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乾隆三十八年。
癸巳。
十月。
辛醜吏部等部議準、戶部侍郎兼管順天府府尹蔣賜棨奏稱、在京遞回原籍人犯。
有複逃入京者。
定例三次以上。
始将本犯治罪。
該管官議處。
立法過寬。
遂至旋遞旋逃。
地方官亦漫無稽察。
請嗣後造冊點卯。
倘有脫逃。
無論滋事與否。
查拏治罪。
該管官一并參處。
從之
○壬寅。
上禦懋勤殿。
勾到山西、直隸、情實罪犯。
停決山西斬犯一人。
直隸斬犯二人。
絞犯八人。
餘九十五人、予勾
○定秋谳榜示。
谕、秋谳大典。
經九卿會核定拟。
繕冊進呈。
朕親為再三披閱。
核其情罪輕重。
分别勾存。
其稍有一線可原者。
必為求其可生之理。
予以停勾。
而實在情真罪當者。
亦不能曲法市恩。
稍存姑息。
以期無枉無縱。
并于勾到時。
将應勾應免之故。
詳晰谕示。
大學士刑部等官、皆備聞之。
蓋以民命至重。
從不肯掉以輕心也。
第國家明罰敕法。
原以協刑期無刑之義。
今秋審招冊内情實應勾人犯。
每歲總不見少。
豈朝廷之教化。
尚有未孚。
抑愚民罔知犯法之由。
輕蹈重辟乎。
古雲刑人于市。
與衆棄之。
原欲使家喻戶曉。
共知儆畏。
今刑部及外省奉到秋審勾決之旨。
不過遵照辦理。
而其人之所犯何罪。
律應正法之故。
民間不能周知。
無怪乎歲舉明刑之典。
而犯法者仍衆也。
自當于秋後處決時。
将該犯必應正法情節。
摘出簡明數語。
揭示通衢。
俾愚民觸目警心。
庶不緻輕罹法網。
但今年各省應勾人犯。
業經辦竣。
已屬不及。
着自朝審勾到為始。
大學士會同刑部。
将予勾不予勾各犯。
經朕酌核情罪。
分别辦理之處。
節錄情由呈覽。
随時榜示市曹。
俾衆知朕明慎用刑至意。
嗣後辦理各省秋審勾到時。
并着大學士刑部、将每次各犯應勾應緩情節。
一體摘叙數語。
奏聞行知各該督撫、于處決時出示曉谕。
以昭儆戒。
庶幾窮鄉僻壤。
皆知辟以止辟之意。
着為令
○又谕、所有八旗應追各種賠欠之項。
有查家産變抵者。
有于本身及子弟等、俸饷減半坐扣者。
其間情節不同。
若系侵虧貪黩、及案情較重者。
自應勒限嚴追。
若系分賠代賠攤賠之項。
其事屬因公。
情節亦輕。
原可量為寬減。
且有應追之數甚多。
而所得俸饷有限。
扣至百十年不能完清者。
更屬有名無實。
着軍機大臣會同各該部、詳晰确查。
分别妥議具奏。
尋奏、八旗賠項。
案情輕重不同。
應分别定議。
一、屬員及胥役侵欺銀兩。
上司與該管官不能查出。
照例分賠者。
仍按限勒追。
一、前任及所屬辦公不善銀兩。
曆任官及各上司該管官分賠。
但事非專責。
請減十分之五。
一、本人無着。
責令代賠。
及本人及其子孫無着。
兄弟叔侄代賠。
本非應追之人。
情節較輕。
又本任既已分賠。
複因同案之人行追無着。
議令攤賠。
事屬科及。
均請寬免。
至坐扣俸饷。
除本限在三十年内者。
仍分别辦理其三十一年外者。
概予寬免。
案情較重。
聲明請旨。
從之
○又谕、據文绶參奏、劍州知州胡成、承辦軍需及一切差務。
均未妥協。
雖屢加訓饬。
該牧惟圖安逸不知奮勉。
請旨将胡成革職。
俟查明該牧任内經辦軍需報銷清楚。
準其回籍等語胡成承辦軍務。
不知出力奮勉。
甚屬不堪。
若查明經辦諸事即令回籍。
轉得遂其偷安之志。
胡成、着革職。
留于軍營。
自備資斧效力。
以示懲儆
○谕軍機大臣等、明亮等奏、甯夏鎮總兵張玉琦員缺。
請以汪騰龍代管等語。
汪騰龍、人本平常且不能實在得力。
昨派往軍營之候補總兵敖成、人甚可用。
即應補授此缺。
至汪騰龍、原系賞給參将銜。
今所出有甘肅提标中營參将員缺。
可即令其補授
○癸卯。
谕軍機大臣等、豐昇額奏、金川投出番人斑第斯嘉布、派官兵押赴成都等語。
斑第斯嘉布、系金川番人。
忽從彼投出。
事有可疑。
必須嚴加訊問。
着傳谕文绶、即速派妥幹員弁。
将斑第斯嘉布、管押解京。
并将何日起程。
先為覆奏
○又谕曰、豐昇額等奏、金川投出番人斑第斯嘉布、已另谕文绶、将該番派員管押解京備訊矣。
閱斑第斯嘉布供詞。
伊在金川所犯并非應死之罪。
何至舍其父母而逃。
且其得罪。
因與喀裡寨番女有私。
該犯既欲脫避來投。
自應并攜其所私之女。
乃亦棄而不顧殊非情理。
且斑第斯嘉布、即系金川番人。
非若各土兵被拘脫出者可比。
而所供、又有聽見土司與頭人商議。
派兵擡炮到達爾圖山梁。
要搶官兵碉卡營盤之語。
其言過涉誇張。
金川賊衆。
詭詐多端。
安知非賊酋等、擇彼處一無用之人。
遣令前來詭詐投降。
造此妄言傳布。
欲使我營中兵衆及土兵。
聞而驚懼。
或者彼為聲東擊西之計。
使我防範宜喜一路。
彼乃用力窺伺西南二路。
亦未可知。
雖經豐昇額等解赴成都。
但其初到營時。
訊錄供詞。
官兵等豈竟一無聞見。
或經傳說。
衆心不免拟猜。
所辦尚未妥密。
着傳谕各将軍等、嗣後凡有自兩金川來投番犯。
俱喚進營盤。
嚴密訊供。
切勿宣洩。
緻令我官兵土兵等聞知。
即有關軍務、應行防備者。
一面密行辦理。
一面将該犯押赴成都。
或竟解京候訊。
其訊供時所用通事。
亦當留其在營。
勿使與衆兵聚處談論。
即各土司所屬兵練。
自賊中脫出。
其供詞有及賊人如何抵禦官兵、語涉張大者。
總須鎮靜。
留心防範。
其語亦當慎密。
勿令衆知。
仍将其人解省。
暫行管束。
俟大功告成。
再還各土司收管
○署山西巡撫陝西巡撫覺羅巴延三疏報、乾隆三十七年開墾豐鎮、靜樂、五台等三廳縣。
額外荒坡沙地、五頃二十七畝有奇
○甲辰。
上幸諴親王允秘第視疾
○谕曰、吏部尚書托庸、練達老成。
恪誠匪懈。
揚曆中外。
盡職宣勤。
比年以來。
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