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不可考。
報聞
○丁卯。
禦史色爾布、胡紹鼎奏、皇上祀壇之期。
凡執事人員仆從。
肆由午門乘馬出入。
甚屬不合。
請嗣後凡遇大祀。
随從執事人員。
祇準本身由午門前乘馬。
其家人馬匹。
不準由阙門牽入。
得旨、所奏是。
依議。
○戊辰。
谕曰、侍郎高樸、着同軍機章京永保、馳驿前往山西。
查辦事務。
○谕軍機大臣等、據高晉奏、籌辦濉河各工情形一摺。
内有以備來年減洩異漲之語。
似舊歲籌辦時措辭。
及檢閱摺後月日。
系本年正月初八日拜發。
則來年當指丙申年而言。
斷無越過今年、豫計明年之理。
此必摺稿于歲内辦定。
新正繕發時。
不複檢點。
緻有此誤耶。
雖其事無大幹礙。
但陳奏河務。
關系年分情形。
錯此一字。
于理即不通。
高晉平日諸事細密。
不應忽略若此。
着傳谕知之。
至另摺所奏、收繳遺書内應毀各書。
如查有書闆、即行查銷等語。
此等應毀書籍。
如有闆片存留。
着查明一并解京銷毀。
○己巳。
谕、據楊景素奏、東省營伍中鳥槍一項。
演習未能得法。
現在需人訓練。
查各營出有參将等缺。
或由他省補放。
或由軍營坐補。
均未到任。
請于火器、健銳、二營。
應用遊擊、都司、守備内各揀選二員。
饬發來東先令分署各缺。
專司教演。
遇有相當題選缺出。
陸續題補等語。
着照所請。
派福隆安、紮拉豐阿、會同該部。
于火器、健銳、二營内揀選。
帶領引見發往。
○谕軍機大臣等、明亮等奏、土兵進攻正地情形。
雖亦殲賊十餘。
但系路遇夾壩之賊。
為數無多。
而于正地一帶賊寨。
并未能攻得尺寸。
此路原止可為牽綴賊勢之用。
并非實有可進之機。
今賊衆既已知覺防範。
尤不可複緻力于此。
徒勞無益。
明亮等、自當就現駐之處。
覓間進剿。
不應株守坐待。
看來各路軍營光景。
惟阿桂一路。
較可設法進取。
朕亦惟阿桂一路是恃。
着傳谕阿桂、務須實力上緊籌辦。
以副朕懷。
○又谕、昨據山西民人孔傳章、在阿思哈處控告。
有山東逆匪王倫之侄、王老娲兒、帶同四人、在汾陽縣監生武接武家。
當經呈報冀村鎮蔣巡檢。
未經查辦。
繼喊禀知縣。
将該犯等拏獲。
又複意存開脫。
将四犯放走。
止暫留王老娲兒、欲俟事久冷淡。
再行省釋等語。
已派侍郎高樸、軍機章京永保、馳驿前往查審矣。
如所控劣監、窩藏逆黨屬實。
自應嚴拏重究。
若該巡檢、果因與武錫命交好。
徇情袒縱。
其罪即無可寬。
而該知縣、如果有向孔傳章、稱傷人性命甚多。
你自思何苦如此之語。
則竟欲庇護反叛。
情罪實為重大。
即應一并革職拏問。
但其間查案拏犯等事。
應有地方大員。
會同辦理。
巴延三、現派同常青、赴殺虎口會勘事件。
如尚未起身。
即先行馳赴汾陽縣、會同高樸等查辦。
俟事竣後。
再往殺虎口。
如業經起程。
即着按察使黃檢前往。
随同高樸等審辦。
其知縣、巡檢、如果應行拏問。
及有應解京審訊要犯。
即着該撫、或該司、派委妥員。
沿途小心。
隔别管押解京。
若途中稍有疎虞。
惟佥差之撫司是問。
将此由四百裡發往。
并谕高樸、永保、知之。
○庚午。
谕、川省軍營。
大功指日告成。
計節次所撥軍需銀兩。
已足敷用。
至平定促浸以後。
一切善後事宜。
不無尚需經費。
着于部庫内、再撥銀五百萬兩。
即照上年戶部奏準之例。
令經由各省督撫、派員承管。
遞行轉解。
交川省藩庫存貯備用。
該部即遵谕行。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山西民人孔傳章、在阿思哈處。
控告逆匪王老娲兒一案。
已派侍郎高樸、軍機章京永保、前往會同巴延三查審矣。
據所稱另獲四犯。
聽說内有壽張衙役兩人。
不知托何鬼名鬼姓。
總之衣帽裝飾。
漢仗年紀。
斷不是良民樣式。
直待逆匪剿除之後。
黃榜張示。
于十一月初間。
将四犯先行放走等語。
雖未能逐一指實。
據雲壽張衙役兩人。
安知不即系未獲之劉煥、冀盤佑、二犯。
且四犯由晉省縱回山東。
所有經由之直隸地方。
及山東本籍。
必有蹤迹。
可以尾查訪緝。
着傳谕周元理、即于該犯等、由山西回籍、應行經過地方。
嚴饬各州縣、按站挨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