昧。
或伊在朕前所陳。
皆屬虛詞。
亦不宜于此時加之責備。
俟将來大計時。
就其優劣。
再行核辦。
亦未為晚。
着傳谕勒爾謹、即速詳詢确核。
據實覆奏。
毋得稍存回護。
○又谕、昨據楊景素奏、沿河安設漕船短纖一摺、朕以山東與直隸、江蘇、境壤相接。
必須通盤核計。
且前日周元理在京。
面奏此事。
頗覺近理。
随谕令該督、及高晉等。
即速妥議奏覆。
俟奏齊時。
交軍機大臣、會同該部定議。
今日高晉等、亦将纖夫一事。
議定章程具奏。
獨周元理、至今尚未奏到。
此事必合各省彙辦。
方可通行。
現屆開兌冬漕之時。
轉瞬新春。
糧艘便湏北上。
南省之夫。
即當早備。
難以複行稽遲。
着傳谕周元理、即照前日面奏事宜。
詳晰議定。
迅速覆奏。
○大學士管兩江總督高晉、遵旨覆奏。
漕運冬兌冬開。
現飛饬糧道。
及各州、縣、凜遵妥辦。
如監兌廳員。
不能督催趱運。
立即參處。
嗣後每年遵守。
自克副冬兌冬開之限。
不緻再有遲逾。
其安徽、江西、二省。
已飛饬各糧道。
一體趕緊辦理。
安省、均于歲内開行。
西省、務于正月掃幫前進。
報聞。
○旌表逼嫁捐軀山東鄒平縣民楊某聘妻孫氏。
○甲辰。
谕、據高晉奏、審拟在籍知縣趙時煐。
毆傷胞兄趙時烈一案。
将趙時煐問拟杖徒。
不準援赦寬減等語。
所辦未為允協。
趙時煐曾任縣令。
非齊民可比。
甯不知弟毆胞兄。
有傷倫化。
使伊在任時、遇此等事控理到案。
豈能不按律嚴懲。
乃與胞兄争釁。
辄敢動手抵毆兩傷。
實屬犯長蔑倫。
亦且知法犯法。
非但不應援赦末減。
并當較尋常弟毆胞兄者。
加等問拟。
用以饬名教而儆敗類。
今該督僅照律以杖徒科罪。
實不足蔽辜。
此案着交刑部、從重改拟具奏。
至高晉以大學士管理總督。
主持風化。
弼教明倫。
是其專責。
不應寬縱若此。
高晉着交部議處。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汝陽縣民高勳妻牛氏。
○乙巳。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幸瀛台。
○谕、京察為激揚大典。
各部院堂官。
自應秉公舉劾。
将滿漢屬員中、才具出衆者。
登之薦剡。
衰頹庸鈍者。
予以糾參。
方足鼓勵人才。
澄清吏治。
乃向來部院各堂官、每屆計典。
除薦舉外、不過約略劾去一二員。
以符成例。
其餘概與優容。
姑息瞻徇之習。
皆所不免。
殊不知一部院中多一衰庸戀棧之輩。
即少一出力辦事之員。
既難保無阘冗誤公。
且使候缺者上進無階。
不得及鋒而試。
于理亦未為允協。
所有從前辦理京察各部院堂官。
俱着傳旨申饬。
明年又屆京察之期。
各該堂官、務将滿漢司員、及筆帖式等。
秉公核實。
舉劾沙汰。
毋許稍事姑容。
倘仍有心存徇庇。
緻衰病庸劣之徒。
濫竽曠職者。
或經朕訪聞。
或為科道糾彈。
必将該堂官從重議處。
将此通谕各部院衙門知之。
○又谕、繙譯鄉會試停止以來。
已二十餘年。
近日滿洲學習清文、善繙譯者益少。
着加恩以乾隆戊戌年八月。
考試繙譯舉人。
己亥年三月。
考試繙譯進士。
既與文武科場日期。
兩不相礙。
且予伊等一年之功。
俾得從容究心。
繙譯益臻精熟。
○丙午。
谕、吏部議、湯萼棠調補撫州府知府之處。
固屬照例核駁。
但朕向遇知府員缺緊要者。
雖即簡補有人。
仍令該督、撫、于所屬揀員調補。
而以所遺之缺用其人。
總期有裨地方。
今海成以新放撫州府知府蔡葵、初莅江西。
恐于土俗民情。
未能熟習。
請與南安府知府湯萼棠對調。
為人地相需起見。
事屬可行。
即其缺有美惡。
手有高下。
不必深求也。
湯萼棠等、着即照該撫所請調補。
嗣後遇有似此指缺簡放。
而該省督、撫、複奏請調補者。
吏部除按例議駁外。
仍着夾片聲明。
候朕定奪。
○又谕曰、明亮着在禦前侍衛上行走。
在京之日。
兼軍機處行走。
○又谕曰、額林特、不勝護軍統領之任。
着在副都統上行走。
所遺鑲白旗護軍統領員缺。
着靜海補授。
正藍旗漢軍副都統舒泰、出差。
複興、又有腿疾。
舒泰之缺。
着靜海兼署。
○又谕曰、傅良年老。
恐難勝将軍之任。
着留京在散秩大臣上行走。
俟有都統缺出。
奏請補授。
西安将軍員缺。
着伍彌泰調補。
即赴新任。
綏遠城将軍印務。
着博成暫行署理。
○谕軍機大臣等、據兵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