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二十七、八、等日。
各屬得雨一二次。
或三四次。
并極透足。
田禾更易透發等語。
豫省現在雨澤應時。
大田自可期豐稔。
但該省全以麥收為重。
心須普種秋麥。
方與明歲夏收有益。
惟是今年豫省二麥未收。
貧民缺乏耔種。
恐于秋間得雨時。
不能及期耩種。
以緻誤時失業。
不可不豫為籌畫。
着傳谕鄭大進、于陝西省運到麥十萬石内酌留若幹。
以備秋間借給耔種。
臨時勸令多種秋麥。
俾農民得資生計。
庶災區元氣可以漸複。
仍着該撫、将如何籌辦之處。
即行奏聞。
至山東、今歲麥收亦歉。
并當于秋間酌借耔種。
令其遍種秋麥。
其動用何項麥石酌借之處。
着國泰、一體籌辦覆奏。
将此由四百裡一并谕令知之
○丙寅。
谕、據正白旗滿洲都統奏稱、原任遊擊英琳、前在四川軍營。
節次借支整制衣服銀四百二十兩。
請于伊子佐領保泰名下。
每季應領半俸内。
坐扣一半。
陸續完項等語。
此事四川辦理本屬非是。
軍營内官兵服飾。
皆應崇尚樸素。
既可節省糜費。
又能耐久不敝。
況派往軍營人員。
起程時既有應得整裝銀兩。
到後又有鹽菜口糧等項。
果能撙節用度。
何至又借用修整衣裝銀兩。
即如由京派出之侍衛章京等。
到營後向無支借之例。
伊等亦無從借領。
然後未聞有窘迫褴褛之事。
事竣回京。
亦無紛紛扣饷之煩。
綠營官員。
因有準借之例。
遂緻任意支用。
竟有借至數百金者。
回京後不能完繳。
不惟已身受累。
甚至累及子孫。
皆緣該督撫等心存示惠。
反至贻害。
辦理不善之所緻。
所有英琳此項未完銀四百二十兩。
毋庸令其扣賠。
即着落該督文绶、代賠還項。
至嗣後自斷不至再煩軍旅。
而辦理章程。
不可不詳為核定。
倘萬一有應派官兵之事。
其起程時。
應支給整裝銀兩。
及例支鹽菜口糧。
仍當準其照舊支給。
到營後所有借項修整衣服之例。
着永行禁止。
如該上司、仍有濫行借給者。
即照此例。
着落該上司代賠。
仍交部議處。
着交戶部通谕遵行
○軍機大臣等會議、兩淮鹽政伊齡阿奏、籌備老少餘鹽。
酌定章程。
一、各場竈盤<釒敝>。
原有定數。
設遇增減。
必須冊報。
應饬各分司場員。
徹底清查。
分晰盤<釒敝>原額。
及增添各數。
按季造報。
并于年底。
将一年産鹽總數報查。
至火伏與盤<釒敝>。
相為表裡。
每場每歲。
俱有定額。
一火伏出鹽若幹。
亦有定數。
應将稽查之竈頭、竈長、甄别揀選充當。
由運使給發循環印簿。
令場官将煎出鹽數。
按日登記。
分上下半月送核。
則火伏日期。
與盤<釒敝>冊數。
可以層層比較。
永杜私煎。
一、淮北海州分司所屬三場。
俱系曬鹽。
向來鹽池所鋪池磚。
及地面大小。
俱有塊數丈尺。
因奸丁展寬池面。
時增磚塊。
且偷挖土池。
私曬漁利。
以緻淮北之鹽漫無稽考。
現在嚴饬分司等、逐一履勘。
造冊報查。
并照淮南之例。
發給循環簿。
按月具報。
即遇旺産之年。
其鹽觔亦盡數饬商收買。
一、巡緝私販。
應将各處所設卡巡。
責成牧令、及佐雜之銜帶鹽務者。
分叚管理。
某縣之引不銷。
即某卡之私不絕。
俱可按籍而稽。
分上下半年查報。
