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察。
如收漕州縣、有官吏勒索病民之處。
即據實參奏。
毋稍袒庇幹咎。
仍将有無弊病之處。
即行查明。
據實覆奏。
将此由五百裡傳谕知之。
尋奏、臣于三十八年到任後。
稔悉漕務弊窦。
每于接見屬員時。
諄諄戒饬。
并明察暗訪。
尚無官吏勒索病民之事。
臣仍不時稽查。
倘收漕州縣稍有情弊。
即當據實參處。
得旨、知道了。
實力行之。
毋為空言。
若果所辦好。
則此言何自而來耶。
○兵部奏、侍衛處銮儀衛等處軍器。
向由本管大臣奏請點驗。
但未定有年限。
請照例定為五年一次。
得旨、摺内各該處軍器。
嗣後遇應行點驗之期。
俱着交兵部、一體奏派王大臣點驗。
毋庸自行奏請。
再旗員内。
如護軍校、筆帖式等微末員弁。
所有軍器。
可無庸點驗。
以示體恤。
其應如何酌定章程之處。
着兵部另議具奏。
○丁巳。
谕曰、漕運總督阿思哈、老成勤謹。
宣力有年。
擢任總漕。
方資倚畀。
前以喘疾。
陳請解任。
曾降旨準令回京調理。
以冀就痊。
茲聞溘逝。
深為轸恻。
所有伊曆任降革之案。
俱着加恩開複。
其應得恤典。
仍着該部察例具奏。
○又谕曰、四格供職多年。
恪謹黾勉。
巳逾八旬。
今聞溘逝。
深為可憫。
朕心為之恻然。
所有四格革職留任之處。
着加恩開複。
其應得恤典。
着該部照都統例給與。
○戶部議覆、江蘇巡撫楊魁疏稱、安東、阜甯、清河、桃源、蕭縣、海州、沭陽、淮安、大河、九州縣衛。
本年被水。
分别蠲緩赈恤。
應如所題。
得旨、依議安東等九州縣衛災田。
及勘不成災田地。
應徵本年漕項銀米漕糧。
節年舊欠漕項銀米。
及四十二年新賦舊欠災緩漕糧。
俱着照該撫所請速行。
○戊午。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幸圓明園。
○谕、據李質頴參奏、署三水縣事海豐縣知縣馬師曾、于接遞新疆遣犯重務。
并不親點。
任聽解役陸超等、托故不行。
以緻該犯潘亞三、張亞子中途脫逃。
實非尋常玩忽可比。
請旨革職。
留于地方協緝。
該管知府李天培、請交部議處等語。
馬師曾、着革職。
留于地方協緝。
李天培、着交部議處。
其解役人等。
有無賄縱别情。
仍着該撫嚴審定拟具奏。
所有脫逃遣犯潘亞三、張亞子、二名。
着該撫迅即督饬各屬。
并飛咨鄰省。
嚴緝務獲。
從重辦理。
毋使遠揚漏網。
該部知道。
○吏部奏、銅船過境。
催趱不力。
以緻逾限之山東臨清州知州、奉旨以知府用李濤等、請分别降革。
得旨、銅鉛船隻過境。
地方官催趱不力。
以緻逾限。
處分固所應得。
但州縣各官。
俱有應辦地方事務。
如因命盜相驗等案。
迅速前往。
不能親身督催者。
亦屬事所常有。
若概予實降實革。
未免太重。
嗣後運京銅錫鉛觔。
運員違逾統限。
沿途催趱不力之地方官。
應議降調者。
改為降級留任。
應議革職者。
改為革職留任。
此案議以降調之李濤等。
即照此旨行。
至例應降革各員。
業經加恩從寬留任。
其降留罰俸處分。
應如何遞減之處。
仍着該部定議具奏。
尋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