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三十七年。
壬辰。
十一月。
壬辰朔。
谕軍機大臣等、據鐘音等奏、由安南發船赴倭販銅之閩人林承和、查曆年出入海口船号。
并無其人。
并通省各州縣檢查煙戶冊。
亦無其名等語。
閩商赴洋載銅回閩。
如果官為購存。
則以内地之銅。
仍供内地之用。
雖暫占蘇商額數。
亦屬無妨。
前降谕旨甚明。
若林承和在東洋買銅。
并非進口。
是指買内地之銅。
轉售為外洋他處之用。
于事甚有關系。
自不得不徹底根查。
今鐘音等奏、細查閩省。
并無其人。
竟似毫無蹤影。
則前此薩載所稱、蘇商供出之林承和、在東洋買銅一節。
言之鑿鑿。
又系何憑。
此事自當仍問之江蘇。
不必更詢之閩省。
但彼此各執一詞。
亦非在外所能核結。
着傳谕薩載、即查當日在蘇供出林承和之事。
實系何人。
速行訊取确供。
及伊在東洋所見林承和、實雇用何人船隻。
并列入寅字十一番。
是何實據。
一面奏聞。
一面将應訊之人解京。
交該部詳悉确訊。
務期水落石出。
無緻絲毫影射。
并将此谕令鐘音等知之。
尋薩載奏、據供出林承和之龔繼勝等供、閩人林承和船隻。
實于三十五年七月到倭。
伊等在倭人館中。
未與林承和識面。
其船隻曾經望見。
實系内地式樣。
其雇用林泰來船号。
并從安南發船。
均得自倭人通事熊文藏之口。
複查浙省乍浦海口、所報銅鉛進口番數。
寅字十一番。
實系林承和現将應行質審之人、一并解京備訊。
報聞
○戶部議覆、雲南巡撫李湖、酌籌鹽井各事宜。
一、省城向設總店。
分立大鋪一百二十處。
行銷黑井、安豐井鹽九百一十一萬一千七百六十餘觔。
除南甯、沾益、尋甸、平彜、宣威等五州縣。
官運鹽一百七十萬斤。
其餘轉售于迤東之昆明等十六屬民販運銷。
原因鄉販挑運食物赴省。
順便帶鹽回銷。
既省腳費。
且免徵解之繁。
但各州縣銷無常額。
官無責成。
鹽道既苦耳目難周。
各屬又無引照可驗。
私販滋多。
官鹽壅滞。
請将省店裁徹。
改立鹽倉。
除南甯等五州縣、向歸官運。
應仍赴省倉領運外。
其未歸官運各州縣。
内昆明縣、向有額設官鋪。
每年可銷鹽二百五十四萬斤。
應仍循舊例。
先課後鹽。
督鋪售銷。
至附近鹽井之昆陽、晉甯、呈貢、宜良、嵩明、江川、河陽、路南等八州縣。
每年可銷鹽二百六十萬斤。
應令該地方官、自雇夫馬。
赴井領運。
即于原定自井至省運腳内、計程攤給。
其距井較遠之馬龍、羅平、陸涼、廣西、彌勒、師宗等六州縣。
及邱北縣丞。
每年可銷鹽二百二十餘萬斤。
應令該地方官、赴省倉領運。
其需用腳價店費。
應于原定新增鹽價、及加添運腳内。
酌量核給。
以上十四州縣。
及邱北縣丞。
應完課款。
俱照迤西例。
上月領鹽。
下月解課。
再彌勒縣、向買粵鹽三十萬斤。
今既銷省鹽。
應将粵鹽停買。
一、各井額辦鹽觔。
自數十萬、至數百萬不等。
應責成提舉、大使等、将竈戶逐日煎獲鹽觔。
即令入倉登号封記。
俾家人、書役、不得串通商竈、透漏分肥。
至各屬領運後。
即令該州縣嚴饬腳戶。
勒限趕運。
以防折耗借賣之弊。
各官奉行不力。
查參着賠。
各井有未設鹽倉者。
即行添蓋。
一、竈戶煎鹽。
攙和沙土。
應責成提舉、大使等嚴查。
向來未有議處明文。
請嗣後井員如有縱容竈戶、攙和沙土者。
照白土攙和漕糧、押運官不行查禁例、革職。
失察者、降一級調用。
兼管井務之府州縣等官。
分别議處。
若知情受賄。
應照枉法贓從重治罪。
竈戶即照舵丁攙和漕糧例治罪。
承銷州縣。
徇隐不報者。
一并究處着賠。
并令各井每年将樣鹽呈送巡撫衙門。
驗發鹽道。
分給各屬。
以憑查驗。
一、節年堕誤鹽觔。
總由月報不行。
應将各井煎鹽額數。
于月終彙核。
有餘者、留抵下月收數。
不足者、下月補交。
仍令提舉大使等、按月填報鹽道。
彙冊申送督撫。
季終通計一次。
将逾限不及趱煎者。
分别參處。
一、鄰省私販入境。
應查明經由津隘。
于總路分設巡鹽員弁。
酌帶兵役駐劄。
如有緝獲。
即行通報。
解交地方官審辦。
至本地私販。
在井者、責成提舉大使。
在途者、責成經由州縣。
均令實力查拏。
獲犯時、徹底究訊治罪。
井員、及地方官、緝拏不力者。
分别參處。
一、從前堕運堕銷鹽數。
實計五百五十五萬二千三百九十九斤。
原奏準分二年帶銷。
但各該處堕誤數目。
多寡懸殊。
概限二年。
恐仍有滞積。
應将各屬堕運不及三分以内者。
限一年銷完。
其在應銷年額一半以上者。
分限二年。
逾于應銷年額者。
分限三年。
倍于應銷年額者。
分限四年。
并按限分别完欠。
核實辦理。
一、黑井現有堕缺正額鹽二百三十五萬六千二百餘觔。
又缺餘鹽二百四十六萬三千一百二十五斤。
兩項均應帶煎。
恐有那後掩前之弊。
應俟堕煎額鹽。
按限煎完後。
再帶煎餘鹽。
至安豐井、每年停辦餘鹽六十二萬斤。
應帶補舊額鹽三百七十六萬一百二十七斤。
帶補數多。
竈力不免拮據。
請将帶補舊額鹽、照停辦餘鹽數補煎。
一、滇省自乾隆三十二年、至三十四年。
各屬承辦軍需。
遇差務緊急。
未及赴司領項。
多系借支鹽課。
每新舊交代。
将借墊銀數查明抵交。
事竣造報。
其例應準銷者。
由軍需銀内撥還清款。
但核減應追之員。
遇有遷調事故。
接任之員。
不能代繳。
遂造入鹽課未完項下。
完欠數目易淆。
且啟推诿遷延之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