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又不緻煩擾。
各省自可仿而行之。
着傳谕各督撫、照式一體妥辦。
海成原摺。
并着鈔寄閱看。
○又谕、前據徐績奏、将盤獲逆匪王倫缌麻服侄王有介、小功服弟王柄、二犯。
押解到京。
經朕交軍機大臣、會同刑部審訊。
今據王有介供稱、上年八月二十五日。
王倫即有封為總兵之說。
及至二十八日。
果見王倫起事。
因赴張秋鎮。
告知王柄同逃。
九月初七八、過渡黃河。
尚有改名登簿為據等語。
所供情節。
似尚不妄。
應俟該撫、查明覆奏到日。
再行核辦。
至逆匪于未經起事之前。
即有封官妄議。
逆迹久已顯然。
該知縣既經聞知。
若能及早掩捕。
尚可先發制人。
何至蔓延為害。
是該縣之庸迂贻誤。
罪無可辭。
因其已被賊戕。
予以優恤。
使其人尚在。
必當重加懲治。
是該縣轉因以身殉賊而得益也。
至該撫徐績、身任封疆。
于地方叛逆重案。
蓄謀日久。
竟爾漫無覺察。
釀成事端。
其獲戾本不為小。
今已加恩複用。
已往之事。
姑置不論。
徐績當倍知感奮改悔。
以蓋前愆。
若仍不知自勵。
于地方要務。
複有疎略贻誤之處。
必加倍重治其罪。
不能再為寬宥也。
将此傅谕知之。
○戊午。
上還宮。
○谕軍機大臣等、據周元理奏、現在修理郊勞台。
其舊設黃幄處。
已建八方亭一座。
立有禦制詩碑。
可否即于亭内、安設寶座。
酌量裝修。
抑或拆去四面圍牆。
芟除樹木。
填成平地。
請旨遵行等語。
已于摺内批示。
碑亭建于舊張黃幄之所。
亭内平地鋪石。
極為完整。
于此安設座次。
即屬甚好。
祇須于靠後三面。
添設背闆。
以為護風屏扆。
便不嫌其空曠。
至圍牆外地。
本無需用之處。
所有舊牆。
不必拆動。
其樹木培植十餘年。
現已長成高茂。
尤無因此芟除之理。
着将此傳谕周元理知之。
○是日起。
上以祈谷于上帝。
齋戒三日。
○己未。
谕軍機大臣等、連日盼望各路軍報甚切。
至明亮等、前奏分路剿賊之說。
雖非正辦若果乘間得手。
亦足稍分賊勢。
乃今日奏到。
尚系發土兵、前往正地起程日期。
而帶石軍營。
作何籌備之處。
未據提及。
殊不可解。
明亮等、前此雖奏稱、賊番将山岡刨斷。
以阻官兵進路。
亦祇帶石一處為然。
豈能将各處山岡。
盡行刨斷。
且金川番衆。
屢有投出之人。
伊等有路可來。
官兵豈無路可往。
明亮等、何竟不設法進攻。
幾同守株待兔。
倘賊番因我攻擊稍懈。
仍然偷暇耕作。
又可積糧持久。
殊為非計。
至土兵前往正地。
不過如治病偏方。
未可專恃。
明亮等、若僅駐兵此處。
觀望不前。
何由得進豈有已近賊巢。
複欲坐待經年之理。
雖冒險撲碉。
非行軍所宜然亦豈可因噎廢食。
不思急圖進取。
明亮等、惟當鼓勵官兵。
激其勇敢之氣以期覓間得勝。
斷不可稍涉遷延。
坐失機會。
各路将軍等、均當一體努力為之。
○命侍講學士金士松、在南書房行走。
○以鑲藍旗蒙古副都統和隆武、為正藍旗蒙古都統。
○庚申。
上詣南郊齋宮齋宿。
○谕、前據弘晌等奏、查審逆犯呂留良之孫呂懿兼、曾孫呂敷先、捐納監生一事。
系戶部辦理錯誤。
現已另降谕旨。
至檢閱刑部原議。
作為另戶之案竟系錯會朕旨。
朕前谕令将發遣之曾為職官、及舉貢生監出身者。
免其為奴于戍所。
另編入旗。
出戶當差。
系指尋常為奴遣犯而言。
其真正反叛、及強盜免死減等人犯原旨即在開除不辦之列。
若呂留良子孫。
系大逆重犯緣坐。
即屬反叛。
豈可援輕罪有職人員。
概免為奴出戶。
緻令逆惡餘孽。
得仍竄籍良民。
實不足以示懲創而申法紀。
即如此次王倫之族。
設有舉貢生監。
亦免其為奴出戶乎。
着交刑部存記。
嗣後如遇辦理此等大逆緣坐之案。
不特舉貢生監。
不應減免。
即官職甚大者。
既為逆犯子孫。
罪在不赦。
亦不當複為區别。
所有呂懿兼、呂敷先、二犯。
前既幸為開戶。
今複妄思混廁衣冠。
情罪尤為可惡。
若僅照該将軍所拟。
永遠枷号。
罪及其身而止。
尚不足以蔽辜。
着将該二犯、及其家屬。
俱發往黑龍江、給與披甲之人為奴。
○又谕、弘晌等奏、查審呂留良之孫呂懿兼、曾孫呂敷先、幸列開戶。
及混行捐監一事。
檢閱原案。
刑部既誤于前。
戶部複誤于後。
所有呂懿兼、呂敷先、二犯。
改定罪名之處。
現已另降谕旨。
其刑部從前議免為奴。
本難辭舛謬之咎。
但事隔久遠。
原辦之堂官。
俱已無存。
姑免置議至呂懿兼、呂敷先、捐監。
戶部兩次準其捐監。
則系近年之事。
閱戶部原稿。
大學士于敏中、亦曾畫行一次。
念其日直内廷。
所辦事務較多。
于部内常行稿件。
未暇詳加檢閱。
着從寬免其交部。
即侍郎梁國治、彼時亦尚未到任畫稿。
其餘各堂官。
辦理部務。
理宜詳慎。
何乃于此等稿件。
全未寓目。
率行畫諾耶。
着将此案畫稿之戶部堂官。
俱交部議處。
○又谕、向遇上元節。
例穿蟒袍三日。
今年正月十六日。
适屆月食。
雖月食非日食可比。
為春秋所不書。
但究關垂象之義。
亦應昭敬。
是日着止穿常服。
其蟒袍改于十七日補穿。
所有應行筵宴。
亦着改于十七日。
○谕軍機大臣等、福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