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摺來。
俱系随阿桂軍營行走。
今大功指日告成。
富勒渾随營。
并無必需伊專辦之事。
莫若令其在布朗郭宗。
代長清駐守将此一并谕令知之。
○以山東督糧道汪圻、為雲南按察使。
○丁亥上奉皇太後幸卷阿勝境。
侍早晚膳。
至庚寅皆如之。
○賜扈從王公大臣、及蒙古王公台吉等食。
至庚寅皆如之。
○谕軍機大臣曰、圖思德奏、廣南府與廣西小鎮安交界地方。
拏獲竄入滇境匪徒古鴻偉等十八人。
訊系從交趾送星廠逃回等語此等竄回廠徒。
與粵西所獲無異。
其桀骜者斷不可留于内地。
即遊手無依者。
亦不便仍留本籍。
曾屢谕李侍堯等、細核各犯情節輕重。
分為三等。
重者、發往烏噜木齊等處種地。
輕者在各省安插。
其無罪者、仍留原籍。
交地方官、嚴行拘管。
并令嚴定章程。
勿使此後内地民人。
複得竄越外境。
而沿途押送。
并令小心防範。
勿緻疏虞。
滇省亦當仿照辦理。
着将屢次寄谕李侍堯等谕旨。
鈔寄圖思德閱看。
該署督即可詳核妥辦。
○兵部等部議覆、西安将軍傅良、陝西巡撫畢沅奏稱、駐防西安八旗官兵牧馬廠地、九百六十頃。
自節次移駐新疆等處。
現僅存馬三千五百。
留四旗廠地四百八十頃。
足備牧放。
其餘四旗廠地四百八十頃。
請交地方官。
招民墾種升科。
以作官兵紅白賞恤之需。
應如所請。
從之。
○戊子。
萬壽節。
遣官祭太廟後殿。
○遣官祭福陵、昭陵、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泰陵。
○遣官祭孝賢皇後陵。
○遣官祭顯佑宮。
東嶽廟。
城隍廟。
○上詣皇太後行宮行禮。
○禦澹泊敬誠殿。
扈從王公大臣官員、及蒙古王公台吉等、行慶賀禮。
○谕軍機大臣等、前曾傳谕嘉谟、于漕艘全數抵通之後。
即由該處督饬回空南下。
料理受兌事宜。
不必前赴行在。
今據嘉谟等具奏、通漕尾幫。
于八月初六日、全數催出德州。
王猷、即由陸路星馳複命。
嘉谟、督催全抵天津。
即赴行在等語。
該督等具摺時。
想尚未接奉前旨。
故有此奏。
着再傳谕嘉谟、仍照前次傳谕不必前赴行在。
至王猷、于八月初六日、從德州起程。
亦未必能于朕啟銮幸木蘭之前。
趨赴熱河。
若朕已經進哨。
渠來亦無益。
着并谕王猷、及巡查天津通州漕務之邱日榮、色爾布竣事後即行回京。
俱不必馳赴行在。
候朕回銮時。
随衆接駕可耳将此一并傳谕知之。
○己醜。
定邊右副将軍廣州将軍明亮奏、琅谷上連紮烏古。
臣派兵進擊。
碉内賊人槍石如雨。
适降番阿布僧格太、喊谕守卡之賊。
賊奔潰遂克琅谷。
谕軍機大臣等、明亮之兵。
若能從紮烏古、下至河沿。
即與勒烏圍緊對。
于隔河用炮轟擊。
賊衆自難久支。
亦足為阿桂之助。
阿桂此時、如已攻得勒烏圍。
自屬甚善。
否則帶兵速往河西北岸。
将沿河一帶碉寨。
盡行攻克。
即在隔河攻打勒烏圍。
可不虞賊人隔岸槍炮阻攩即紮烏古賊衆。
亦難占據。
并可引明亮之兵。
下至河岸。
合力進攻實為兩便阿桂等、當即妥速為之。
至明亮攻打琅谷賊碉時。
降番、阿布僧格太。
喊谕守卡之賊。
甚為出力。
着明亮即傳旨賞給緞二疋。
以示獎勵。
○庚寅。
谕、據敦福參奏、城步縣江頭司巡檢黃時禦、盤距縣城。
誤公派累苗民。
請将該巡檢革審。
其該管知縣白永亮等、不饬令回汛。
反批發案件委辦。
以緻恣意擅受。
并請革職等語。
黃時禦、着革職。
交與該署撫、嚴審究拟。
其前署知縣白永亮、現任知縣張乃绂、并着革職。
敦福參奏此事甚當。
但将該管知府刁玉成、與司道一并列入揭報之内。
殊屬非是。
該上司如藩臬及長寶道、俱遠隔省城。
耳目或有未周。
至寶慶府刁玉成、系本管知府乃一任該巡檢、盤踞縣城經年種種妄為。
并該縣正署各令、批委案件。
以緻黃時禦恣意擅受。
該府豈竟漫無見聞。
朕每于知府請訓時。
不憚諄諄告誡。
令其察吏安民實心整頓。
今于此等劣員毫無覺察。
其何以稱表率之任乎況此案明系敦福巡察至彼。
有所風聞。
饬查發覺者。
何得稱自刁玉成之揭報。
冀為幸免處分之地。
刁玉成、着交部嚴加議處。
敦福、辄将該府列入揭報。
亦屬不合。
并着交部察議。
○兵部議覆、鴻胪寺卿江蘭奏稱、會試武舉。
分派四圍。
大約漢軍直隸居前。
雲貴等省居後。
易啟豫為揣摩之弊。
請于試期前一日。
按各省人數。
分冊封固。
臨期。
簽掣分圍考試。
應如所奏。
又奏稱、中式武舉之弓刀石。
請于殿試時核對。
查殿試時始行核對。
恐難詳晰應先期請簡員演試如前後參差。
将該武舉、照文會試磨勘例。
罰停殿試一科。
原挑取之監射大臣、交部議處。
從之
○又議覆、禦史李廷欽奏稱、武圍外場。
箭冊記載。
最關緊要。
監射大臣、毋得随帶多人。
以防洩漏。
應如所奏除箭冊自行登記、無庸假手官員、概不準随帶外。
其随旁跟役、亦不得過四名。
又據奏稱、監射大臣、不準晚歸私宅。
請于外圍附近處住宿查應試武舉。
皆系聚處外圍之旁恐易探聽消息。
應于城内距外圍稍遠處住宿并請嗣後武闱鄉試。
亦照此例。
從之。
卷之九百八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