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冊。
下季到部。
如有遲延。
将該督、撫、藩司、照例議處。
逾限不及一月者。
罰俸三月。
逾限一月以上。
罰俸一年。
并查明冊内。
如通省調委實缺各員。
數在十分之二者。
毋庸議。
十分之二以外。
将該督、撫、藩司、照徇情例、降二級調用。
各省調署之員。
即不逾額。
臣部亦将并無逾額之處。
于每年五月内。
彙奏一次。
從之。
○又議準、廣西巡撫吳虎炳奏請、各省督撫藩臬。
無論護署久暫。
俱令搬移進署辦事。
遞署之員。
一體照此辦理。
從之。
○豁除江蘇丹徒縣坍沒田地六十頃四十九畝額賦有差。
○乙亥。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遞到高晉等五百裡馳奏之摺。
未啟函時。
朕心頗為疑慮。
及拆閱。
則系覆奏陶莊新河之事。
始為慰懷。
河工非有緊急要務。
不得辄由五六百裡馳奏。
朕前此因該督等于陶莊引河情形。
久未奏及。
且時當伏秋二汛。
深為廑念。
是以由五百裡傳谕詢問。
高晉、薩載、業于六月下旬。
将近日新河及各工情形。
節次奏聞。
則接奉前旨。
止須照常覆奏。
極速亦不過三百裡郵遞。
乃因谕旨系五百裡發往。
仍由五百裡奏覆。
未免過于拘泥。
不達事理輕重緩急矣。
朕于河防諸務。
時轸于懷。
況陶莊引河新開。
規模尚未大定。
尤切心萦南顧。
高晉等何不能仰體朕心耶。
将此谕令高晉、薩載知之。
○又谕、前因暹羅頭目鄭昭、屢次懇請封号。
曾代拟檄稿。
仍作李侍堯之意。
檄谕鄭昭、發交楊景素、即照向年之例。
附誠實洋船發往。
嗣據該督奏、須俟五六月間。
始有赴暹羅船隻。
屆時發往。
令其寄到等語。
此時想已發去。
從前暹羅诏氏子孫。
原系中國頒賞敕印。
今既為緬甸侵占。
頭目鄭昭、複行收合餘衆。
為故主複仇。
誘殺緬匪多人。
因而冀請封号。
尚非篡據可比。
且節次将緬匪所留滇省兵民。
給赀送回。
甚屬誠心恭順。
亦當予以獎勵。
至于荒徼島夷。
易姓争據。
事所常有。
即如安南國之陳、莫、黎、諸姓。
亦已屢更其主。
非獨暹羅為然。
況鄭昭籍本廣東。
以内地民人。
備藩外國。
若令得邀封爵。
必倍知感戴天朝。
并非因其與緬匪交兵。
藉彼一隅之力。
且緬匪今已還人納款。
更無事多為防制也。
倘鄭昭接奉前谕。
續有具禀求封之事。
該督即當迅速由驿奏聞。
加之封号。
亦即羁縻控馭之道。
再前因暹羅兩次求買硫磺鐵鍋等。
俱經加恩允準。
此後該處若再需用。
仍當準其買回。
至伊如言及協剿緬匪之事。
則當谕以中國聲罪緻讨之兵。
從不藉外邦協剿。
即如近日平定兩金川。
皆簡發禁旅。
及選調各省精兵。
并非稍資他處番夷之力。
況緬匪近已悔罪乞降。
并将所留之蘇爾相等送還。
奉表納貢。
現已無事加兵。
或該國與緬匪争戰。
聽其自為。
若欲仰藉中國助兵。
則斷無此理。
猶之緬匪現已投順天朝。
或将來緬匪因與暹羅争釁。
求助中國。
亦斷不允其所請也。
楊景素可視其禀文來意。
如言及此事。
即一并檄示。
此旨着由五百裡發往傳谕知之。
○又谕曰、寅着奏、據總商江廣達等禀稱、從前所進書籍。
皆系商等自行訪購。
毋庸發還。
又據馬裕禀稱、商人家藏之書。
業荷睿鑒。
審定刊鈔。
未便仍為商家藏本。
并請留貯館閣等語。
江廣達等呈進各書。
既系衆人訪購。
自難複行分給。
着如所請。
即留備館閣之儲。
至馬裕家、以商人而能收藏載籍。
至七百餘部之多。
殊堪嘉尚。
自當将原書仍行發還。
俾得世守珍藏。
毋緻散失。
至摺内将等字誤書得字。
已屬粗心。
且已請将原進書籍存留。
又稱候總裁開單行知。
委員請領。
前後自相矛盾。
此乃庸陋幕友、行文不通所緻。
已于摺内批示。
将此一并傳谕知之。
○丙子。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刑部參奏、安徽省亳州絞犯張振江、于上年五月十八日病故。
該撫闵鹗元、直至今年六月初八日。
始行咨部。
其遲延錯誤之故。
又未于文内聲明。
恐不無情弊。
請饬交該督查究等語。
已依議行矣。
外省應入秋審人犯。
遇有病故等事。
自應即時驗明咨部。
以便于冊内開除。
今張振江一犯。
該撫于其初病故時。
既已遺漏咨報。
及九月内接到秋審部文。
又并不查明檢舉。
迨至時隔年餘。
始以一咨了事。
該撫系刑部司員出身。
事例素所熟悉。
何漫不經心。
遲延若此。
着傳谕闵鹗元、明白回奏。
○又谕、本日刑部參奏、安徽省亳州絞犯張振江、于上年五月十八日病故。
直至今年六月、始行咨部。
其遲延錯誤之故。
又未于文内聲明。
恐不無情弊。
請饬交該督查究等語。
已依議行。
并令該撫明白回奏矣。
張振江、系監候緩決人犯。
既于四十一年五月病故。
理宜即時驗訊明确。
咨部開除。
縱使一時疎忽。
遲延未報。
亦應于秋審奉到部文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