奏駁、護山西巡撫朱圭咨、請将清水河廳米石。
改徵折色。
及和林格爾等處交租地畝。
太仆寺廠地銀米。
未便一體并蠲一摺。
固系按例核議。
第念該省、今年輪應普免地丁錢糧。
内地民人。
均得沾蠲除之惠。
其該省額徵本色米豆等項。
亦已特降谕旨。
分别蠲免。
而口外應納地租。
獨令供輸。
未免向隅可憫。
所有清水河廳米折銀兩。
上屆普免時。
尚未改徵。
曾與太原等府、州、應徵本色。
一體蠲免十分之三。
今雖改徵折色。
未便全蠲。
着加恩、仍照舊例。
蠲免十分之三。
其和林格爾等處。
新墾起科之地較多。
應輸折色銀兩。
按田納賦。
究與内地地丁無異。
自當一體全蠲。
至太仆寺牧廠地畝。
本折分徵者。
其折色着照地丁之例。
予以全蠲。
其本色着照上屆恩免之例。
亦蠲十分之三。
俾邊外貧黎。
得以普沾恺澤。
共樂豐盈。
該部即遵谕行
○又谕、據周元理奏、三座塔監督長春、私設稅局。
書役人等、擾累索詐。
請饬理藩院派員前往會審。
監督長春、先行解任等語。
此案現經理藩院具奏。
請将長春革職。
其擾累之書役等。
令熱河道、解送來京。
交刑部、會同理藩院審訊。
至該督摺内所稱、書辦洪三等、索詐酒鋪銀兩一案。
自應一并研訊。
明确定拟。
着周元理、即行轉饬明山保、将此案有名人犯。
一并解京會審
○谕軍機大臣等、據諾穆親奏、盤獲僧人悟能等三人。
訊系湖南武岡州人。
與楚省咨開逆犯嚴金龍父子等、年貌相同。
現派兵役押解楚省質訊等語。
諾穆親所辦甚好。
已于摺内批示矣。
嚴金龍一犯。
罪大惡極。
急宜速正憲典。
以快人心。
前據富明安摺奏、有審訊現犯、供稱嚴金龍想逃往雲南之語。
今滇省盤獲僧人悟能。
年歲面貌。
及眉稍黑痣。
适與嚴金龍相合。
其徒年貌。
亦與伊子嚴貴珍相似。
而僧人衣帽。
皆系新制。
随行之人。
又适系何姓。
種種形迹。
均大有可疑。
不可不嚴加鞫訊。
該撫既經解送楚省。
該處現有就獲案犯。
質證之下。
無難立辨。
着傳谕富明安、于該犯等解到時。
即行詳悉審訊。
如實系首惡正犯。
一面即行正法。
一面具摺奏聞。
毋任稍稽顯戮。
此等案犯。
關系緊要。
斷不可容其支飾狡供。
幸逃法網。
若承審各官。
懼罹緝犯處分。
希圖遷就完案。
附會成獄。
轉使真正逆犯。
得以遠揚逭死。
将來别經發覺。
則惟該督是問。
諾穆親摺。
并着鈔寄閱看
○又谕曰、桂林奏、現抽調各隘官兵。
克期進剿。
俱合機宜。
惟所稱若獲僧格桑。
陝甘之兵。
即行檄止。
以省往來之勞。
尚于此事全局。
未能通盤核計。
查原調之陝甘兵三千。
業經書明阿等、帶往西路。
其王萬邦、所帶黔兵二千。
已于十二月二十六日到成都。
即日馳赴約咱一帶。
是兩路繼進策應之兵。
均已不少。
現辦小金川之事。
自無虞不敷。
但官兵尚未進抵美諾。
僧格桑之能否迅即就擒。
尚難豫料。
或僧格桑竄入金川。
而索諾木之遵谕縛獻與否。
亦未可定。
即僧格桑立就成擒。
而索諾木所占革布什咱之地。
必當令其盡行退還。
不敢再犯。
方為完局。
是善後事宜。
關系尤為緊要。
亦須厚集兵力。
以壯聲勢。
豈宜遽議徹兵。
朕實不欲為黩武窮兵之事。
但此次用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