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送出。
毋任稽延。
所奏甚是。
但此時得魯蘊已可到關。
計阿桂行程到滇。
尚須時日。
着傳谕李侍堯、圖思德、于得魯蘊到關時。
如伊情願來京。
即令其将貢象、并送還官人。
一齊送京。
不可稽遲觀望。
阻其仰慕之誠。
如得魯蘊不願來京。
伊尚有貢使陪臣。
即可令其護送貢物來京。
至楊重英、如未經送出。
即一面傳旨嚴谕。
伊系最關緊要之人。
自應首先送出。
如不送出。
仍不準其開關通市等谕。
迅速發往。
至阿桂接到此旨、亦即日加緊趕程前進。
到滇辦理。
将此由六百裡傳谕知之。
○又谕、聞安徽霍邱縣知縣琨玉。
在任多有虧空。
該員前經卓異進京。
起身時自必委員交代。
何以未經敗露。
且該員雖經李質頴保舉卓異。
而給咨系闵鹗元任内之事。
何以交代之際。
并未查出。
遽行令其赴部。
殊不可解。
此事若令闵鹗元會辦。
恐有回護。
高晉平日辦事秉公。
朕所深知。
自不緻有瞻徇回護。
現已派刑部侍郎阿揚阿前來查訊。
高晉可即往安徽、會同查辦。
如有虧空。
據實參奏。
如實無虧空等事。
高晉亦不緻冤屈人。
作之以罪。
據實奏聞可也。
将此由四百裡傳谕高晉、并阿揚阿知之。
○辛亥。
定首告忤逆發遣律。
谕、昨江蘇巡撫楊魁題請、将桃源縣民孫謀、掌毆伊父孫尚文、并咬落指節。
拟以斬決一疏。
已批法司核奏矣。
查閱本内。
孫尚文供、伊子孫謀、平昔不孝。
屢次違犯。
曾于三十七年九月、禀縣枷責等語。
彼時辦理。
實屬非是。
該犯孫謀忤逆。
既經伊父禀縣。
即應嚴行懲治。
或發煙瘴。
或發他省。
使伊父得安居守業。
豈可僅以枷責從輕發落。
此等不孝之徒。
所謂下愚不移。
何得留于其家。
複緻日後釀成事端。
向來刑部辦理呈告忤逆之案。
皆按律科罪。
即從輕亦拟發遣。
前此孫尚文控告伊子時。
地方官若照此辦理。
何至尚留敗類。
任其回家。
肆行狂悖。
幸而孫尚文被咬未死。
設使因傷緻斃。
或竟有逆倫之事。
則是因一時姑息之心。
留此枭獍。
使得肆毒于其父母。
于倫紀風教。
大有關系。
所有從前辦理此案之府縣。
實屬疎縱。
至臬司刑名總彙。
巡撫察吏安民。
何俱漫不經心若此。
着查明一并交部議處。
嗣後各省似此首告忤逆之案。
俱應照例坐以發遣。
着刑部定議具奏。
尋奏、嗣後忤逆之案。
其父母呈控到官。
懇求發遣。
及屢次違犯。
逆迹顯然者。
即将伊子發煙瘴地方充軍。
若系旗人。
發往黑龍江。
從之。
○又谕、上年桂林之母病故時。
因軍營尚有事件。
伊未得來京。
今大功告成。
俟明亮回至成都後。
桂林即着來京守制。
再行赴任。
桂林起程後。
提督事務着舒常暫署。
俟桂林回任。
再行來京。
○谕軍機大臣等、據舒常等奏、拏獲儹拉地方劫殺盜犯。
已将倡首劫殺之鐵成、淩遲處死。
其澤布止、魚貫保、勒木甲、奔布止、四犯。
亦即正法枭示等語。
此案拏獲迅速。
分别治罪。
所辦甚是。
已于摺内批示矣。
至将成支、勒石着勒隻、什勺、句添戎、四犯。
照情有可原之例。
免死發遣。
所辦非是。
金川甫經平定。
屯種伊始。
安插漢番人等。
俱宜使之安堵無恐。
方為妥協。
乃熟番敢于肆行劫殺。
初犯時若不盡法懲治。
何以示炯戒而安善良。
成支等四犯。
自應不分首從。
立予骈誅。
着即于該犯等犯事地方。
正法枭示。
嗣後如有似此劫殺重案。
俱照此辦理。
毋得稍存姑息。
至案内逸犯阿婁。
仍着嚴緝務獲。
從重辦理。
将此由四百裡傳谕知之。
○戶部議覆、安徽巡撫闵鹗元奏稱、耗羨不敷。
借動未歸地丁銀八萬餘兩。
請就款開銷。
查從前江蘇、安徽、雖有議準之案。
但概準就款開銷。
恐借項愈積愈多。
非慎重正項錢糧之道。
請嗣後耗羨不敷。
如江蘇安徽等省。
遇災赈急需、及蠲緩之年、養廉役食無出等要務。
準其奏明、借動地丁墊發。
如實無可補。
即行奏交臣部核實。
于别省積存耗羨數多者。
撥補歸款。
所有安徽前項。
請即照此辦理。
仍令非有刻不容緩之項。
不得濫動地丁。
亦不準恃有撥補。
并不實徵節用。
得旨、所奏是。
依議。
江蘇安徽兩省。
耗羨既不敷用。
原應以此省之有餘。
補彼省之不足。
但臨期奏撥。
未免辦理周章。
着該部通盤核算。
如何于鄰近積存耗羨數多省分。
每年酌量奏明、撥解若幹。
以資接濟之處。
即行妥議具奏。
尋奏、查附近江南之江西省。
耗羨積存三十餘萬兩。
所有安徽借款銀兩。
請于江西省、照數撥解歸還。
查安徽省額徵耗羨。
于章程冊有定各款。
尚足敷用。
災赈急需。
亦非常年必有之事。
若按年撥協。
恐積存過多轉滋弊窦。
請于河南省、撥銀六萬兩。
山東省、撥銀四萬兩。
交安徽另款留備。
遇有急需。
題明動用。
如有不足。
臣部另行籌撥。
至江蘇耗羨。
前因辦災不敷。
近年尚無竭蹷情形。
應令撙節辦理。
毋庸另籌。
再臣等更有請者。
查浙江省耗羨内。
有備公銀十萬兩。
系自雍正六年為始。
于地丁項下。
每年劃給。
續于雍正十一年。
因閩省耗銀不敷。
于前項按年撥協福建二萬兩。
今浙江積有三十餘萬兩。
福建積有四十餘萬兩。
不但閩省無需撥協。
浙江積存。
亦足敷數年之用。
未便仍照往例。
遞年以正項劃作閑款。
除福建撥協。
永行停止外。
請将浙江備公銀。
停其劃給。
俟積存用完。
或須接濟。
該省題明。
臣部即照安省例。
酌于鄰省撥協。
從之。
○蠲緩江蘇安東、阜甯、清河、桃源、蕭縣、海州、沭陽、淮安、大河、九州縣衛。
乾隆四十一年成災五七分。
及不成災之興化、江甯、二縣。
額賦有差。
卷之一千二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