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兩路大兵會合。
自即乘勝冞入。
掃穴擒渠。
伫聽捷音。
督理糧饷前任四川總督劉秉恬奏、臣于十七日、見将軍明亮等十四所發之摺傳牌内填寫、自基木斯丹當噶拜發。
是必我兵下壓。
業已得手。
查從前西北兩路軍營。
雖乘船過渡。
亦時可往來相通。
因日旁、宜喜、沿河賊人。
尚未廓清是以糧石須兩路分運。
今我兵得勝。
知此一帶、已無賊人拒守。
一切糧饷軍火。
自應由西路之格魯克古等處渡河。
遞運北路。
不必仍繞北路、從噶克等處。
轉緻纡折多費。
報聞。
○丙午。
谕曰、禦史孟邵奏、會試磨勘簽出應議之許士煌一卷。
原系詩三房李殿圖呈薦。
經主考取中。
撥入詩四房白麟名下。
今白麟固應照例處分。
其原薦之房考。
轉得置身局外。
似覺偏枯。
請敕部厘定處分、以昭平允等因一摺。
朕初閱之時。
以其言為近理。
及召見軍機大臣。
詢以此事。
據大學士于敏中奏稱、向例撥房之卷。
原盡受撥之房考覆閱。
必其文果當意方交内監試、改用薦條。
如閱有疵颣。
不願受撥。
主考官亦不能相強等語。
改撥之卷。
既由受撥房考閱定。
方換薦條。
即與本房呈薦無異。
且聽其自擇。
并非主考所能抑勒。
無虞滋弊。
至受撥以後。
即認該房考為房師。
與原薦之房無涉。
則功過皆當任之。
遇有處分。
乃所應得。
更不得謂之偏枯。
是此事惟在各房考慎之于始。
勿以貪得門生。
率意濫受自不緻輕罹處分。
譬之各部院辦事司員。
如實有所見。
不妄畫稿。
或與他人兩議。
原所常有。
若其言果是。
堂官亦當從之。
房考之于改撥試卷。
事正相類。
即有處分。
仍由其人之自取耳。
科場中委曲事例。
朕實不知。
而辦理庶務。
一衷于理之至是。
從不稍存成見如此。
孟邵此奏不必行。
并将此通谕知之。
○又谕、據管理和郡王家務額驸福隆安具奏、和郡王馬廠蒙古吉裡克、控告王府首領太監李雲、去年同護衛費爾蘇、什長定保、前赴邊外查看馬廠。
婪索達實什物一案。
朕已交内務府大臣等審理矣。
王府太監、出外滋事。
最為惡習。
伊等出外滋事。
反緻伊主被累。
不可不嚴加懲治。
着交宗人府、傳谕各王公。
嗣後務各約束太監。
不得輕遣出口。
倘有違制者、朕将伊主一并治罪。
并通谕各關口。
嗣後王公府之太監。
若有并無執照。
私出關口者。
一面擒拏解京。
一面奏聞。
并令宗人府、不時稽查。
惟是當朕駐跸避暑山莊。
木蘭行圍之際。
其京中公主、格格、福晉、及居住蒙古地方之格格等、特遣請安太監。
亦難禁止。
其應如何定例、稽查出入之處。
着軍機大臣、會同理藩院内務府議奏。
尋議、向來遊牧地方之公主、格格、遇有遣太監進京。
均自紮薩克、支領印憑。
京中之公主格格、遇有遣太監出口。
均呈報理藩院、轉行兵部、支領印憑。
惟當皇上駐跸熱河。
木蘭行圍之際。
京中公主、格格、福晉等、俱任其差遣。
不給印票。
難以稽查。
臣等酌拟、口外遊牧之公主格格、遣太監進京請安。
仍照舊例、呈報紮薩克、支領印票外。
京中居住之公主、格格、遣太監前赴熱河請安。
亦呈報理藩院、轉行兵部、支給印票。
王公福晉等、遣太監赴熱河請安。
各呈報本旗、轉行兵部、給與印票。
從之。
○軍機大臣議覆、署禮部尚書素爾讷奏、巴裡坤理事通判。
與領隊大臣。
向未定有文移儀注。
請嗣後往來文移。
照府廳申詳司道之例等語。
查府廳為司道專屬。
與領隊大臣之僅有旗務交涉者不同。
素爾讷所奏、未為平允。
領隊大臣。
系特旨派往之員。
與奉差各省學政相仿。
向例、學政如系三品大員。
府廳谒見。
與督撫同。
至四品以下之學政。
府廳文移例用申詳。
其學政接見府廳之儀。
與督撫見司道同。
領隊大臣與理事通判。
文移儀注。
請照府廳見四品以下學政例。
從之。
○調鑲黃旗蒙古副都統額森特、為鑲藍旗滿洲副都統。
以鎮國将軍弘嵩、為鑲黃旗蒙古副都統。
以故達爾漢親王固倫額驸色布騰巴勒珠爾子鄂勒哲特穆爾額爾克巴拜、襲爵。
蠲緩甘肅臯蘭、金縣、狄道、安定、會甯、山丹、東樂、古浪、平番、甯夏、西甯、大通、肅州、王子莊、高台等十五州縣旱災額賦。
被災重者、分别赈恤。
并借給耔種。
○旌表守正捐軀之河南内鄉縣民李桐妻程氏。
河内縣民張王受妻王氏。
○是月。
署湖廣總督湖北巡撫陳輝祖奏、查定例、運解饷鞘。
數至十萬兩以上。
酌派該營汛附近之将備。
分起護送。
竊思護饷專派将備。
固屬慎重。
第千把亦系管兵之員。
果遴委得人。
原多可用。
請嗣後楚省沖途各營。
遇解十萬兩以上饷鞘。
除責本營将備、遵例親押外。
若鞘多、照料難周。
或往返不及者、仍準選派本營千把。
帶兵将後起押送。
得旨、此在汝酌行耳。
卷之九百八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