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新野、汝陽、确山、正陽、羅山、項城、臨頴、郾城、固始、息縣、商城等縣。
各得雨一次。
餘俱晴霁。
二麥現已登場。
查通省一百八縣。
麥收八分以上、至九分十分者。
九十八處。
餘陳留十州縣。
均七八分不等。
報聞
○癸未。
谕曰、智天豹以鄉曲小民。
竟敢編造年号。
妄稱大清天定運數。
指使張九霄、于禦道旁跪獻。
狂誕悖逆。
情罪實為可惡。
經軍機大臣會同刑部審訊。
照大逆律定以淩遲。
亦屬罪所應得。
但據奏稱、該逆犯書内。
有乾隆五十七年一條。
敢于詛咒。
尤堪發指等語。
此在臣子之心則然。
朕并不以為憎。
憶乙卯九月。
朕踐阼之初。
即焚香告天默禱雲。
昔皇祖禦極六十一年。
予紹膺寶位。
不敢仰希皇祖。
若邀昊蒼眷佑。
至乾隆六十年。
即當傳位皇子。
歸政退閑。
彼時朕春秋方二十五歲。
初未計及在位六十年壽當幾何。
亦複不以為意。
迨過五十歲。
乃自計六十年。
則當八十五歲矣始以此志奏聞聖母。
蒙懿旨雲。
皇帝受祖宗付托之重。
代上天愛養億兆。
董治百官。
六十年後。
豈宜遽釋仔肩。
即天下臣民。
亦斷不肯聽皇帝歸政。
慈谕諄切。
因更計之。
若果至八十五歲。
蒙天恩、朕尚能侍奉慈顔。
則禮所謂恒言不稱老。
何敢遽雲倦勤。
彼時亦既叩天緻禱。
今既不能複申朕愛日之誠。
則引年之初願。
亦豈能期必遂。
況今距乾隆乙卯、尚十六年。
為日正長。
若朕精力始終不懈。
自當日慎一日。
兢兢業業。
綜理萬幾。
克全朕之初志。
設或七旬八旬以後。
神志稍衰。
不能似今之精勤求治。
亦不肯貪天位以曠天工。
朕非不知足者。
又必定以六十年為期。
緻蹈從前人主貪戀大寶之譏乎。
若朕必以六十年邀求上帝。
不幾如張廷玉之以配享太廟、向朕邀求乎。
朕既知張廷玉之非禮。
又安肯效其所為乎。
且設果如逆犯智天豹所雲乾隆五十七年之言。
朕其時壽八十有二。
即歸政亦不為早。
況曆代帝王。
在位五十餘年而歸政者。
實所罕觏。
朕尚有何不足。
是該犯此條。
不得謂之詛咒。
不必執此以定爰書也。
惟該犯敢于妄編年号三十餘條。
且于皇祖廟諱。
直書不避。
并謊稱世祖章皇帝顯聖于彼。
希冀惑衆動聽。
此則喪心病狂。
身蹈大逆。
不可不按律懲治。
然究與诽謗毀斥者。
稍為有間。
智天豹、着從寬改為斬決。
至張九霄拜逆犯為師。
代其呈獻逆書。
亦應按律處斬。
姑念其人本屬鄉愚無知。
且不識字。
情尚可憫。
張九霄、着從寬改為應斬監候。
秋後處決。
并将此通谕中外知之
○吏部議準、湖南巡撫李湖等疏稱、直隸郴州一缺。
向系部選。
該州壤接廣東。
為滇默川楚等省赴粵孔道。
本境有銅鉛煤錫等礦。
所轄永興、宜章、興甯、桂陽、桂東、五縣。
悉稱難治。
請照府屬州縣、兼三兼四要缺例。
改由在外題補。
再寶慶府理猺同知一缺。
向因苗頑未靖。
移駐彈壓。
定為苗疆要缺。
在外題補。
所則苗猺無多。
與内地人民無異。
請删去苗疆字樣。
改歸部選。
從之
○兩江總督薩載奏、乾隆四十五年聖駕南巡。
扈從人員乘騎馬匹。
于江省綠營、并駐防八旗馬内。
各以四千匹。
分派江南江北伺應。
八旗馬匹不敷。
業經借撥豫馬足額。
綠營馬匹不敷。
查照上屆借司庫養廉馬價。
購買三百匹備用。
借項、于次年應領各營報價内扣還。
報聞
○以侍講彭冠、充日講起居注官
○是月。
盛京将軍福康安奏、陵寝重地。
風水攸關。
嗣後工程。
凡系寶城附近啟運門隆恩門以内。
如有拆造動土修理者。
均于奏摺内聲明。
交欽天監選擇吉日。
以昭慎重。
報聞。
○兩江總督薩載、江南河道總督李奉翰奏、查高家灣在洪湖東北。
内系洪湖。
外系黃河。
并不在淮河之下。
洪湖之上。
兩面皆水。
本無田廬。
自上年黃水斷流。
河即涸。
所謂涸河者或即此。
若此處挖堤。
則河湖相連。
一經下注。
驟難堵閉。
至歸仁堤、又在高家灣之西。
相去百餘裡。
離湖較遠。
勢難分洩。
惟查高家灣迤下、吳城磚工迤上、三堡地方。
堤外有灘。
距黃河二百九十餘丈。
現拟挖寬二十丈。
外挑引渠。
達于河内。
惟是洪澤湖去路。
總以清口為咽喉。
五壩為宣洩。
倘豫省漫工不能速竣。
除已将清口東西壩、拆寬六十丈外。
仍應再展二十二丈。
若湖水再長。
又不得不于山旴五壩内、豫開一兩壩。
使湖水循序下注。
由高寶諸湖。
入運歸江。
或下遊歸江不及。
即将車邏昭關等壩。
酌開一二處。
使之源源歸海。
再清口大展。
黃河内清水已大。
再增以高家灣三堡分洩之水。
亦甚可慮。
查王營減壩。
向遇河水盛張。
開放引洩。
由鹽河入北潮河歸海。
頗着成效。
現拟将該壩一體豫備。
于盛漲時減洩。
得旨。
覽奏俱悉。
若萬不獲已。
祇可如此。
然不可豫存此見。
卷之一千八十一