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谕軍機大臣等、尚書閻循琦奏、盛京民人薛士诏毆斃伊胞兄薛二秃子一案。
瓦爾達護庇屬員。
并未照原供辦理等語。
瓦爾達系滿洲侍郎。
審辦奉天事務。
尤宜公平。
今于倫常攸關命案。
膽敢以屬員系舊友之子。
心存袒護。
并不秉公辦理。
情尤可惡。
深負朕恩。
雖經革職。
仍不足蔽辜。
着傳谕英廉、即行查抄伊家中家産、仍寄知将軍弘晌、并将瓦爾達盛京之家産。
亦行查抄入官。
○壬辰。
遣官祭黑龍潭昭靈沛澤龍王之神。
玉泉山惠濟慈佑龍王之神
○谕、據阿桂參奏、甯夏鎮總兵張玉琦、前令其帶兵留防僧格宗後路。
因賊番欲犯僧格宗。
經副都統書景阿、督率滿兵沖擊。
該鎮并未出營打仗。
是僧格宗之得以保護無失。
實由續派之書景阿、及侍衛官員等。
奮勉戰守所緻。
該鎮張玉琦、實屬庸驽無能。
請革職留營效力等語。
張玉琦、着革職。
仍留軍營。
自備資斧。
效力贖罪
○癸巳。
谕曰、明亮、着補授廣州将軍。
明亮未赴任以前。
廣州将軍印務。
仍着李侍堯署理。
其明亮之正藍旗漢軍副都統員缺。
着富興補授
○定西将軍尚書阿桂奏、七月二十一日。
臣抵黃泥鋪。
适富勒渾遵旨前來接應。
并順道查辦糧務人夫。
據富勒渾告知、博清額、普爾普、已帶兵五百。
由木坪一路。
前來策應。
查南路官兵。
業已扼據險隘。
以備整力再進。
無需接濟。
而西路官兵。
屢屢奔潰。
實未可恃。
臣已将續到黔兵一千。
派往協守。
所有此項官兵。
應令仍由原道。
回赴西路軍營。
得旨嘉獎
○又會同四川總督富勒渾奏、南路章谷一帶。
後路綿長。
前曾派撥川兵三百。
新兵二百。
并揀派民壯四百。
遣赴軍營聽用。
今章谷等處。
防範周密。
其自章谷以至打箭爐。
皆明正土司所屬。
祇須于現有兵外。
酌添以資守護。
惟革布什咱、及丹東二處。
與賊境毗連。
守禦較弱。
應将川省制兵二百五十。
派往丹東。
協同駐守。
至打箭爐距金川雖遠。
而系軍營來往咽喉。
現存之兵不敷。
應于撥到壯丁内派二百。
留于打箭爐。
與各兵一體差防。
至此後應派南路新到官兵。
臣阿桂遵旨酌撥。
于打箭爐及東谷、剛察、茂紐、等處。
暫為存駐。
俾伊等就近支糧。
其山下牛廠一處。
近通小金川本布爾桑岡。
甚為緊要。
已将原派往甲金達之調到新舊兵二百五十。
改撥牛廠。
并力防範。
報聞
○署四川總督湖廣總督文绶奏、京兵入川。
自成都至軍營。
原拟在桃關、雅州兩處。
折與馬價。
令其步行。
第自成都至桃關。
程站無多。
而自灌縣以西。
道路即多陡仄。
難以騎駛。
應令即在省城折給馬價。
聽其自便。
其大小官員。
亦并于省城照例分别支給騎馬。
并折支餘馬。
報聞
○以内閣學士德風、為盛京戶部侍郎
○甲午。
秋分。
夕月于西郊。
遣理郡王弘<?日為>行禮
○步軍統領衙門奏、賊犯孟九拏獲。
請發遣煙瘴地方。
得旨、孟九節年随營肆竊。
贓物累累。
其情罪甚為可惡。
若僅照積匪猾賊。
拟以發遣。
仍必逃回擾害地方。
即并贓照竊盜滿貫科罪。
亦所應得。
孟九、着交刑部另行定拟具奏
○乙未。
太宗文皇帝忌辰。
遣官祭昭陵
○谕軍機大臣等、看來小金川賊人。
屢經官兵殲戮。
所存自不能多。
即金川賊人代其守拒。
不過每處留數人相助。
是收複小金川之事。
尚屬易辦。
今西安駐防兵二千。
計可先到軍營。
荊州兵亦當繼至。
其雲南、湖廣、陝、甘、等省之兵。
亦應接踵而至。
阿桂于兵丁到時。
計敷分撥。
以為收複小金川之用。
即當定期進兵。
迅速克複。
不必俟京兵到彼。
緻稽時日。
至進剿金川之事。
就現在地圖而計。
似由三雜谷一路進兵較勝。
即或賊人亦據險抗拒。
諒與當噶爾拉、昔嶺等處相仿。
而進兵後路。
則較為放心。
何不酌用此路。
又正地一路。
應由革布什咱進兵。
今章谷一帶。
派兵嚴防。
其後路亦為安妥。
與金川尚隔大河。
不逼近噶拉依、勒烏圍、兩處。
賊人守禦。
必不甚嚴。
或可乘其不備。
攻得碉卡。
再渡河剿賊。
似亦出奇之一法。
但不知此一路、路徑險易。
及碉寨多寡若何。
阿桂應已詳詢得實。
着再谕阿桂、确按地形。
迅速熟籌。
妥酌密奏。
又收複小金川之後。
其地亦系進攻金川後路。
但昔嶺、及當噶爾拉。
俱系仰攻。
不能得力。
隻可派兵牽綴賊勢。
至進兵之路既添。
或續調之兵。
尚不敷用。
阿桂不妨奏請添派若幹。
勿緻臨時再請。
徒多延緩也
○調山東登州鎮總兵林雲、為浙江處州鎮總兵。
以江南太湖營副将夏攀龍、為登州鎮總兵
○丙申。
遣官祭關帝廟
○直隸總督周元理奏、萬全縣屬張家口上堡圈城。
修築東北兩面石壩。
被水沖圮處、一百六十餘丈。
外添築護壩石坦坡、四百十一丈二尺。
所用銀兩。
請于庫項内支銷。
其坦坡下有平砌條石。
遵旨築為順勢。
斜坦而下。
從之
○河南巡撫何煟奏、京兵于七月初七日、按起行走。
将次抵境。
臣于十一日、自省起程。
至安陽一帶。
随路查看各台站事務。
并就近訪察。
如有不肖官吏家丁、及差保人等。
籍端派累需索。
并短價抑勒情弊。
立即嚴參請旨治罪。
不敢少有姑容。
得旨、知道了。
仍應時刻留心查察
○丁酉。
太祖高皇帝忌辰。
遣官祭福陵
○又谕、據索諾木策淩奏、發遣烏噜木齊之雲南千總蘇起文、前已滿三年具奏。
奉旨再留二年。
今複期滿請旨等語。
遣發新疆人犯。
其情罪較軍流為重。
軍流各犯。
既到配所。
遇遇赦不準放還。
今以軍流不足蔽辜之犯。
改發新疆。
期滿後仍得奏請回籍。
是名為從重。
轉視軍流減輕。
原定之例。
殊未平允。
此案蘇起文、既經效力五年。
核其罪、尚非不可寬宥。
着準其回籍。
嗣後發往新疆效力人犯。
如其本罪不至軍流。
到戍後、尚知奮勉自效者。
仍着該管大臣、酌量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