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人。
去年投回。
且封以官爵。
伊等若聞知此信。
自必來投。
福德即作為已意曉谕烏梁海等。
令布圖庫等聞知。
若果來投。
即妥為安置。
如其不來。
亦聽其便
○是日、駐跸兩間房行宮
○癸亥。
谕曰、劉秉恬奏、吏部将參領洋海、咨送京堂。
檢舉原駁未為平允一摺。
所奏是。
滿員咨送京堂。
朕原降谕旨、系指現任文職、後因承襲世職、改補武員、不兼原衙門行走者而言。
并未令将緣事降調。
僅補武職人員一例帶領引見也。
吏部前于鑲藍旗咨送洋海到部時。
因與原奉之旨不符。
扣除議駁。
辦理本未錯誤。
該旗此次何以複将洋海咨送。
恐其中不無别情。
至吏部接據旗咨、并不查明原旨遵辦。
轉以前次議駁為非。
奏請檢舉更正。
辄準洋海引見。
亦屬非是。
着吏部、該旗即行查明據實明白回奏
○是日、駐跸常山峪行宮
○甲子。
谕曰、湖廣總督富明安、曆任封疆。
老成勤慎。
方資倚畀。
今聞偶患痰喘。
遽爾溘逝。
深為轸恻。
着加贈太子太保。
所有應得恤典。
仍着該部察例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桂林奏、會同溫福等議賞土司緞疋一摺。
在南路者。
着交福隆安、同阿爾泰、阿桂、傳旨賞給。
在西路者。
交溫福等傳旨賞給。
以示獎勵
○以江西巡撫海明、為湖廣總督。
山東布政使海成、為江西巡撫。
山東按察使國泰、為山東布政使。
山東運河道孫廷槐、為山東按察使
○旌表守正捐軀之四川樂山縣民蕭元高孫女蕭氏
○是日、駐跸喀喇河屯行宮。
○是月。
兩江總督高晉奏、淮安府屬山陽、鹽城、二縣境内。
澗河一道。
淤淺較甚。
該府照依業食佃力之例。
派夫挑浚。
于四月十五日一律工竣。
又鳳陽府屬宿州境内之濉河。
為毛城鋪下遊。
上年黃水漲溢。
濉河兩岸。
子堰汕刷殘缺。
兩岸之西流砂礓。
南北股河。
均有淤墊。
據道府勘禀。
工費浩大。
民力不濟經臣與撫臣裴宗錫劄商、酌用民力。
半給工價。
以資飯食。
所用工費。
即于歲修項下動支。
此外尚有淮此鹽河。
并彭家溝河道。
例應商捐辦理。
亦據運司詳派商人承辦。
臣與撫臣仍督饬各道府州、留心體察。
不緻草率。
報聞
○江南河道總督吳嗣爵奏、時屆夏至。
湖河水長不一黃河徐城志樁。
現存長水五尺八寸。
下遊外河老壩口志樁。
連底水存一丈五尺四寸。
清口東西壩。
原留口門十二丈。
三月内展拆十丈。
五月十一日複續拆十五丈。
口門共寬三十七丈。
據上遊正陽關報、淮水接續共長一丈八尺餘寸。
洪澤湖内。
每日亦長水一二寸。
臣随于五月十六日。
親往查勘。
将西壩再加拆七丈。
東壩加拆八丈。
連前口前。
共寬五十二丈。
暢流東注歸海。
查近年以來。
黃強清弱。
易于倒灌。
今黃水未長之時。
洪澤湖水。
已加長二尺餘寸。
将來水有來源。
由清口暢達。
全力抵黃。
既免倒灌之虞。
而洪澤湖引河及運河。
俱得清水沖刷。
愈覺深通。
至山盱五滾壩石脊。
較低水面三寸八寸不等。
而封土甚高。
并未過水。
如将來湖水加長。
再将東西兩壩。
除應留基址外仍行啟拆。
以收其益。
得旨、覽奏俱悉。
又批、是。
不可惜費。
此所費者少也。
○福建水師提督黃仕簡奏、臣于四月十一日出洋。
前往金門鎮、南澳鎮、銅山營。
次第巡曆。
校閱官兵技藝。
内弓箭。
以金門、南澳、二鎮為勝。
鳥槍、藤牌、惟南澳最優。
金門稍可銅山多未能齊捷緊湊。
至水陸操演。
金門、南澳、尚屬嚴肅熟練。
銅山俱甚參差。
臣逐一指示。
分别賞罰。
至點驗軍裝器械戰船。
俱堅固齊全。
出洋舟師。
并無偷安等事。
臣彙核金門、南澳、二鎮營伍。
多有進益。
惟銅山實屬不及。
該營參将張天助。
前經臣會同督臣豫保。
今遽以升任有期。
怠忽如此。
未可稍為姑容。
再署守備事田德、亦以離任在迩。
玩忽從事。
并難寬縱。
除将該二員題參革職以昭炯戒。
其弓馬生疎各弁。
并請咨部斥革。
得旨、如此實心辦理方是
○陝甘總督文绶奏、前督臣明山奏明陝甘軍械。
除本屬完整。
與尚可修理者。
仍留備用外。
其炸裂廢壞之物。
銷毀變價。
荷蒙俞允在案。
今查估變冊開。
熟鐵槍刀等項。
每觔估銀數分。
生鐵炮位。
每觔估銀數厘。
緣此等非民間所用之物。
故所值無多。
但槍炮刀刃等物。
雖皆破爛。
而本質可用。
以之制造槍炮。
較荒鐵千斤。
僅煉成淨鐵百餘觔。
工料浩繁。
現在陝西撫臣勒爾謹、拟請裂造鳥槍一千杆。
查甘省所存鳥槍。
亦屬無多。
亦請添造一千杆。
以備應用。
與其采買荒鐵。
不若由各營拆取。
稱明觔兩。
解送西安、蘭州、二處。
制造鳥槍。
實與戎行有益。
得旨嘉獎
○又奏、臣前接軍機處議覆、伊犁将軍舒赫德奏、涼莊滿兵。
移駐烏噜木齊。
請令參贊大臣。
先期赴彼商辦。
其領隊大臣起程。
于經過涼莊時。
在該處官兵内選帶二三十員名。
先赴烏噜木齊。
以資督辦築城造房等事在案。
今西安滿兵。
移駐巴裡坤。
事同一例。
懇恩準将巴裡坤領隊大臣、于經過西安時。
亦選帶官兵二三十員名前往。
會同鎮道等督率辦理。
更為有益。
報聞
○貴州巡撫圖思德奏、臣遵查原派二起之副都統海蘭察等四員。
于五月十三日夜。
抵黔省。
據稱、原派頭起侍衛鄂蘭患病。
俟愈起程。
是以二起先行回京。
今海蘭察等、于十六日由施秉縣途次。
接奉谕旨。
十八日戌刻。
轉回貴州省城。
至頭等侍衛鄂蘭、因病未來。
三等侍衛四員。
亦于是晚由滇到黔。
内侍衛庫伯、亦患病不能同往。
至海蘭察、額勒登布、塞布騰、綏庫、長生保、阿坦保、利保住等七員。
于十九日。
即由黔入川。
馳驿分往。
報聞。
卷之九百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