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臣等、前據滿鬥奏、蔺溝行宮。
被竊軟硬門簾一案。
将看守行宮之外委兵丁。
交内務府大臣審辦。
當即交英廉嚴行查訊。
今日據英廉奏稱、該弁兵等。
已據滿鬥交昌平州看禁等語。
所辦非是。
行宮諸事。
及該處弁兵等。
皆内務府所管。
況滿鬥已奏明交内務府大臣審辦。
自應即将應訊之人。
解交内務府查審。
因何轉交地方官看禁。
滿鬥何不曉事若此。
着傳旨申饬。
再滿鬥前奏、請将該地方文武官查議。
朕以看守行宮堆撥。
若系綠營所派兵丁。
則該管武員。
自難辭咎。
若即系本處行宮兵丁安撥看守。
即不能問及綠營武職。
至文員職司民社。
如地方公務有誤。
朕必不為寬宥。
至行宮地面。
與被無涉。
該員等亦無暇照料及此。
曾谕知該總管。
今日駐跸張三營。
令詢問該處行宮堆撥。
即系本處兵丁看守。
則各處可以類推。
是其事于該營武職。
尚不相屬。
況文職乎。
滿鬥前奏。
妄請概予議處。
惟思诿過于人。
而不審情理之當。
何不明之甚耶。
将此一并谕令知之。
○是日、駐跸張三營行宮。
○甲戌。
谕曰、圍場内偷打牲口、砍伐木植人等。
膽敢拒捕。
情殊可惡。
嗣後拏獲圍場内偷打牲口、砍伐木植人等。
仍照舊例治罪外。
若有緝拏之時。
拒捕不肯就擒者。
拏獲時、着加重治罪。
其敢于拒捕、緻傷緝獲之人者。
拏獲時、着即行正法。
○是日、駐跸波羅河屯行宮。
○乙亥。
改四川成都副都統衙署、為将軍衙署。
協領衙署、為副都統衙署。
從總督文绶請也。
○是日、駐跸中關行宮。
○丙子。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遣官祭曆代帝王廟。
○遣官祭都城隍之神。
○是日、駐跸避暑山莊行宮。
至癸未皆如之。
○丁醜。
上奉皇太後幸卷阿勝境。
侍早晚膳。
○谕、據楊景素奏、審拟王之彬、挾仇連殺董長海、王三麻子等、六命。
将王之彬依律淩遲處死。
妻劉氏、子王小雨、改發伊犁為奴等因一摺。
覽奏深為駭異。
王之彬、因挾董長海、王三麻子、挑撥微嫌。
辄持刀将董長海、及王三麻子、夫婦子女。
同時紮死。
連斃六命。
兇惡慘毒。
實屬從來罕有。
然按律不過淩遲處死。
實覺罪浮于法。
至伊妻劉氏、子王小雨、雖據該撫從重拟發伊犁。
給與種地兵丁為奴。
尚不足以蔽其辜。
夫王三麻子全家俱被殺害。
而兇犯之子。
尚令幸生人世。
以延其後。
豈為情法之平。
若雲王小雨年僅十歲。
則該犯所殺之王四妮、王五妮、皆孩穉無知。
尚未至十歲。
一旦盡遭慘死。
何獨兇犯之子。
轉因其幼而矜原之乎。
且此等兇惡之徒。
為戾氣所鐘。
不應複留餘孽。
即伊四歲之幼女王三姐。
亦不宜輕宥。
如查明被殺之家、尚有子嗣。
即将兇犯妻劉氏、及伊幼女。
一并賞給死者家為奴。
若現已無人。
即發往伊犁。
給與厄魯特為奴。
此案即着行在刑部、速行核拟具奏。
至刑部律例所載。
惟及殺一家非死罪三人而止。
至全家被殺多人之犯。
作何加重。
未經議及。
此等兇徒。
明知法止其身。
或自拚一死。
逞其殘忍。
殺害過多。
以絕人之嗣。
而其妻子仍得幸免。
于天理人情。
實未允協。
朕非欲改用重典。
但為民除害。
不得不因事嚴防。
俾兇暴奸徒。
見法網嚴峻。
殺人多者。
其妻孥亦不能保。
庶可稍知斂戢。
是即辟以止辟之義。
其應如何增改律例。
并着刑部、另行妥議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軍機大臣奏、據舒濂、明山保、禀報、查拏周二等搶劫賊犯一案。
拏獲拒捕之周二、方賢等、二十名。
訊供禀報。
并應否先行起解。
請示遵行等語。
周二等既經就獲。
訊明實系拒捕要犯。
着即交該通判、先行押解熱河。
交軍機大臣審訊。
并着明山保等、多派兵役。
沿途小心防範管解。
毋任再有疎脫。
舒濂、明山保、仍留該處。
将胡國祥等要犯。
嚴行躧緝務獲。
毋使一名漏網。
獲到時、如朕已回銮。
即着明山保、選派妥幹員弁。
帶領兵役。
随同舒濂、管押解京審訊。
至方賢供内稱、胡國祥從前在盛京去過。
有無在高橋地方。
偷過高麗銀子。
實在不知道等語。
該犯是否因舒濂等将此案诘訊。
始有此供。
抑系并未訊及。
該犯自行供出。
着傳谕舒濂、明山保、即速據實具覆。
将此由五百裡傳谕知之。
○吏部等部會議、盛京将軍弘晌奏稱、鳳凰、岫岩、二城事務。
責令岫岩通判管理。
興京一城事務。
歸興京通判專理。
無庸旗員經管。
應如所奏。
從之。
○戊寅。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谕軍機大臣等、據英廉奏、審訊蔺溝行宮被竊軟硬簾一案。
初據看守行宮之該兵丁等供稱、自初六日員外郎陳政查點之後。
直至二十。
并未開門。
及經嚴訊。
又供出十三、十六、十七、曾開門三次等語。
是官簾被竊即在此三次開門之内。
即當從此嚴切追求。
着英廉速将該弁兵等嚴加審訊。
務得實情。
即行拟議具奏。
至夾單内稱、各處行宮内圍。
俱有内務府千把兵丁看守。
惟蔺溝行宮内圍。
向無内務府弁兵。
止有綠營外委一名。
兵二十三名。
在外圍看守巡查。
一切鋪設掃除出入等事。
亦系伊等管理。
鎖鑰并系外委收掌等語。
各處行宮。
均派有内務府千把看守。
朕以為必系伊等為竊。
故屢有旨谕英廉。
嚴問千把等。
乃蔺溝行宮。
委之綠營弁兵。
并将鎖鑰付其掌管。
此即上年修理之後。
英廉所辦未妥之故。
着交總管内務府大臣。
另行辦理具奏。
将此傳谕英廉知之。
仍将曾否究出正賊之處。
迅速覆奏。
○刑部議準、兵部左侍郎高樸奏稱、各省命盜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