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及派委護理者、止可于接印時、循例題本。
不得擅陳奏牍。
如遇巡閱營伍情形。
事有必須陳奏者俱着禀詳該管總督、及兼提督之巡撫、轉行入告。
将此通谕知之。
○蠲緩山東王家岡、官台、二場竈地。
乾隆三十九年水災額賦。
○庚申。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還宮
○内閣翰林院帶領新進士引見。
得旨新科進士一甲三名吳錫齡、汪镛、沈清藻、已經授職。
王春煦、戴心亨、翟槐、張慎和、嚴福、徐如澍、王念孫、曾廷橒、于鼎、戴聯奎、陳崇本、陳文樞、許烺、李廷敬、章宗瀛、梁上國、何循、羅修源、戴均元徐立綱、王晉、吳錫麒、毛鳳儀、盧遂、周瓊、曹錫齡、陳墉、周宗岐、汪如藻範來宗谷際歧、王允中、孫玉庭、饒慶捷、五泰德昌、戴震瑞保、程光琠、何思鈞、俱着改為翰林院庶吉士方林、恽燮胡世垲、胡文铨、李蘧陳筆鋒、沈丙覺羅長麟、俱着分部學習趙鈞彤、申允恭、俱着以知縣即用。
餘俱着歸班铨選。
○辛酉上禦太和殿視朝文武升轉各官謝恩
○幸圓明園。
○谕、前曾命仿朱子通鑒綱目體例纂為明紀綱目刊行已久茲披閱葉向高集見論福藩田土疏所叙當日旨意之養瞻地土原給四萬頃卿等屢奏地土難以湊處王亦具辭。
今減去二萬頃雲雲。
則福王當日所得之田。
僅二萬頃今綱目載福王常洵之國條雲賜莊田四萬頃中州腴土不足取山東湖廣田益之。
與向高言不合。
又所載青海朵顔等人名對音沿用鄙字與今所定同文韻統音字及改正遼金元國語解未為畫一是張廷玉等、原辦綱目惟務書法謹嚴而未暇考核精當。
尚不足以昭傳信着交軍機大臣、即交方略館、将原書改纂以次進呈。
候朕親閱鑒定。
其原書着查繳
○大學士伯兩廣總督李侍堯奏、查安南國、與廣西之南甯、太平鎮安等府、土司地方毗連。
乾隆九年、前督臣馬爾泰、奏請開放由村隘口。
以通商旅。
自此内地人民。
得以出入貨販惟是愚民趨利如骛。
往往滋生事端。
若不立法防閑。
内地匪徒。
頻往外藩滋事。
請嗣後給照出入。
止許殷實良民、挾有赀本者。
由平而水口、兩關驗照放出。
其由村一隘。
照舊封禁。
至小販及挑夫人等、仍禁止出關。
得旨、是依議。
谕軍機大臣曰、李侍堯請定安南邊禁一摺。
所奏尚是。
已批示依議矣。
外夷邊界。
本不應容内地人民擅出。
此等奸徒、越境潛往每每滋生事端。
已往者固難以追求。
未然者、當嚴為申禁。
至屬國動辄用兵剿捕。
雖屬奸民自取于理究屬非宜。
而編氓牟利異域。
久假不歸。
亦覺非體。
前此由村隘口給票聽民出入一事原系馬爾泰辦理之誤。
至今三十餘年。
日積日多。
緻内外界限不清。
奸良相混。
甚有關系。
今李侍堯、請将由村一隘。
仍行封禁。
其單身小販、挑擡腳夫、停止給照驗放之處。
固屬去其太甚。
而于殷實良民、挾有赀本者。
尚準其給照出入。
意在使民通商。
但此等挾赀殷實之人。
必有同行夥伴。
難保其中無夾帶偷越者且既雲貿易。
自必有去有來。
亦當如海口洋船。
往返皆行稽核。
若僅驗照放出。
而不言如何定限驗回。
仍恐有去無還。
逗留外地。
其弊尚未能盡除。
又聞粵東西、與交趾接壤之處。
除正口關隘外。
其餘并未設有藩籬。
出入無從攔阻果爾、亦未妥協此等私越邊界之衆。
大都無業遊民該督所雲、如果安分謀生内地盡堪營趁。
自屬正理皆由曆任督撫、不以邊地情形為重。
遂爾日就因循。
李侍堯堪以任事之人。
其經畫必能周到。
着傳谕該督将如何設法禁防之處。
确實妥辦但其事弛懈日久。
今整饬伊始。
若稍涉張皇紛擾。
恐愚民易緻驚疑。
惟當不動聲色善為措置施之以漸。
而要之以久。
于事方有實濟
○定西将軍尚書阿桂、定邊右副将軍尚書公豐昇額奏、榮噶爾博之第八九峰下。
即系勒烏圍。
中隔噶爾丹寺、及噶朗噶兩處。
形陡地險。
若于第三條山腿連拏木栅而下。
一到河邊。
則噶朗噶、及噶爾丹寺、不攻自破。
遂于二十九日一面督兵砍木植、接拏木栅。
一面分兵擊賊。
殲斃甚多。
我兵連拏木栅十七座。
已至山腿中間。
焚燒餘剩碉寨十餘座。
複派伍岱等。
帶兵由噶爾丹寺上面、分路攻噶朗噶。
官兵所至。
騰躍而登進至噶爾丹寺。
初二日複接拏木栅九座。
至沿河平壩。
痛剿賊衆一兩日内、即可掃淨噶爾丹寺噶朗噶二處。
從此攻克榮噶爾博第八九峰。
順下直逼勒烏圍賊巢矣。
谕軍機大臣曰、阿桂等奏、官兵接拏木栅直趨河沿。
截斷噶朗噶、噶爾丹寺以期迅搗賊巢。
所辦甚好。
官兵屢次克捷。
勇氣倍增。
攻剿自非難事惟是賊人勢處窮蹙。
正如困獸之鬥。
以攫噬自衛其死。
此時功逮垂成。
諸宜謹慎。
遇有賊寨槍石密施之處。
均勿冒險輕進。
然亦不可過于持重。
緻涉因循。
将此傳谕知之。
卷之九百八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