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處。
秤官猛、系木邦苗溫所屬。
即遣其回。
亦未必前往阿瓦。
與得魯蘊辦貢還人之事。
毫無幹涉。
何必急急遣往。
如長清接到圖思德回劄。
已遣秤官猛出口。
即無庸另辦。
若秤官猛尚未起程。
仍将伊暫留張鳳街。
俟阿桂到滇時。
再行酌定辦理。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谕知圖思德、長清、并令海祿知之。
○以陝西按察使孫含中、為浙江布政使。
○丁亥上詣長春仙館、問皇太後安。
○山東巡撫楊景素奏、汶上縣境宋家窪。
坡水彙聚。
有礙民田。
向有順堤引渠。
自牛鼻潭入趙王河。
經新挑河、牛頭河、達南陽、昭陽、二湖。
年久淤墊。
今議逐加挑挖。
又黃姑閘、金門狹窄。
應挑月河一道。
牛鼻潭、渠頭亦須接挑。
再挑支河二道。
作吸川之勢。
使窪底水盡引入渠。
其趙王河合流處。
恐有頂阻。
應于白家橋下。
另開支河、俾渠水直達鄭家橋。
入河歸湖。
現據汶上、嘉祥、濟甯、三州縣民呈請。
各出夫力挑修。
恐間有口食不足之戶。
請令該州、縣、核算夫數。
拟每夫借給倉谷三鬥。
計需谷二千九百餘石。
秋後免息還倉。
批、竟當給與。
不必令還。
又奏、窪水引歸南陽、昭陽、二湖。
仍可歸入微山湖濟運。
與下遊有益無損。
得旨嘉獎。
○以陝西督糧道王時薰、為陝西按察使。
○戊子。
上詣長春仙館、問皇太後安。
○谕、昨因簡放陝西按察使員缺。
檢閱各省督撫所奏屬員賢否單。
其陝甘兩省進到之單。
未将王時薰列入。
查其單、系吳達善任内所奏。
而勒爾謹、畢沅、到任。
并未據續奏府道以上賢否名單。
殊不可解。
王時薰、近因卓異送部引見。
知其在陝西曆官已久。
并于請訓時、詢問所及。
奏對頗為明晰。
看其人亦去得。
是以密記擢用。
若僅憑督撫奏單。
不幾遺漏乎。
朕令各省督撫、體察屬員賢否。
開單密奏。
原以備升調時之考核。
兼可察督撫等之注考是否平允。
今勒爾謹、畢沅、在任俱已數年。
于屬員賢否。
早應深悉。
乃竟未列單具奏一次。
殊屬不合。
勒爾謹、畢沅、俱着饬行。
并着勒爾謹、畢沅、将陝甘兩省所屬府道以上各員。
加具切實考語。
開單密奏。
至其餘各省。
恐亦有似此者。
并着遵照此旨辦理。
将此通谕各督撫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據舒常等奏、查拏裡塘、巴塘、一帶夾壩賊犯。
格戎七立等十三名。
審拟分别斬決發遣一摺。
已批交三法司核拟速奏矣。
裡塘一帶。
為通藏大路。
各番等敢于搶劫塘馬。
及過路行人衣物。
實屬大幹法紀。
自應追捕盡獲。
從重辦理。
方足以示懲儆。
現據奏、将所獲之犯嚴行鞫訊。
其為首之犯。
即行斬枭。
濟惡之犯。
亦即斬決。
所辦尚是。
此案夾壩各犯。
惟安錯一犯。
尚未弋獲。
亦當上緊緝拏。
勿使漏網。
至裡塘、巴塘、兩土司。
現俱在京。
已令軍機大臣曉谕。
伊等屬下、派出土兵。
随同官兵、協拏脫逃各犯。
頗為出力。
即賞給緞匹示獎。
并谕以夾壩兩次搶劫。
系裡塘之濫泥壩、大海子二處。
巴塘之黑漆溝地方。
皆兩土司所轄。
今犯已就獲。
姑免深求。
嗣後當嚴行約束屬下番人。
不使複有夾壩之事。
設再有犯者。
該土司即速查明、獲犯縳獻。
方不負大皇帝恩德。
伊等鹹叩頭感悅。
将此谕令舒常、文绶等知之。
○成都将軍明亮奏、駐防清字事件。
向有章京繕辦。
但現在統轄沿邊州縣營汛。
所有設鎮開屯、夷務邊情。
禀報批發。
皆用漢字。
分别咨行文稿。
所關緊要。
該章京難期勝任。
請會同督臣。
于川省分發人員、擇文理明通、行走勤慎者。
遴選兩員。
赴将軍衙門效用。
以資辦公。
從之。
○署成都将軍副都統舒常等奏、種地降番。
上年賞給耔種口糧。
奏明在案。
茲查各番戶收獲雜糧。
或收石餘。
或僅數鬥。
緣番境久荒。
耕屯伊始。
未能一律收成。
所獲有限。
又須留來年耔種。
若将口糧概行停支。
窮番口食無資。
請将不敷口食之戶。
分别酌借口糧。
以資耕作。
俟春收、準其以麥抵還。
報聞。
○己醜。
上詣長春仙館、問皇太後安二次。
○谕曰、阿桂現在出差。
所有協辦大學士事務。