其銷引如額。
及有增添者。
予以獎賞議叙。
銷不如額。
及積引過多者。
官則記過參處。
役則責革嚴懲各等語。
均應如所奏辦理。
一、淮南北附近場竈州縣。
向食餘鹽。
未行片引。
請将淮南之通州、泰州、東台、興化、如臯、阜甯、鹽城、淮北之海州、安東、等九州縣。
俱改為食鹽口岸。
量為酌增引額。
查該鹽政所奏。
仍屬收買餘鹽。
轉而售賣。
民間豈即能不緻食貴。
應仍交高晉等、會同伊齡阿、就通州等各州縣地方情形。
籌畫定議。
至所稱淮北、邳州、山陽、等八州縣。
向系食鹽口岸。
請将各場竈所有餘鹽。
量為增引之處。
查前因邳州等州縣。
食引壅滞。
經鹽政尤拔世、奏請将一半融綱。
一半運食。
今雖地廣民稠。
較前繁盛。
但驟為增引。
豈遂能一律暢銷。
不至複虞壅積。
應請一并交與高晉等、會同伊齡阿、将該處實在情形。
确加體察。
再為妥議具奏。
一、海濱窮竈。
俯仰之資。
惟賴于鹽。
因停運之時。
綱商未能随時收買。
不若肩挑背負之衆。
晨夕往來。
可以任意交易。
故以為便。
今饬商收買餘鹽。
應确查工本之數。
按依時價。
源源收買。
在竈戶自不可緻妄想售私。
而商人照挑負買鹽之價收買。
即令照本轉輸。
亦不得過于擡價。
查私枭囤販。
悉由影射餘鹽。
若但令該商等、按依時價。
源源收買。
而窮竈之賣給商人。
與賣給挑負之民。
究無以異。
仍恐未能盡杜私售之弊。
所有江省現在情形。
可否照兩廣之例。
将老少鹽名目。
永遠革除之處。
應令妥協籌議。
從之
○丁卯。
谕、朕此次前往盛京。
恭谒祖陵。
已降旨于七月二十日啟銮。
着諴親王、理郡王、大學士公阿桂、協辦大學士尚書英廉、留京辦事。
其月選之文員内、通判州縣等官。
武員内、八旗護軍校骁騎校。
及外省送到之骁騎校。
并年滿千總等官弁。
俱着王大臣照例驗放。
其東三省補放水手等官。
即就近于行在引見。
至外省督撫提鎮等奏摺。
俱着赍摺人、前赴行在奏遞。
該部通行傳谕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清口每經黃水倒漾。
是以酌開陶莊引河。
使黃水迤北而行。
不近清口。
而移清黃交彙處向下數裡。
以避其患。
自引河開成以後。
黃水不複有倒漾之事。
第因豫省、自去秋至今夏缺雨。
淮源微弱。
清水不不能暢出刷黃。
緻高家馬頭一帶。
屢長嫩淤。
糧艘亦為阻滞。
恐系新開引河未善之故。
曾谕詢高晉等、據實直陳。
及覆奏、則稱向年若遇此情形。
不但清口内外多有淤淺。
而黃水倒灌。
當直達于淮揚運河。
今年隻在清黃交彙處蕩漾停淤。
不緻倒灌入運。
皆賴上年開挑陶莊新河、離清口較遠之明效等語。
所奏雖屬實情。
然現在既有淤阻。
不可不為之籌計。
且凡事有一利。
必有一害。
今既令黃河遠避清口。
不慮倒灌。
其為利賴固大。
但黃河迤北。
直下駛流暢行。
其旁即不免有停淤之處。
又值清水力微。
不能沖刷。
遂緻淤滞難疏。
亦屬一定之理。
但既知有此病。
自宜設法早治之。
向來清口出水。
原系蓄其勢、使敵黃有力。
今清黃交彙處移下數裡。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