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訊究。
該道龔學海、前在同知任内。
漫無見聞。
請一并饬交撫臣、查明審辦等語。
彰寶所奏甚是。
苗民之構釁。
每由于土舍滋事索擾。
所關非細。
該土弁歐韻清、前于黨堆寨不法一案。
首先禀報。
業經賞給土銜。
以示獎勵。
若藉此出入苗寨。
倚勢婪索。
漸至肆無忌憚。
苗民蠢愚。
被索不甘。
積怨成仇。
必緻激成事端。
地方官應随時訪察屬實。
即當按法懲治。
豈可因其曾着微勞。
稍事姑容輕縱。
該撫李湖、巡閱下江時。
既經岑龍等寨苗民控告。
并不立時奏聞。
迅速嚴辦。
不類其平日誠實任事之道。
已有旨饬令明白回奏矣。
圖思德現在護理撫篆。
此案即着圖思德、嚴行查審。
務得實情。
按律究拟。
圖思德向來辦事。
頗屬認真。
今初交查辦事件。
諒不敢因李湖之現為上司。
稍有瞻顧。
自取咎戾。
至該道龔學海、如有知情徇縱情弊。
亦難辭咎。
并着查明。
一并參奏。
将此由五百裡傳谕知之。
彰寶摺、并着鈔寄閱看
○又谕、據伊勒圖等奏、巴爾魯克遊牧地方、貿易之土爾扈特人等。
沿卡座行走。
來塔爾巴哈台貿易。
于事無益等語。
土爾扈特等、俱系新附之人。
令在哈薩克遊牧附近行走。
倘生事、偷竊馬匹牲畜。
誠為無益。
伊勒圖等、欲停止巴爾魯克遊牧處貿易。
不令在哈薩克附近卡座行走。
所見甚是。
着傳谕舒赫德、伊勒圖等、土爾扈特等。
嗣後貿易。
令各管遊牧大臣、查明人數。
擇衆中賢能者。
令一人為首。
一面呈報将軍、大臣。
一面給與執照。
或撥往伊犁。
或塔爾巴哈台貿易。
均令在台站内行走。
台站以外。
附近哈薩克處。
不可令其行走
○又谕曰、桂林等奏、攻克卡了情形。
深為欣慰。
所稱現派宋元俊等、帶兵攻圍郭松、甲木、二寨。
斷其水糧。
以期不攻自破。
亦合機宜。
至所稱搶占平碉九十七座。
大小碉三十五座。
石卡三十一處。
而所剿殺之賊。
僅三十四名。
所獲祇番婦幼孩各二。
且訊據番婦供稱、防守碉卡。
約有二百餘人。
雖據供番民、多半調往他處防守。
但以現在賊衆而計。
以二百餘人。
防守一百六十餘碉卡。
每處不過一兩人。
似無此情理。
若以為賊人隻守緊要之處。
其餘俱無人屯聚。
則彼多設空碉。
又複何為。
均不可解。
似尚非該處确情。
着桂林等、查明覆奏。
再前此屢降谕旨。
令溫福、桂林、俟軍務告捷後。
即于章谷、設鎮駐兵。
并于約咱、及達木巴宗等處。
派駐副将。
兼派員帶兵駐守革布什咱。
使打箭爐、至巴朗拉一帶。
鎮營聯絡。
聲息時通。
土司境壤内。
得有官兵橫亘其中。
勢足控制。
不特左界之土司。
金川無由滋擾。
即在右界土司之與金川毗近者。
索諾木自亦不敢輕肆侵淩。
方為綏輯番夷、一勞永逸之計。
溫福、桂林、務遵前旨。
妥協定議具奏
○丁未。
上詣大高殿行禮
○奉皇太後居長春仙館
○詣安佑宮行禮
○幸圓明園
○戊申。
谕軍機大臣等、據桂林奏、攻克郭松、甲木、情形。
連得險隘碉卡。
拟即乘勝迅搗賊巢。
甚為奮勉。
溫福前奏、斯底葉安山口。
賊碉已經攻破。
統兵攻圍資哩。
諒亦計日可得。
從此兩路夾擊。
實有破竹之勢。
逆渠自可迅速就擒。
但須豫為設法防截。
勿令其畏懼。
逃入金川。
又煩申讨。
方為妥善。
僧格桑就獲後。
即當在軍營嚴加刑訊。
淩遲示衆。
仍傳旨曉谕。
使諸番怵目警心。