着英廉暫行署理。
○刑部議奏、定拟辦理秦廷基一案。
捏報袒護之已革布政使蘇爾德、按察使廣德、署按察使周升桓等罪名。
谕、此案秦廷基袒護屬員。
禀懇總督求免。
問拟斬罪。
實所應得。
然核其情節。
尚較康坦嶽之換犯教供。
營私作弊者。
稍覺有間。
使照例解京辦理。
朝審時尚不至予勾。
或數年後、發往新疆效力。
并不至久系囹圄。
乃不将伊即行收禁。
緻令在寓自戕。
黃邦甯複敢移屍獄中。
捏報病故。
實出情理之外。
若非吳虎炳據實參奏。
則上下相朦。
伊于何底。
然吳虎炳、亦因李侍堯近在東省。
恐其覺察。
自幹罪戾。
不得不和盤托出耳。
總由粵西官官相護惡習。
锢蔽已久。
為天理所不容。
故爾盡行敗露。
實皆若輩之自罹法網。
其黃邦甯一犯。
尤屬罪無可逭。
業于。
勾到時明正典刑。
至原署臬司之周升桓、藩司蘇爾德、臬司廣德、均有應得之罪。
并拏解來京。
并提熊學鵬到京。
交刑部一并質訊。
今據刑部審明定拟具奏。
朕披閱供情。
詳加核定。
當秦廷基結案時。
周升桓正署臬司。
豈不知該犯問拟重罪。
理應即行收監。
乃托辭熊學鵬未将奏稿行知。
又未饬令收禁。
此等荒詞。
豈能卸罪。
刑部拟以發往軍台效力。
自屬允當。
即着照所拟行。
至熊學鵬、審拟秦廷基、恐拟以輕罪。
不能逃朕洞鑒。
故不敢不将該犯拟斬。
而秦廷基在省。
未經收禁。
并非不知。
故作朦胧。
不為查察。
是其定谳雖似執法。
而于該犯仍不免徇情。
熊學鵬亦無可置辯。
但已經革職查産。
足蔽厥辜。
熊學鵬、着仍往四川。
辦理軍需奏銷。
以觀後效。
至蘇爾德、廣德、俱系滿洲世仆。
尤當實心辦公。
且蘇爾德曾任巡撫。
後因獲罪罷斥。
複經棄瑕錄用。
用為藩司。
自應屏絕情面。
以圖報效。
當黃邦甯因秦廷基在寓自缢。
赴署面商。
伊護理巡撫。
卸事未久。
若能持正阻止。
黃邦甯必不敢徑行作弊。
其移屍之意。
倡自何人。
黃邦甯已死。
無可對質。
但蘇爾德、明知黃邦甯欲行掩飾彌縫。
聽從弊混。
與誘人犯法何異。
即立置重辟。
尚複何辭。
廣德、身任臬司。
秦廷基定罪時。
廣德既以為定拟過重。
向熊學鵬争執不從。
臬司原有奏事之責。
何妨就已見陳奏。
候朕裁奪。
乃在外惟以辯論沽名。
而在朕前、又不敢據實入告。
已屬不堪。
及兩次傳旨詢問。
複敢巧詞隐飾。
意涉欺罔。
照律斬決。
亦無可貸。
但朕臨禦至今。
從不肯辄興大獄。
從前如錢度貪婪敗檢之案。
尚不欲稍有株連。
況此案康坦嶽、黃邦甯、二犯。
已經勾決。
蘇爾德、廣德、無庸即予骈誅。
均着從寬、改為應斬監候、秋後處決。
餘依議。
朕辦理刑獄。
從不豫設成心。
輕重悉視其人之自取。
至外省吏治。
袒護徇私。
皆所不免。
今就已破之案。
懲一儆百。
各省督撫司道。
俱當倍加警惕。
勿負朕諄切告誡之意。
将此通谕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圖思德奏、聞得魯蘊、現在阿瓦料理貢物。
并将蘇爾相、多朝相、接往阿瓦。
要同楊重英、俱從天馬關送還内地。
并欲親自到關、叩懇納貢等語。
已令阿桂馳驿前往雲南。
經理受降諸事。
又調李侍堯為雲貴總督。
并将籌辦機宜。
詳谕圖思德矣。
計此時得魯蘊、或已辦貢投誠。
并将楊重英、蘇爾相等。
送還内地。
亦未可定。
到時。
圖思德即可收受。
差人送京。
此等送回之人。
恐其心生畏懼。
其實蘇爾相、原系彰寶派往老官屯投遞檄文。
緻被拘留。
伊本屬無罪。
即楊重英、亦系木邦失事之後。
被賊裹去。
拘留緬地最久。
勢亦處于無可如何。
其罪亦不至于死。
圖思德、可派委妥員。
伴送來京。
不必加以鎖押。
惟沿途宜留心防範。
勿稍疎虞。
緻令自戕。
轉屬不成事體。
所有楊重英家産已經盡抄。
其妻子現在監禁。
及蘇爾相妻子已經發遣之處。
皆不可令伊等聞知。
緻使驚惶。
至其餘送回之人。
如有官員在内。
自應解京。
若文職巡檢、典史、武職千總、把總、俱無庸解京。
但此等人員。
斷無仍令列名仕版之理。
即當令其各回原籍。
其送回兵丁等。
如有八旗之人。
亦一并送京。
若系綠旗兵。
均不必解京。
但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