襲子爵。
鄂勒哲依鄂羅什呼之父特古斯、亦曾着有勞迹。
所襲子爵。
着即留伊本身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刑部等衙門。
進呈雲南省秋審緩決人犯本内。
有阮國秀一名。
尋閱原案。
并未聲叙。
及細加檢核。
則該部将上年所定緩決人犯。
亦概行列入舊事。
竟不開明情罪具題。
殊屬非是。
每年秋審時。
該部将谳冊進呈。
其情實人犯。
俱再三披閱。
反覆參詳。
至緩決各案。
原不能逐一遍覽。
第其中有情節較重。
于法司定案時。
即行存記。
俟秋審進本。
留心覆閱。
或所定尚屬平允。
即照拟入緩者。
亦自情法難寬。
改為情實者。
此等案犯。
與情實冊同為詳核。
及經勾到一次。
則上屆所定緩決。
至下屆毋庸更改。
無須再為檢核。
是以曾經降旨、令刑部将舊事緩決。
止列犯名。
不必複具案由。
以省繁複。
此指曾經勾到者而言。
至上年乃停勾之年。
該部雖将情實緩決各本。
照例具題。
朕以既不勾到。
則情實緩決各犯。
俱無可辦。
是以每次進本。
不過照常批發。
并未如每年詳閱。
原欲俟今歲秋審時。
一并細加鑒核。
此在刑部堂官等、或未能深知朕意。
劉統勳、日在朕前。
亦豈得诿為不知乎。
是本年秋審。
原屬兩年并辦。
雖系上年緩決。
仍與新事無異。
自應将各原案。
仍照上年全列備覽。
方為妥合。
乃刑部竟視同積年舊緩決。
将案情一概删除。
實為錯誤。
此本已交内閣。
查取上年紅本呈閱。
但刑部所辦。
一省如此。
恐各省均屬相同。
憑何校核。
着傳谕刑部堂官、将上年所定緩決人犯。
均詳叙案情具題。
其現在已經出本。
不及趱辦者。
或将上年進呈黃冊、及批發紅本。
趕送行在備閱。
嗣後凡遇停勾次年。
均遵此旨妥辦。
将此饬谕刑部堂官知之
○又谕、本日刑部進呈雲南省秋審本内。
情實人犯。
共三十一起。
經九卿由緩決改入者。
共有四起。
是所改實屬過多。
且如絞犯呂昌佐、以兵丁逞威私拷将并無贓證之李姓斃命。
又絞犯楊士珍、亦系兵丁。
以争座細故。
辄糾夥聚毆黃沂戕命。
又斬犯黃偀、幫同盜葬拒捕。
将劉開曜毆斃。
又絞犯張偀、因妒奸生疑。
将朱煥踢斃。
以上四犯。
核其情罪。
均系法無可寬。
九卿所改甚當。
該撫李湖、概行拟入緩決。
殊屬過于輕縱。
秋谳大典。
理宜詳慎核拟。
俾無枉濫。
李湖向任直隸臬司時。
辦理刑名。
尚為妥協。
何以甫任巡撫。
辄存姑息。
豈欲藉此以博寬厚之名耶。
李湖着傳旨申饬
○是日、駐跸塔哩雅圖昂阿西大營
○戊戌。
賜扈從王公大臣、蒙古王公台吉及土爾扈特郡王巴木巴爾等食
○督理糧饷侍郎劉秉恬奏、南路軍糧。
以雅州府為總彙。
由省城至雅州四百餘裡。
路尚平坦。
由雅州抵打箭爐六百餘裡。
山路險仄。
而打箭爐又為分運各路軍營總彙。
一往卡了、達烏。
一往吉地、丹東。
一由噶達、資隆、轉運綽斯甲布之木池。
惟木池一路。
未設台站。
臣文绶已饬幹員。
與各土司議雇烏拉長運。
查章谷現存米萬餘石。
距卡了、達烏、吉地、丹東不遠。
無難運送。
惟綽斯甲布一路。
正在克期進兵。
現拟先赴噶達趱辦。
南路糧運。
人以為難。
臣亦不敢以為易。
然天下總無必不可辦之事。
惟與督臣文绶、悉心料理。
以期挽運有資。
得旨、所見甚是。
勉為之
○是日、駐跸張三營行宮
○己亥。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工部議覆永定河事宜摺内。
旱方水方。
給值多寡倒置。
及添雇民夫。
複以水方計算。
種種未明晰。
是以傳谕工部堂官等、令其問之裘曰修。
另行詳悉覆奏。
今工部并未将所詢情節。
逐一确核覆奏。
祗将裘曰修原請改給銀七分之處。
另行議駁。
于事理仍屬不求甚解。
轉似朕前旨詢問。
專為惜費起見。
殊屬非是。
水方施工。
難于旱方。
而舊定價值。
旱多于水。
其故已不可曉。
且既用浚船撈浚中泓所挖之土。
自必有按船定方之法。
第船有大小。
如果立定成規。
據實核計。
每船挖泥若幹。
作為一方。
不緻隐射捏混。
即照七分之例支給。
亦複何妨。
若不過有名無實。
雖四分亦為虛冒。
朕意惟在就工核實。
并非節省錢糧。
昨為畿輔民生。
籌計安全。
不惜數十萬帑金。
繕工保障。
豈肯于此小費。
斤斤緻靳。
何工部堂官及裘曰修、皆未能深喻朕意耶。
又裘曰修摺内稱、每年桑乾水涸。
不能用浚船之時。
凡有應行挑挖之處。
挖至旱土之下。
亦有水方等語。
此又系原摺所無。
在裘曰修之意。
特舉此為水方徵驗。
不知既立章程。
即應有一定成式。
此項工程。
如系歲所必需。
原款即應列入。
何直待問及。
始複陳出此語。
工部堂官。
複置之不議。
将來當如何報銷。
又何以核其工歸實用乎。
着再傳谕工部堂官、仍将各情節。
問明裘曰修、另行通盤确核。
據實回奏。
不許颟顸無實。
所有奏到各摺。
均發還。
俟覆奏到日。
另降谕旨
○吏部等部議覆、山西巡撫三寶奏稱、朔平府屬右玉縣之威遠堡。
向設巡檢一員。
前撫臣彰寶以大同府屬豐鎮廳大莊科。
開墾需員。
請裁威遠堡巡檢。
移設大莊科。
現查該堡煙戶繁多。
商賈雲集。
且距右玉縣五十裡。
一切巡緝。
印官鞭長莫及。
查朔平府常豐倉大使。
專司收放兵糧。
别無事件。
今右衛八旗官兵。
節次裁汰。
僅存三百餘員名。
大朔二府屬徵解兵糧。
均經改折。
請将倉務。
就近歸朔平府經曆兼管。
裁常豐倉大使一缺。
仍于威遠堡改設巡檢。
各換給圖記應如所奏。
從之
○以福建台灣鎮總兵章紳、漳州鎮總兵何思和、對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