共知畏懼。
設或澤旺此時。
将逆子僧格桑擒獻。
亦不可稍存姑息寬宥。
蓋小金川乃内地土司。
豈宜如此跳梁梗命。
若澤旺擒獻逆子。
在官兵未進之前。
或可原于格外。
今賊衆竟敢抗拒官兵。
顯然叛逆。
不但僧格桑寸磔難寬。
即澤旺亦應緣坐骈誅之犯。
或念彼向為逆子所拘。
不能自主。
姑可貸其一死。
但不宜仍留小金川之地。
即移之成都。
尚恐其信息易通。
久或滋生事釁。
莫若即将澤旺、檻送進京。
派員沿途嚴行管束。
毋緻疎懈。
至該處番衆。
則照黔省古州之例。
改作屯兵。
令其耕作自食。
不必官為給饷養贍。
仍移設同知一員駐轄之。
久則漸與内地編氓無異。
自可永除後患。
而自打箭爐、至巴朗拉一路。
并照節次谕旨。
于章谷設鎮駐兵。
并于僧格宗、達木巴宗等處。
酌設副将、參将。
而約咱等隘。
則量設守備、帶兵駐守。
使内地鎮營聯絡。
聲息相通。
且将土司地界。
從中隔斷。
是我得控制之勢。
而金川弭侵伺之端。
方為一勞永逸。
溫福等于軍務告竣。
即行妥辦籌議具奏
○己酉。
谕、朕于二月初四日禦經筵。
所有應行典禮。
着各該衙門照例豫備
○又谕、上年直隸地方。
因秋雨稍多。
濱河窪地。
間被水淹。
已降旨撥給銀五十萬兩。
米八十萬石。
以資撫恤。
複于新春降旨。
将被災較重之宛平等二十四州縣。
再行展赈一月。
并有缺乏耔種。
及糧價稍貴之處。
随時粜借兼行。
俾貧民得資口食。
今據周元理奏稱、從前奉撥銀米。
尚在不敷動用。
懇恩再行酌量賞撥。
以濟加赈借粜之需等語。
着照所請。
再于通倉内、撥米十八萬石。
部庫内撥銀二十五萬兩。
交與該督周元理、董率所屬。
實心經理。
務使窮檐均沾恺澤。
不緻稍有遺濫。
副朕加惠闾閻至意。
該部即遵谕行
○谕軍機大臣等、裴宗錫奏、霍邱縣曾犯邪教之陶金玉家内。
搜得鈔寫采茶歌一本。
又在李國棟家、搜獲十字歌一紙。
均有悖逆荒誕字樣。
其采茶歌後。
載有伯溫問答。
内有大逆不道之語。
供系河南現拟絞犯楊在天傳給。
應确究逆書來曆。
現咨豫省、嚴行查搜确訊等語。
此等匪徒。
收藏悖逆邪書。
輾轉流傳。
屢犯不知悛改。
實為法所難宥。
但既訊據陶金玉供、與李文振邪教案内、問拟絞候楊在天。
向有親誼。
楊在天到伊家。
勸令入教。
留給伯溫問答一紙。
言系伊師李文振傳給。
是該犯楊在天家中。
必更有鈔傳不法字迹。
應行逐細搜查。
并提該犯嚴訊。
如系該犯造作傳布。
及搜有别項悖逆字據。
則楊在天之罪不容誅。
又不當僅以絞候完結。
着傳谕何煟、即速選派幹員、協同安省委員。
密赴楊在天家。
将一切經書字迹。
嚴查速究。
務得逆書确實來曆。
并此外有無傳鈔别犯情由。
一經訊明。
即将楊在天等應得之罪。
另行更正定拟具奏。
可将此由三百裡傳谕知之。
尋奏、楊在天原籍江南。
寄居河南。
系已正法李文振徒弟。
乾隆三十五年。
至原籍、勸表侄陶金玉歸教。
次年、複同張成功、至陶金玉家。
回豫聞拏自首。
經臣搜獲不法道經。
将為首之李文振、張成功、分别正法。
楊在天不準自首。
拟絞監候。
陶金玉、亦經安撫拟杖完結在案。
茲準安撫裴宗錫咨、陶金玉在籍。
複興邪教。
經搜獲采茶歌。
載有伯溫問答悖逆語。
訊由楊在天赴江南時所給。
臣随委員、搜查該犯家中。
據禀别無存留不法字迹。
提訊該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