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攻得戰碉三十六座。
木城五座。
石卡五十餘處。
平碉一百餘間。
馬騾十一匹頭。
殺賊數百餘名。
活擒賊番二名。
割取首級二十七顆。
奪獲劈山炮一位。
火藥鉛彈、鳥槍刀矛、口糧等物甚多等語。
喇穆喇穆山梁。
原為此路賊人第一要隘。
山形險絕。
碉卡最堅。
而日則丫口。
亦進攻勒烏圍要路。
在所必争。
今官兵等、皆攀援超越。
奮不顧身。
雖遇雨夜霧晨。
彌加勇往。
殺賊攻碉。
靡堅不破。
而海蘭察不避艱險。
每攻必克。
尤為超轶出群。
堪稱勇将。
皆由将軍參贊等、相機抵隙。
調度有方。
故能所向克捷。
朕心深為嘉悅。
所有将軍參贊以下鎮将弁員。
俱着交部從優議叙其實在出力打仗得功兵丁。
除交部照例議叙外。
仍着阿桂等查明。
賞給一月錢糧。
以示優獎
○又谕曰、阿桂等奏稱、此次攻取喇穆喇穆山之碉座。
及日則要隘。
請将出衆效力之官兵等、賞給巴圖魯名号。
并升等賞戴翎子等語二等侍衛紮勒丹巴圖魯佛倫泰、于攻取色淜普山時。
奮勇出力。
此次攻取喇穆喇穆山碉。
殺敗賊匪。
奪獲許多碉座。
三等侍衛岱森保、身負炮傷。
于此次攻取喇穆喇穆山碉。
帶領巴圖魯兵丁。
首先直入。
奪獲賊碉實為出衆奮勉。
深屬可嘉。
佛倫泰、既有巴圖魯名号。
着加恩升用一級。
補授頭等侍衛。
岱森保着加恩升用一級。
補授二等侍衛。
仍賞給布隴巴圖魯名号。
着照賞給巴圖魯名号之例。
于彼處銀兩内。
賞給銀一百兩。
索倫領催委署防禦瑪濟、阿桂等既已令戴花翎。
土練之委署都司阿咱喇、委署守備阿朋、阿桂等既已令戴藍翎。
即着照伊等所奏賞戴以示鼓勵
○又谕、甘肅提督法靈阿、現在丁憂。
但甘省正任總兵。
俱調赴四川帶兵。
一時無可署理提督之員。
法靈阿着在任守制
○谕軍機大臣等、阿桂等奏據五福稱、見有騎馬賊目一名。
領賊前來。
經土兵放槍擊斃等語。
是賊中竟有馬匹。
若官兵進搗賊人巢穴。
恐逆酋窘迫。
騎馬奔竄。
官兵不可無馬尾追。
現在軍營馬匹甚少。
必須豫為籌備。
着富勒渾文绶并谕錢鋆、各令購備壯健馬匹。
迅赴軍營。
約共得有百匹。
即可敷用。
極少亦須五六十匹。
滿洲索倫勇銳之兵。
再得好馬。
可供追剿斷不虞賊人複有竄逸之事。
富勒渾等。
務即遵旨妥速辦理
○庚申。
谕軍機大臣等、據李侍堯奏、現有西洋人嶽文輝、曉理外科。
楊進德、常秉綱俱習天文。
附搭商船到廣。
情願進京效力。
應否恩準之處。
循例奏聞請旨等語。
向例西洋人進京效力之後。
即不準其複回本國。
近來在京西洋人内。
竟有以親老告假者。
殊屬非理。
伊等既有親待養。
即不應遠涉重洋。
投效中國。
若既到京效技。
自不便複行遣回。
均當慎之于始。
此次嶽文輝等三人即着李侍堯詢問伊等。
如實系情願長住中國。
不複告回者。
方準送京。
若有父母在堂者即不準其詳報呈送。
着李侍堯于總督衙門存記檔案。
嗣後凡有西洋人懇請赴京者。
即照此詢明分别奏辦
○又谕曰。
阿桂現已攻得日則丫口。
計日進抵勒烏圍。
賊人勢當窘迫。
自必悉力拒守。
前曾用沖天炮轟擊。
成功更為迅速。
因派阿彌達、運帶炮子及炮式、并測量之人前往。
但測量必須極準。
方于事有濟。
因思測量之法西洋人較内地人員。
尤為精熟。
着傳谕舒赫德、于蔣友仁、傅作霖、二人内。
詢其測量孰為最精。
派令前往。
現派侍衛班長德保帶同馳驿。
迅赴阿桂軍營聽用
○閩浙總督鐘音奏、泉州府屬之同安縣、系海邊要區。
共轄二百七十四堡延袤三百七十餘裡。
年來生齒浩繁。
流寓日衆。
命盜幾無虛日。
而該縣東界之翔風、民安、同禾三裡共五十八堡。
内有土名山後、内官井頭、桕頭洪厝、馬家港等處。
皆系沿海村鎮。
大姓聚居每恃離城窎遠。
逞強不法。
該縣鞭長莫及。
查察難周。
查該縣東南之金門地方。
前以島嶼孤懸。
兵民雜處。
乾隆三十一年。
以晉江縣分駐之安海通判。
奏準移駐金門。
而該通判所管兵民交涉事件。
僅有十堡案牍寥寥。
公事清簡同安縣東界之翔風、民安、同禾三裡。
與金門僅隔海<?氵義>。
一水可通較該縣切近。
請将此三裡之五十八堡。
并原管之十堡一切刑名錢谷事件。
歸通判管理。
即移駐翔風等三裡适中之馬家港地方。
并于金門鎮、抽撥千總一員。
外委把總各一員。
帶兵四十名。
移駐彈壓下部議行
○辛酉。
孝懿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谕、據薩載參奏、鎮江府理事同知色柱綸、于伊兄嶽興阿、逃旗出京。
見面并不呈首。
縱令前往蘇城。
及至病故行查。
複又捏詞支飾。
其現在供情必有不實不盡之處。
請旨革審等語。
色柱綸着革職。
交與薩載、提同案内人證。
切實研訊确情。
定拟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據薩載參奏鎮江府理事同知色柱綸一摺。
已降旨将色柱綸革職。
交該撫研審定拟具奏矣。
色柱綸之兄嶽興阿。
于乾隆三十五年。
即逃走出京往來直隸、山東、江南。
業經多載。
其逗留蹤迹、色柱綸斷無不知之理。
其雲今年四月内始行會面之說。
亦不足信。
且色柱綸身系滿洲既知伊兄為逃旗應緝要犯。
并不據實呈首。
乃縱令更名富炎泰、赴蘇潛匿将所寄書信、燒毀滅迹直至嶽興阿在蘇病故。
事已敗露。
又複捏造字迹。
冀圖支飾。
是色柱綸之徇私欺詐。
罪無可寬。
不可不徹底嚴查。
重示懲儆。
着傳谕薩載、将色柱綸之案即速逐一切實嚴訊。
務得确情。
定拟具奏。
倘有颟顸徇隐之處。
惟薩載是問。
尋奏、查據金連芳供稱、伊父金玉振、于上年七月内。
在淮北地方。
與富炎泰、即嶽興阿、會遇斷無今年四月内、始與色柱綸見面之理。
随據揚州府查覆。
今年四月内、有鎮江開鋪之吳五。
同富炎泰、至鈔關汪朝店住歇數日。
一同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