殿。
勾到朝審情實罪犯。
停決官犯二人。
常犯二人。
餘二十五人、予勾。
○谕、向來秋朝審人犯内、有業經緩決三次以上、人數積多者。
每屆數年。
敕令刑部量為減等。
以示法外之仁。
乾隆三十九年五月。
因祈雨清理刑獄。
曾降旨将三十八年以前、緩決一二次以上各犯。
概予減等。
幾于圄空今自查辦之後。
計至本年秋谳。
拟入緩決者。
又積有六千餘名。
其數已為不少。
着刑部堂官、将本年秋朝審、緩決至三次各犯、逐一查明。
各按所犯情節。
照例分别減等。
以昭矜恤。
○又谕曰、原任吏部侍郎加尚書銜吳紹詩、老成謹慎。
宣力有年前歲以老病乞休。
準其回籍頤養。
今春東巡時、尚能遠出迎銮。
特晉階以示優眷。
方冀其延享遐齡。
不意遽爾溘逝。
所有應得恤興。
着該部察例具奏。
○又谕曰、果星阿、達色、德文、出差各處。
巳逾三載。
着伍岱、前往塔爾巴哈台、阿爾薩朗、前往喀什噶爾、觀音保、賞給副都統銜、前往哈喇沙爾、更換伊等來京。
○谕軍機大臣等。
據明亮等奏、請将兩金川屯防兵六千名。
分作三班更換等語。
所辦尚未允協。
兩金川屯政初開。
必得勤妥兵丁。
留駐墾耕。
以期久遠之利川省綠營兵衆疲玩者多。
若令分班更換。
安得如許有用之兵。
選派前往。
況屯墾貴于熟習地利。
非駐藏換台者可比。
設伊等知有及瓜之代。
惟盼如期換回。
且以所種之地。
并非恒産。
誰肯安心盡力。
徒令仆仆往來。
仍無實濟。
莫若令屯駐之兵。
挈眷前往。
使各有室家可戀。
自皆安居樂業。
力耕作以期贍給。
方于屯政有裨。
即搬眷應籌資助。
亦不過此一時酌辦。
較之每年換班繁費。
其省便相去何如。
或其中有不願挈眷者。
諒亦無多。
不妨及此初辦之時。
于内地另選精壯兵丁。
挈眷往代。
庶乎一勞永逸。
可為經久良圖。
将此由五百裡傳谕知之。
仍将如何籌辦緣由。
即行妥議覆奏。
尋奏、綠營兵丁。
有田業者。
憚于棄産長戍。
即無恒産者。
亦以婦女等。
不能越嶺攀林。
遠赴番地。
臣等悉心籌議。
似應仍照原奏辦理。
得旨、如所議行。
○丙寅。
戶部議覆、調任兩淮鹽政伊齡阿疏稱、闆浦、中正、臨興、各場。
被水成災。
應徵錢糧。
分别蠲緩。
應如所請。
得旨、依議速行。
○命刑部尚書餘文儀在紫禁城内騎馬。
○旌表守正捐軀湖北天門縣民馬達聰女馬氏。
○丁卯。
以戶部尚書公豐昇額、兼管樂部事務。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祥符縣民劉振公妻劉氏。
○戊辰。
上詣奉先殿、壽皇殿行禮。
○是月、安徽布政使王顯緒奏、本年鳳陽等處被災。
業經奏明赈恤。
稽核不可不嚴。
現于十月初二日、自安慶起身。
前往泗鳳一帶。
抽查所定饑口。
既不容其冒濫。
更不準有漏遺。
務使災黎均沾實惠。
得旨、實力為之。
○江西巡撫海成奏、峽江縣監生蕭習舜、六世同居。
一門敦睦。
請照例予旌。
下部議行。
卷之一千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